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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指南

台湾专利申请实务

来源:LexisNexis律商 发布日期:2021-04-13 阅读:44

  根据台湾地区的专利法(2003),专利类型共分三类,包括发明专利、新型专利和设计(新式样)专利,分别对应于中国大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台湾专利类型
  发明:指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创作。可为利用自然法则所产生的技术思想表现在物或方法或物的用途上者。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对物品之形状、构造或装置之创作或改良。因此,申请新型专利的主题应为具有一定空间形态的物品,主要针对实物结构的创新。
  设计(新式样):指对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之创作。该创作可提升物品在外观感受上的视觉效果表达,不以有否增进功效为限。此外,应用于物品之电脑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界面,亦得申请设计专利。

  专利保护时间
  发明专利:申请日起届满20年为止;但根据专利法第52条的规定,对药品及生产药品的方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长2到5年。
  新型专利:申请日起届满10年为止。
  设计专利:申请日起届满12年为止。
  专利期间内需依规定缴纳专利年费,否则专利权将被撤销。

  申请所需材料
  专利申请书:需记载专利名称、申请人及发明人之姓名、身份证号、地址、国籍等,并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如有主张国际优先权、区内优先权或新颖性优惠期间者,或者申请生物材料者,需载明于专利申请书中。
  中文或外文之专利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其必要图式;如申请设计专利者,需附六面图及其立体图或者相应照片。
  以外文之专利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其必要图式提出申请者,需提交中文译本。
  如有主张国际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或新颖性优惠期间者,需提供原始证明文件。
  委任代理人申请者,需提交委任书。
  申请人与发明人不同时,需提交申请权证明书。
  申请生物材料且需寄存者,需提交寄存证明文件;如申请实体审查者,需提交存活证明。
  申请人如为大陆、香港或澳门地区人士或法人,需检附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证明文件。

  国际优先权
  发明及新型专利申请人在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提出第一次专利申请案后,于12个月内向台湾地区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主张国际优先权;可以要求以外国专利申请案之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并以优先权日作为判断台湾申请案是否符合新颖性、进步性及先申请原则等专利要件之基准日。
  设计(新式样)专利主张国际优先权的期限则为6个月。
  请注意: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相互承认专利优先权,其中发明和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间为12个月,新式样的优先权期间为6个月。

  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基于其在台湾地区先申请的发明或新型专利案,再提出专利之申请者,可以于在先申请案申请日起12个月内且尚未审定前,就在先申请案申请时的说明书或图式所载之发明或新型,主张优先权。
  台湾地区优先权特点:

  1)仅限于发明和新型专利,不包括设计(新式样)专利;

  2)“在先申请案已经撤回、抛弃、不受理或审定者”,不可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3)提出在后申请案且要求在先申请案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案自在后申请日起满15个月,视为撤回,亦即申请人有15个月的时间考虑是否撤回优先权。

  审查程序:
  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

  进行实体审查,采取早期公开和延迟审查制度。发明专利的审查包括对形式要件以及新颖性、进步性(非显而易见性)、产业利用性和单一性等专利要件的审查。
  早期公开:发明专利提出申请后,经形式审查认为无不合规定程式,且无应不予公开之情事者,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不论是否核准,均将该发明内容刊登于发明公开公报。
  迟延审查: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申请日/优先权日起三年内,缴纳审查费,请求进行实体审查;如逾期未请求审查,视为撤回申请。经实体审查未发现有不合专利要件的情形时,该发明专利即可被核准。
  申复:实体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如认为申请专利之发明有不合专利要件之规定时,可发出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应于期限内提出申复,逾期未提出者视未撤回申请。
  再审查:实体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如认为申请人之申复未能解决审查意见书所指出的不合专利要件之规定时,可发出驳回审定书,申请人可在期限内提出再审查请求及理由,逾期未提出者视为撤回申请。
  审查时间:在申请人请求审查后,约1-2年作出审查决定。

  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
  不进行实体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
  自动审查:新型专利提出申请后,智慧财产局自动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如未发现不合形式要件的情形时,即核准该新型专利。
  授权后,新型专利权人行使权利时,需要出具技术报告。
  审查时间:新型专利提出申请后,约4-8个月作出审查决定。

  设计(新式样)专利的审查程序
  进行实体审查,但不采取迟延审查制,而是在设计专利提出申请后,自动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和实体审查。实体审查后如未发现有不合专利要件的情形时,该设计专利即可被核准。
  审查时间:设计专利提出申请后,约10-16个月作出审查决定。

  发明和新型专利的专利要件
  新颖性:申请专利范围所载之发明或新型未构成先前技术的一部分时,称其具新颖性。如于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已见于刊物、已公开使用或已为公众所知悉者,应丧失新颖性。新颖性优惠期间:1)因研究、实验目的;2)因陈列于政府主办或认可之展览会;3)非出于申请人本意而泄露者,自事实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则例外认为未丧失新颖性。
  进步性(非显而易见性):虽然申请专利之发明或新型与先前技术有差异具新颖性,但其发明主题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时,不具进步性。
  产业利用性:若所申请之发明或新型在产业上,现在或将来能够被制造或使用,则认定其具有产业利用性。
  单一性:原则上一件申请只能包括一件发明或新型。但如两件以上之发明或新型于技术上相互关联而属于一个广义发明概念者,可于一件申请案中提出申请。

  设计专利的专利要件
  新颖性:设计(新式样)专利未构成先前技术的一部分时,称其具新颖性。如于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已见于刊物、已公开使用或已为公众所知悉者,应丧失新颖性。新颖性优惠期间:1)因研究、实验目的;2)因陈列于政府主办或认可之展览会;3)非出于申请人本意而泄露者,自事实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则例外认为未丧失新颖性。
  创作性:设计(新式样)专利虽具有新颖性,但其创作为其所属技艺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艺易于思及者,不具创作性。
  产业利用性:若所申请专利之设计在产业上,现在或将来能够被制造或使用,则认定其具有产业利用性。
  单一性:一个设计(新式样)申请案仅能有一个物品的一个设计。

  不授予发明专利的主题:
  动植物及生产动植物的主要生物学方法。但微生物学之生产方法,不在此限。
  人体或动物疾病之诊断、治疗或手术方法。
  科学原理或数学方法。
  游戏及运动规则或方法。
  其他必须借助于人类推理力、记忆力始能执行之方法或计划。
  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或卫生者。

  不授予新型专利的主题:
  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或卫生者。

  不授予设计(新式样)专利的主题:
  纯功能性设计之物品造型;
  纯艺术创作或美术工艺品;
  集成电路布局及电子电路布局;
  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或卫生者。

  加速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人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申请加速审查,实体审查时间可缩短至6-9个月:
  1)台湾地区以外的对应申请案经实体审查而核准;
  2)台湾地区以外的对应申请案经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核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检索报告但尚未审定;
  3)为商业上实施所必要。

  新型专利技术报告:
  经形式审查核准的新型专利权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申请人或任何人可以在该新型专利核准后,向智慧财产局申请“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厘清该新型专利是否合于专利要件。
  新型专利权人行使去权利时,应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进行警告。
  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之性质属于机关无约束力之报告,并非行政处分,仅作为权利行使或技术利用之参考。若任何人认为该新型专利有不应核准专利之事由,应依法提起举发,始能撤销该新型专利权。

  专利核准生效:
  专利申请案经核准后,申请人应于收到核准审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证书费和第一年专利年费,智慧财产局识予公告及核发专利证书,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取得专利权。

  举发程序:
  专利权经核准公告后,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权人不具有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人不具有向台湾申请专利资格,或者任何人认为该专利权不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时,得检附证据及理由向智慧财产局提起举发,要求撤销该专利权。
专利权经举发成立确定时,其专利权视同自始不存在。

  行政救济:
  不服智慧财产局对于专利申请案或举发案所为之处分者,得依下列步骤依序提起行政救济:
  向经济部提起诉愿;
  向智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其再审之诉。

  专利年费:
  自第二年起的专利年费应于以公告日起算的各年度开始前预先缴纳。可选择逐年缴纳或一次性缴纳数年专利年费。
  专利年费未依期限缴纳者,应在6个月内加倍补缴;如逾补缴期限仍未缴纳者,专利权自原缴费期限之次日起撤销。

  专利合作条约(PCT):
  台湾地区目前不是专利合作条约的会员,因此台湾地区不接受以PCT国际申请案为基础要求进入台湾地区的国家阶段申请案。
  台湾地区的自然人及法人可通过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案的国际阶段,并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进入指定国的国家阶段,以取得各个国家的专利保护。

 

  作者:李翔

  作者单位:北京风雅颂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日期:2020.5.11

  信息来源:LexisNexis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