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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指南

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印度专利(1)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12-14 阅读:210

●1可以通过哪些法律或行政程序对侵权人强制执行专利权?是否有可以或必须向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专门法院?

目前,民事法院拥有受理和裁决专利侵权的专属管辖权。根据1970年《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地区法院是专利侵权诉讼的初审法院。在侵权诉讼中,若被告选择质疑涉诉专利的有效性,《专利法》要求将诉讼移送至高等法院。此外,德里、孟买、加尔各答、马德拉斯和喜马偕尔邦的高等法院根据各自规则的规定,对专利侵权行为行使标的额管辖权的初审管辖权。这表示只要满足标的额额度要求,可直接向这些特定的高等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2018年《商事法院、商事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商事分庭和商事上诉分庭(修正案)》已于2018年5月3日生效。该法案(统称“2015年《商事法院法》”)旨在确立裁决印度商业纠纷(包括知识产权)的专门法院,并采用最佳做法缩短处理商业纠纷诉讼的时限。2015年《商事法院法》授权邦政府设立“商事法院”,等级相当于具有初审民事管辖权的地区法院,以及在高等法院没有初审管辖权的地区设立“商事上诉法院”。在高等法院拥有初审民事管辖权的区域(德里、孟买、加尔各答、马德拉斯和喜马偕尔邦的高等法院),将任命一位或多位独任法官,在高等法院内部组成“商事分庭”。在所有其他24个高等法院的管辖区内,邦政府可以在这24个高等法院内部设立“商事上诉分庭”。因此,达到“规定金额”的“商业纠纷”,即达到30万印度卢比(4000美元)及以上的,必须根据2015年《商事法院法》受理。根据标的额管辖权,可将纠纷提交适当的法院解决,如商事法院、商事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商事庭或高等法院商事上诉分庭。例如,德里高等法院管辖标的额2000万印度卢比(275,000美元)以上的案件。

德里高等法院已最大限度地采纳了2015年《商事法》的规定。近些年,大多数专利侵权诉讼都提交至德里高等法院解决,因此,该法院的法官在专利法领域也日益精通、具有更多专业知识。总体而言,专利执法诉讼行动在民事法院的常规诉讼范围内。

除高等法院外,印度专利局是处理专利问题、行政和准司法程序的主要行政机关。

 

●2专利侵权审判的形式是怎样的?

针对专利侵权提起诉讼,可在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可直接向高等法院提起。

一旦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向被告发出传票。如通过各种方式送达后,被告仍未能出庭的,将进行单方面的处理。

在每起诉讼中,原告均可提出申请,寻求临时救济。若原告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可对被告下发临时禁令:属于具有初步证据的案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专利有效且被侵权;在衡量便利性之后认为适宜颁发禁令。

若下发禁令的目的可能会因延迟通知被告而落空,法院将下发单方面禁令(无需向被告送达通知)。但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由于案件涉及问题的复杂性通常需考虑被告的抗辩,法院一般不支持单方面禁令。

德里高等法院在被告产品尚未上市的案件(针对将要发生的诉讼)中,颁发过单方面和临时禁令。例如,法院在下列案件中下达了此种单方面命令:Bristol-Myers Squibb and Anr诉JD Joshi and Anr、Bristol-Myers Squibb and Anr诉Dr BPS Reddy、Ors Yuhan Corporation诉Ajanta Pharma Ltd、Vifor (International) Ltd诉Symed Laboratories Pvt Ltd、Novartis 诉 Ranbaxy and Dong-A Pharmtech Ltd诉Emcure Pharmaceuticals Ltd。

德里高等法院(DHC)认为,在印度生产并非发布获得禁令的先决条件。该法院在2017年3月9日作出判决,继续禁止西普拉有限公司(Cipla Ltd)在印度销售诺华公司(Novartis AG)药物Onbrez的仿制药。败诉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德里高等法院在2015年1月9日下发的临时禁令。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不在印度生产该专利药品,因此他们无权获得禁令。法院考虑了所有提交的材料,认为不存在可信的证据质疑该专利。该法院表示,第83条(与工作要求有关)的规定并未限制或限定专利权人在第48条项下的权利。法院还指出,尽管公共利益问题是授予禁令的一项考虑因素,但仅是其中之一。因此,法院驳回了上诉。

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拜耳公司(Bayer)起诉印度制药公司BDR Pharmaceuticals,请求禁止被告侵犯第IN225529号产品专利和第188419号方法专利,并要求提供其他救济。此前,拜耳曾起诉Ajanta公司,就上述专利侵权请求下发禁令。德里高等法院法官Gauba在Ajanta一案中认定,拜耳不应获得禁令救济,因为涉案专利属于尚未实施的专利,而Ajanta的出口为国家创造了就业和税收,因此允许其继续经营符合公共利益。针对BDR一案,2017年2月14日举行了一次听证,BDR援引Gauba法官在Ajanta一案中的判令,认为在本案中也不应下发禁令。但Endlaw法官不认可Ajanta一案中的禁令作为临时命令的先例价值,并下令在两天内将此案纳入备审案件目录。法院还认为,若参考这些因素,就意味着每一个未实施的专利都允许被侵权。法院还指出,涉案药品并非救命药。

若被告希望对诉讼提出抗辩,则有义务向原告提交陈述书。

被告也可以在任一阶段(在提交陈述书时或在之后)提出反诉,寻求撤销该专利。如在地区法院起诉并提起撤销专利之反诉,根据1970年《专利法》第104条规定,应将该诉讼和反诉移交至高等法院裁决。

原告随后可请求允许提交对陈述书的答复。若被告提出撤销涉案专利的反诉请求并要求强制执行,原告有权提交陈述书。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在审判前的任何阶段提交技术专家的宣誓书,以证实案情。

诉答程序完成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承认或者否认对方在诉讼中提交的文件。通常情况下,各方当事人作为依据的所有文件必须在承认与否认环节之前提交。一方当事人承认的文件,可以纳入对方当事人的证据。

承认与否认环节之后,法院提出诉讼中的一些争议焦点,列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双方提出的证据必须涉及并仅限于争议焦点。根据《专利法》第115条,在向法院提起的任何侵权诉讼或任一诉讼程序中,法院可委任科学顾问,在调查或报告中就事实问题提供意见。最近,法院开始认可科学顾问或专家证据在专利案件中的重要性。德里高等法院在2015年作出的两个重大判决,即默克(Merck)诉Glenmark、罗氏(Roche)诉西普拉(Cipla)案件中,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家证据。事实上,在Aventis诉Binish Hasmukh Chudghar一案(Aventis Pharma SA就药物卡巴他赛cabazitaxel对Intas提起的侵权诉讼)中,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委任HM Chawla博士和SV Eswaran博士作为独立科学顾问。科学顾问负责协助法院在具体的技术方面作出决定,例如判断Aventis在IN225928专利中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卡巴他赛(cabazitaxel),与已知的马尔库什配方(Markush formula)相比,是否不具备新颖性。这一做法被视为印度法院的进步举措,也是印度专利纠纷向“泡汤浴”(hot-tubbing,也称证人会议制度)发展的一步。

诉讼随后进入审判阶段。双方当事人将提交证人名单。

先前的做法是双方须在法官面前询问己方的证人。然而,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正案将主询问程序改为提交主询问宣誓书。

在提交主询问宣誓书后,证人将接受对方律师的交叉询问。

上述审判程序可以在主审法官席前进行,也可以在法院联合司法常务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或者在法院任命的地方专员席前进行。

经过询问和交叉询问,便进入诉讼的最终辩论阶段,之后作出判决。

在提交专家证据时,应注意不能超出诉状的范围。原告F Hoffmann-La Roche Ltd(罗氏)对印度制药公司Natco和雷迪博士实验室(Dr Reddy’s)分别提起侵权诉讼, 禁止其侵犯埃罗替尼(Erlotinib)的药品专利权。在上述诉讼中,原告提交了Alexander James Bridges博士的宣誓书。被告提交临时申请,请求删除Bridges博士宣誓书证词中超出原告关于极性和毒性的诉求的段落。对此,原告辩称Bridges博士是一名独立专家,尽管原告在其回应反诉的陈述书中给出了应对专利质疑的理由,但Bridges博士作为独立专家,始终有权基于自己的检验、研究、经验和专业知识,补充原告的理由。但法院不认可原告的主张,认为专家意见只是证明诉讼请求,没什么不同。正如被申辩的事实才能被证据证实一样,同样地,也只能针对被申辩的科学事实给出专家意见。如果未对科学事实进行申辩并且存在争议,并就此提出争议焦点的,则无法援引专家意见作为证据。法院也了解到这种问题的出现是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程序和规则,因此,法院没有剥夺罗氏为其专利辩护的机会,使其可以凭借Bridges博士的书面证词中首次提出的理由进行抗辩,并允许被告Natco在极性和毒性方面对Bridges博士进行交叉询问。

2015年《商事法院、高等法院商事分庭和商事上诉分庭法》也规定了严格的期限,确保及时解决争议;然而,由于涉及的争议范围广泛,其效果的检验尚需时日。根据新法案,预计的诉讼期限如下表所示。根据计算,商事纠纷诉讼可以短至12个月审结。

 

                         诉讼阶段                               期限
  发出传票   1至10天
  完成诉答程序   30至120天(含完成送达所需时间)
  文件查验   30至60天(自提交陈述书之日起)
  否认或承认(以宣誓书的形式)   15天(自查验之日起,法院可延长)
  案件管理首次听审   四周(自提交承认或否认宣誓书之日起)
  审理结束和最后辩论   个月(自案件管理首次听审之日起)
  宣判   90天(自辩论结束后起)

 

●3证明专利侵权、无效和不可执行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证实侵权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然而,如侵权对象是与新产品有关的方法专利,并且被告很可能通过相同的方法制造了相同的产品,若原告无法查明的,则被告负有证明其制备产品的方法的举证责任(《专利法》第104A条)。

专利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盖然性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也就是说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侵权的可能性大于非侵权。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在Bishwanath Prasad诉Hindustan Metal Industries(1979 2 SCC 511)一案中认定的已授予的专利有效性推定概念,并不被印度专利法所认可。但最近在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Publ)诉Mercury Electronics & Anr一案中,澄清了Bishwanath Prasad诉Hindustan Metal Industries一案中阐释的第13(4)条所指的专利有效性推定,仅在中央政府或任何其他官员不承担与专利授权相关的责任的情况下成立。

此外,由德里高等法院的BD Ahmed法官和Sanjeev Sachdeva法官组成的分庭(相当于合议庭)就涉及3M Innovative Properties Ltd(原告)和Venus Safety&Health Pvt Ltd(被告)的专利事宜授予禁令。该法院在其下发的命令中暗示了对专利有效性的推定,认为印度专利局和美国专利局授予专利会加大证实质疑的举证责任。

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证明标准可能更严格。

此外,在罗氏诉西普拉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的独任法官认为,撤销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类似于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原则,即盖然性权衡。

举证责任(无效和未实施)

可以根据《专利法》第25(2)条或第64条项下的任一项理由宣告专利无效。第25(2)条规定,自专利权授权公告日起一年期限届满前,可向管理者提交授权后异议通知。任何利害关系人或中央政府可根据第64条规定向上诉委员会提交撤销申请,或在高等法院受理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反诉。在无效宣告诉讼中,申请人负有证明专利无效的举证责任。

利害关系人是指拥有直接的、当前的、切实的商业利益的人,该利益因专利继续在册而受到损害或影响(见《专利法》第2(1)(t)条,以及Ajay Industrial Corporation诉 Shiro Kanao of Ibaraki City, AIR 1983 Del 496)。

在Sankalp Rehabilitation Trust诉罗氏一案中,非政府组织Sankalp针对药物派罗欣(Pegasys)的授权后异议令提出上诉,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认为,考虑到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一词应有更广义的解释, 其进一步指出,由于印度《专利法》定义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从事研究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是学术性的,不一定是商业性的,《专利法》仅使用“包括”一词时,不具限制性,可以适用于Ajay Industrial案和泰国法院案。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还认为,公共利益“在知识产权法中始终存在,不会化为乌有,也不会消失”。

 

●4哪些人可以就专利侵权提起诉讼?被控侵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以获得针对有关指控的司法裁决或宣告?

专利权人可自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如专利是独家许可的,独占被许可人起诉侵权的权利与专利权人的权利相同。独占被许可人必须将专利权人列为诉讼的一方(作为原告或被告)。

1970年《专利法》进一步规定,被授予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将侵权事宜通知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提起诉讼,阻止侵权行为。如专利权人在收到通知后两个月内未采取行动的,被许可人(如同专利权人一样)可提起诉讼,并将专利权人列为诉讼中的被告。

专利权人和独占被许可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在满足以下两项条件时,可提起非侵权申明诉讼(即确认不侵权之诉):(1)此人已致函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要求其书面确认所寻求的申明,并确认相关通信的所有细节;且(2)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拒绝或未作确认。

 

●5导致诱导或辅助专利侵权责任的行为有哪些?如果存在多主体,每个行为人仅实施了所主张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部分要件,但所有行为人共同实施了所有要件,是否可以多主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协助侵权的概念尚未入法,因此,参与侵权行为的每个人或实体应单独承担责任。然而,替代责任、教唆和共同侵权的概念是普通法的原则,法院如果认为合适,可以将其引入专利侵权纠纷中,将责任归咎于此类“间接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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