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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指南

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印度专利(5)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12-14 阅读:184

●21如果被控侵权人相关专利申请日期或公布日期之前,一直私下使用被指控侵权的方法或装置,是否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如果可以,该抗辩理由是否适用所有类型的发明,是否仅适用于商业性使用?

申请人根据旧法(2005年1月1日之前)提出专利申请,企业作出重大投资、生产和营销该申请所涉及的产品,在专利授予后可继续生产的,不会面临侵权诉讼。专利持有人仅有权从该企业收取合理的专利许可费。此项规定适用于在2005年1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处理的情形。但先用权抗辩不适用。

 

●22针对专利侵权人可寻求哪些金钱救济?损害赔偿从何时算起?损害赔偿金是象征性的,提供公平的赔偿还是惩罚性的?如何计算许可费?

专利权人可以向专利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和诉讼费。在最近的罗氏诉西普拉(上诉于2015年判决)以及默克诉Glenmark案件中,德里高等法院裁定侵权人承担专利权人的诉讼费。

此外,在默克诉Glenmark一案中未裁定任何损害赔偿。但在罗氏诉西普拉一案中,西普拉须提供其侵权产品Erlocip的制造和销售账目;而后,此事上报联合司法常务官,联合司法常务官记录西普拉就侵权产品获利的证据。此后,联合司法常务官将报告呈交独任法官,由法官下达适当的命令。

根据《商事法院法》,法院具有广泛的权力,可支持胜诉方要求赔偿诉讼费的请求,并将案件的毫无意义、拒绝调解、提出毫无意义的反诉或损害赔偿要求,或以其他方式浪费法院时间等情况纳入考虑。诉讼费包括律师费和案件证人的支出。

损害赔偿要求,或以其他方式浪费法院时间等情况纳入考虑。诉讼费包括律师费和案件证人的支出。

虽然没有确定责任基准的先例,但在计算时,很可能会考虑合理的许可费、利润损失和利润账目。

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印度法院作出了惩罚性和惩戒性损害赔偿。计算损害赔偿所遵循的基本方法考虑以下因素:

•被告的营业期限;

•被告在上述期间的销售额;

•相关行业的许可费百分比;

•按上述许可费,被告从上述销售中获取的利润;

•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或预期损失;

•提高上述损害赔偿的因素,即惩罚性和惩戒性损害赔偿以及声誉损失。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尚无先例。不过,专利侵权诉讼也很可能遵循这一趋势。

尽管印度法院尚未就有争议的专利侵权案件作出最终裁决,但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已授予惩罚性损害赔偿。因此,在专利诉讼中也有可能遵循这一趋势。

印度没有专门针对或指导确定许可费或FRAND条款的法律。

2012年,专利局局长向印度制药公司Natco授予了生产甲苯磺酸索拉非尼(sorafenib tosylate,由拜耳公司取得专利)的强制许可。鉴于公众的合理要求未能得到满足(在符合条件的患者中,只有略高于2%的人可以获得该药物),该药物不是公众“合理负担得起”的药物(一个月的治疗费为280,000卢比),且该专利未实施(实施在此解释为本地实施,即在印度境内合理范围内生产),因此根据印度《专利法》第84条签发了强制许可。该案上诉至专利局和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后者基本认可受质疑的命令。不过,相比专利局局长厘定的6%的许可费率,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将其提高了1%,至7%。

拜耳的论点是,强制许可的条款和条件是随意确定的,违反了该法第90条的强制性要求。拜耳尤其对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建议确定的费率6%提出了异议。拜耳认为,零售商和批发商的毛利率达到30%,远远高于发明人获得的6%的许可费率。委员会认同局长的观点,即“许可费应根据药品的净销售额支付,而非依据毛利确定”。但根据收到的诉状和证据,将局长确定的费率增加了1%,以“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在印度不同法院审理的涉及FRAND问题的不同专利诉讼中,法院根据案情设定了不同的暂定许可费率安排:

                                   诉讼                                        暂行厘定费率
                          爱立信诉 Micromax                            净售价的0.8%至1.3%
                       爱立信诉 Gionee                                            净售价的1.25%至2%               
爱立信诉 Intex    售价的0.8%至1.3%
爱立信诉小米     净售价的0.8%至1.3%
杜比诉 Oppo+ Vivo                           每销售/制造/进口一件,支付34卢比许可费      

在最近Koninklije Philips NV提起的侵权诉讼判决中,法院命令被告按照原告的条件向原告支付许可费,因为被告未提交证据反驳费率符合FRAND条款的指控。

●2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就未来的侵权获得临时禁令或最终禁令?禁令是否对侵权人的供应商或客户有效?

根据《专利法》,针对专利侵权人的救济措施如下:

•永久禁令;

•损害赔偿或利润返还;

•扣押、没收或销毁侵权货物,或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的材料和工具;

•诉讼费。

2015年10月7日,AK Pathak法官根据1970年《专利法》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首次授予永久禁令。长达133页的详细判决书是关于默克针对Glenmark就专利号IN209816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该专利涉及II型糖尿病治疗药物西格列汀(sitagliptin)。

该判决通过永久禁令禁止被告以任何形式(单独或与一种或多种其他药物一起)生产、使用、销售、分销、宣传、出口、许诺销售或限时销售磷酸西格列汀一水合物或西格列汀盐。原告也有权根据该命令获赔实际诉讼费。

德里高等法院在罗氏诉西普拉(2015年)一案中作出对印度专利法进行阐释和解释的另一项里程碑式判决,不仅承认了涉诉专利的有效性,还判定被告侵犯专利权。不过,考虑到罗氏第IN196774号专利将于2016年3月到期,德里高等法院的分庭法官没有下达针对西普拉的禁令。重要的是,分庭法官指示西普拉提供有关制造和销售Erlocip的账目,计算损害赔偿。

因此,法院裁定专利侵权,却不一定授予永久禁令。即使裁定专利侵权,法院也有司法裁量权,不予授予永久禁令。然而,在此方面没有针对特定事项的具体细则。

永久禁令的授予范围可能更广,授予禁令的命令不一定限于被指控侵犯专利的特定项目。禁令仅针对专利侵权人有效,并且只有第三方成为诉讼的一方时,禁令才对第三方有效。

 

●2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阻止侵权产品进口?在此方面是否有专门的法庭或法律程序?

印度实行有效的边境执法机制。印度政府根据1962年《印度海关法》制定了2007年《知识产权(进口货物)执法细则》, 旨在加强法定和行政指导方针,从而帮助专利持有人在印度领土的边界行使权利。

印度具有独特的法律体系,其中边境措施也延伸至专利法领域。

2007年《知识产权(进口货物)细则》最初实施时,海关当局根据已注册的专利权非常主动地扣留货物。但其中一起扣留案件在许多法院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诉讼,扣留遭到质疑,法院最终下令发还货物。鉴于此,海关根据注册专利权扣留货物时非常谨慎,倾向于在扣留货物之前详细审查专利的有效性和权利持有人交代的侵权案情。但在适当情况下,对于有初步证据证明专利有效性和侵权的案件,可以说服海关扣留货物。

2011年2月,印度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上述细则的第10/2011号通知。根据该通知,在现有的自动记录和追踪系统中建立了一个系统驱动、集中保证金管理的在线模块。通过该系统,权利持有人可以在注册时提交一次性保证金和担保,所有口岸均可访问该集中账户。在拦截涉嫌侵权货物时,集中保证金和担保的金额不足以支付被拦截货物价值的,在拦截后的三天内,权利持有人须签署补充保证书,并提供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双SIM卡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案,其中专利持有人RamKumar针对Micromax和Spice提起侵权诉讼,并向金奈海关局长、消费税和海关中央委员会主席陈述案情,请求根据2007年《知识产权(进口货物)执法细则》扣押侵犯其专利权的双SIM卡手机。这起针对多名被告的诉讼尚未定案,仍待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审理。

2015年,爱立信起诉Lava涉嫌侵犯电信领域的多项专利,尤其是2G、EDGE和3G设备相关的专利。Lava质疑爱立信专利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德里高等法院于2016年6月10日授予临时禁令,禁止被告出口涉诉货物。法院指示海关当局不得放行Lava进口到印度并使用涉诉专利技术的手机。

 

●25在什么情况下胜诉方可以追偿诉讼费和律师费?

有可能向败诉方追偿诉讼费。2005年11月29日,在Austin Nichols and Co和Seagram India Pvt Ltd诉Arvind Behl CS(OS)(第177/2005号)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裁定原告获赔1,885,000卢比的诉讼费。

此外,在罗氏等公司诉西普拉案件中,德里高等法院驳回了原告对拒绝授予临时禁令的命令提起的上诉,并判原告支付500,000卢比的诉讼费。

针对Koninklije Philips NV提起的侵权诉讼,法院在其最近下达的判决中裁定被告应支付500,000卢比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法院下令被告向原告赔付原告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法庭费用和地方专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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