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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德里高等法院驳回安可尔健康美容私人有限公司向高露洁棕榄公司提出的伪造指控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4-07-11 阅读:8
        在一场涉及两大牙科护理巨头的商标纠纷中,德里高等法院驳回了安可尔健康美容私人有限公司(Anchor Health and Beauty Care Pvt. Ltd)向高露洁棕榄(印度)有限公司(Colgate-Palmolive (India) Ltd)提出的伪造指控。这起案件围绕着有关伪造商标注册文件的指控而展开。本文将深入探讨该案的复杂性、法院给出的理由以及其带来的广泛影响。
 
        案件背景
 
        安可尔与高露洁之间的法律纠纷始于高露洁最先在德里高等法院提起了诉讼。当时,高露洁指控安可尔侵犯了其商标权利。争议的核心就是在牙膏包装上出现的红色和白色的组合图形,高露洁声称这是他们的注册商标。安可尔反驳了这一说法,表示高露洁的注册证书是伪造的。因此,安可尔向大都会裁判官(Metropolitan Magistrate)提起了伪造指控,声称高露洁在本案中提交的文件(包括第1223059号商标注册证书以及其用于法律程序的认证复印件)均是伪造的,而且商标注册机构从未颁发过这种东西。大都会裁判官受理了此案,并传唤了被告,其中包括高露洁公司及其董事,以及商标注册机构的副注册官(据称这位官员与高露洁有某种联系)。高露洁对传唤令以及对方在德里高等法院发起的诉讼提出了质疑,援用了其固有的权利和司法管辖权。
 
        当事人的观点
 
        高露洁辩称,整个案件的走势将取决于商标注册机构所犯下的错误。为了证实这一点,高露洁提供了一份曾向商标注册机构提交的、涉及“高露洁强力牙齿包装盒”的注册申请,其中的包装为红色与白色的组合图案。高露洁强调道,商标注册机构曾犯下两次错误,即尽管申请和审批结果都是红色和白色的组合,但是这件编号为1223059的商标却是以“黑色和白色”的组合搭配出现在了《商标期刊》上。随后,在签发用于法律诉讼程序的、带有正确红白配色的的认证复印件时,高露洁认为这些错误并不是有意造成的,而且高露洁及其董事不应因上述错误而面临起诉。由于认为安可儿的指控是毫无依据且没有意义的,因此高露洁认为无论是传唤令还是诉讼都应该被撤销。
 
        不过,安可儿强调了有关在《商标期刊》上公开的第1223059号商标的几处值得注意的细节和遗漏之处,具体如下:期刊明确指出,这是该商标根据《商标法》第20条1款在获得授权之前进行的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分配的编号(1223059)和日期(2003年8月14日);公开内容提供了有关商标申请人高露洁的全部细节;公开内容描述了商标所适用的商品以及商品类别;公开内容中的包装盒图片是黑白的,而不是彩色的;这里没有关于适用于包装盒的深浅不一的特定红色与白色搭配的声明;免责声明指出,黄色和蓝色的装饰颜色并不构成商标的一部分,只是为了修饰公开内容中所缺少的包装盒。
 
        有鉴于此,安可儿辩称,商标注册机构的注册官在没有执行适当程序的情况下就签发了注册证书,并剥夺了安可儿在高露洁公开申请时提出异议的机会。
 
        安可儿指出,在诉讼过程中,高露洁提交了一份据称是第1223059号注册商标的认证复印件,以用于“法律程序”。这个认证复印件应该是原始证书的精确复制品,但它却是一个伪造的版本。这份文件总共有两页。其中,第一页没有显示出商标,只是提到了附件的展示方式。与此同时,第二页则显示了红白相间的包装纸盒的彩色复印件。将这两页内容放在一起会给人留下这样一种印象,即该文件就是已注册商标的真实复印件。
 
        与此同时,安可儿还强调道,在案件悬而未决的这段期间,高露洁还提交了另一份声称是用于法律程序的证书的文件。该文件由三页内容所组成。其中,第一页是由副注册官在2006年2月28日签署的附信,第二页则提到了注册商标以及另一个附件,说明它是编号为1223059的注册商标的真实复印件。文件的第三页由两部分组成,其中上半部分包括注册号1223059、申请详细信息(高露洁)、注册日期、证书编号、商标类型、文字标志、商品描述、商品分类、以及“条件和限制”下的注释,该注释指出商标由适用于包装盒的深浅不一的特定红色和白色搭配所组成,而黄色和蓝色的装饰颜色并不是商标的一部分,但可用于装饰包装盒。第三页的下半部分则包括在授权前所公开的黑色与白色的精准复制品,但没有任何的颜色声明或者免责声明。
 
        因此,安可儿认为这些文件是捏造和伪造出来的。
 
        有趣的是,安可儿还根据1973年的《刑事诉讼法》第340条提出了与伪造诉讼相同的指控,要求法院对高露洁提供的证据和文件展开初步调查。
 
       与此同时,安可儿还向商标注册机构提交了一份诉状,要求撤销该机构为高露洁颁发的注册证书。在对此作出答复时,商标注册机构承认相关的公开内容确实是黑白两色的,而且并没有反映出任何有关红色和白色的颜色组合。
 
       法院所作的分析与判决
 
        德里高等法院所作的分析主要集中在相关文件的有效性以及商标注册程序的适当性上。法院注意到了安可儿诉状中有关商标注册机构所作答复的内容,并看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即商标注册机构并没有否认自己颁发了那些高露洁在本案中所提交的文件(安可儿认为这些文件是伪造的)。而且,商标注册机构的副注册官也在这些文件上签署了名字并盖了章,这位官员是有权这么做的。因此,法院裁定,大都会裁判官有责任针对商标注册机构的办事处开展调查,以确定该机构的备案文件中是否存在着原告所认为的伪造行为。
 
        法院认为,安可儿一案的问题并不是在复印件中所使用的印章或者颁证机关的签名是伪造的。不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确实与公开的申请不符合。为了证明这一点,人们需要在注册机构的备案记录中进行核实。法院参考了印度最高法院在Mohd. Ibrahim and others起诉State of Bihar and another一案中所作的判决,认为在安可儿这起案件中,与高露洁有所联系的注册官所签发的证书认证复印件等同于伪造文件是不成立的。因此,若要确定对方构成了伪造行为,仅仅证明某个文件是以不诚实或者欺诈的方式制作或者执行的是远远不够的。此外,这里还有另外一项要求,即某人伪造文件的目的应该是让他人相信这是依照其职权制作的,但实际上他很清楚这不是根据其职权编制出来的。根据这一原则,法院认为上述伪造指控是不成立的。
 
        德里高等法院还注意到了《刑事诉讼法》第195条1款b目的规定,该条款禁止法院受理任何在法院上提供虚假证据的罪行,而且当事人也将根据《印度刑法典》第193条接受处罚,除非法院为此提出申诉。法院认为,鉴于安可儿已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0条基于类似于“提供虚假证据”的指控提出了申请,因此第195条1款b目的规定将会适用。不过,法院最终参考了M/s Bandekar Brothers Pvt. Ltd.起诉Prasad Vasudev Keni一案的判决结果,认为根据第340条规定进行的调查不能与被指控是伪造的文件分开来看,理由是启动针对这一罪行的诉讼程序的前提必须是确定文件都是伪造的。因此,法院决定撤销申诉与传唤令。
 
        此次判决带来的影响
 
        德里高等法院撤销伪造指控的裁决结果可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从商标诉讼的角度来看,此次的判决结果凸显了商标注册程序正确以及在诉讼中使用此类文件的重要性。这开创了一个先例,即程序上的违规行为并不一定会构成刑事上的伪造罪。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该裁决结果展现出了要证实伪造指控所需的举证责任。每一项指控需要有具体的证据来支持,特别是在涉及复杂法律和程序问题的案件中。
 
        从法律策略的角度来看,对于那些深陷商标纠纷的企业而言,本案凸显出制定完善法律策略和文件的必要性。公司必须确保自己的法律意见不会遭到非议,以避免遇到类似的挑战。
 
        从司法判例的角度来看,此次的判决结果与其他涉及伪造罪定义和证据的司法判例是一致的。其强化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如果对方只是在没有任何欺诈意图或者行为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程序性的错误,那么这并不会构成伪造行为。
 
        结语
 
        德里高等法院驳回安可儿对高露洁提出的伪造指控的决定是商标诉讼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时刻。此次判决不仅了结了两家大公司之间长期存在的纠纷,同时还明确了应如何证明对方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提供了伪造文件的法律标准。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在知识产权这个复杂领域中驰骋,这一判决再次提醒了人们要遵守程序规范的重要性以及证实某种犯罪行为所需要满足的严格要求。(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