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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预警

未经允许使用“北京二锅头”商标,构成侵权要赔偿

来源:江阴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30 阅读:1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是生产二锅头白酒的著名企业。2006年1月12日,其“红星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1年,红星公司发现网上某店铺销售“北京二锅头酒”,酒瓶瓶身的正面瓶贴均由白色部分、红色部分、蓝色部分及蓝色线条组成的颜色图形标识,瓶贴最上面的白色部分有甲公司名称文字,字体较小,瓶贴红色部分的文字为“北京二锅头酒”,“北京”字体较大,瓶贴下方的白色部分左侧为生产许可证号,右则有二维码,瓶贴底部蓝色部分的文字为甲公司,右侧有条形码,二维码扫码显示企业名称为甲公司,经查询生产许可证号的企业为乙公司。后相关产品在拼多多某店铺下架,拼多多某店铺关闭。2022年、2023年,红星公司先后在浙江某农贸市场店铺和淘宝网某店铺发现相关店铺销售与上述酒瓶瓶身包装相同的“北京二锅头酒”。红星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停止侵害红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酒瓶瓶贴最上面标注的甲公司名称的标识系乙公司所注册的商标,瓶贴下方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乙公司,标注的二维码扫码显示企业名称为甲公司,瓶贴底部标注了甲公司名称,案涉白酒应系由甲公司、乙公司生产、销售。案涉白酒上的正面瓶贴均由白色部分、红色部分、蓝色部分及蓝色线条组成的颜色图形标识,与红星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容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为与红星公司有关联,故案涉白酒为侵权商品。甲公司、乙公司生产、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了红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生产、行为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判决甲公司赔偿红星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乙公司对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是近似商品标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商标的显著性使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将其商品或服务以一种直观的方式呈现于消费者,也使消费者在消费时能够用简单直接的方法识别出自己喜爱的商品或服务。如果在同一种类的商品中使用与某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标识,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混淆,误认为该商品是某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与某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特定的联系,进而影响某注册商标的正常使用,那么该商品使用与某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相关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酒瓶贴上的标识虽然与红星公司的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颜色组合和整体图形标识与红星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易导致公众混淆,故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权侵权。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代表了相关行业对企业价值的评价。部分企业想要“傍名牌”,仿制行业内知名商品,不仅不利于自身品牌的长久发展,还会对整个行业风气带来不良影响。作为商品生产者,在设计包装装潢、登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时,企业应当规范设计相关的标识、布局,避免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作为商品销售者,相关经营主体也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商品上具有的商标权利进行审查,防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