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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指南

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菲律宾商标(4)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11-21 阅读:105

 

●16申请是否会公示、等待异议?第三方是否可以在注册前提出异议,或在注册后要求撤销商标或服务商标?提出上述异议或要求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程序有哪些?在品牌所有人不受保护的司法管辖区提出注册商标的恶意申请,品牌所有人是否可以提出异议?第三方异议或撤销程序的一般费用是多少?

实质性审查后,将在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电子公报上公示申请,听取异议。凡认为公示的商标完成注册会对自身造成损害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0天内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如有正当理由,提交异议的期限可延长两次,每次30天;如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提出请求并支付延期费后,可延长最后30天。异议人在首次请求延期时,还必须支付14,746菲律宾比索的异议费。

以商标注册对请求人造成损害为由,请求撤销商标注册的,必须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否则,可以基于以下理由随时提出请求:

•商标成为通用词;

•商标已被放弃;

•通过欺诈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或取得商标注册的过程违反了《知识产权法典》;

•注册人使用商标,在其许可下歪曲该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注册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或更长时间未在菲律宾使用该商标。

根据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第2020-034号通函,当事人案件的所有诉状和文件应通过电子邮件提交至blareceiving@ipophil.gov.ph,自法律事务局(BLA)收到电子邮件之日起,应视为已提交。如相关规则要求,提交诉状或意见书的一方应通过电子邮件向对方提供诉状或提交文件副本,包括证据。否则,提交方应向法律事务局发送电子邮件,声明其不知晓对方的电子邮件地址信息,并且应通过专人递送、快递或挂号信送达,并提供相关送达证明。还应在法律事务局发布的对账单之日起五天内,通过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在线支付设施,支付适用费用。付款证明必须在实际付款后三天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法律事务局。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付款或提交付款证明的,可采取处罚措施,包括驳回案件和否决请求。

一旦异议通知或撤销请求得到证实并被视为正式提交,法律事务局将发布答辩通知,要求答辩人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提交宣誓证实的答辩状。可在提出适当请求和支付所需费用后延长答辩期,允许延长三次,每次30天。

如答辩人或其代表拒绝收取答辩通知副本,已迁出登记地址或提供的地址不完整,答辩通知将发布于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网站,提交宣誓证实的答辩状的30天期限或延长期将从在线发布日期开始计算。如答辩人未能及时提交宣誓证实的答辩状,将被宣布为缺席,异议或撤销案将仅根据异议人或请求人提交的诉状和证据进行裁决。

如及时提交答辩状,应将案件转呈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部进行调解。如案件通过调解解决,法律事务局审裁官将根据和解协议发布判决。若调解未果,应将案件发回法律事务局进行裁决程序。

调解程序终止后,将召集各方当事人,举行初步会议,通过阐释、澄清和简化问题,以及提交和出示相关文件的原件或经核证的真实副本,促进案件的解决。各方当事人在初步会议结束后10天内提交各自的立场声明书。在该期限届满后,无论各方当事人是否提交,案件均应提交裁决。

异议和撤销诉讼中的法律代理费用因所涉问题的复杂性而异,通常以小时费率为基础。

基于互惠权利,外国品牌所有人,无论是否在菲律宾从事业务,均可以另一方对自身商标的恶意申请或注册为由,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提起异议或撤销诉讼,即使在菲律宾没有商标注册。如情况表明,在菲律宾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是外国品牌所有人在国内或其他管辖区首次使用的,且本地申请人或注册人明知或理应知道这种使用行为,本地申请或注册应视为恶意申请或注册,因此无效。

 

●17注册的有效期多长?维持注册需要做什么?维持注册是否需要证明商标已投入使用?如果是,则需要哪些使用证据?

商标注册自注册之日起有效期为10年,可另外续展,每次续展10年。

为维持商标注册,必须在以下期限内提交实际使用宣誓书及附带的使用证据:

•自申请日期、国际注册日期或后续指定日期起三年内;

•在注册或授予保护第五个周年日后的一年内;

•自续展日期起一年内;

•每次续展的第五个周年日后的一年内。

未能在上述任何期间内提交实际使用宣誓书和使用证据,将导致申请自动驳回或注册被取消。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作为商标撤销诉讼的依据。

根据2017年《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商号、有盖印和标记的容器法规》,可接受以下使用证据:

•使用商标的标签;

•从申请人或注册人的网站上下载的页面,其清楚表明在菲律宾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带有被实际使用的商标的商品照片,或有盖印或标记的商品容器的照片,以及提供服务的一家或多家机构的照片;

•在菲律宾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中,实际使用商标的小册子或广告材料;

•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收据或发票或其他类似使用证据,表明商品已投放市场或可在菲律宾提供服务;

•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服务合同副本。

审查员应确定商标使用证据是否可接受且充分。如审查员发现提交的实际使用宣誓书存在问题,或使用证据不充分或不可接受,将发布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注册人提交替代或额外的使用证据,或澄清提出的问题。注册人可在审查意见通知书邮寄日期起两个月内,遵从要求或进行辩护。未能及时回复,将导致实际使用宣誓书被否决,致使该商标以未使用为由从商标注册簿中删除。

如由于以下超过商标所有人控制范围的任何一种情形(缺少资金除外),导致未使用商标,申请人或注册人可提交未使用声明(DNU),而非实际使用宣誓书:

•注册人或申请人在将商品投放市场或提供服务之前,因另一政府机构的要求而被禁止在商业上使用该商标;

•法律事务局、法院或准司法机构发布了禁止使用商标的限制令或禁令;

•商标卷入异议或撤销案件。

通常,未使用声明只能代替第三年的实际使用宣誓书。但是,如商标使用行为因一项未决诉讼被中断或中止,可以随时提交未使用声明,而非实际使用宣誓书。

 

●18放弃商标注册的程序是什么?

注册人可以提交请求,宣誓放弃注册,自愿撤销商标注册。如果获得批准,将在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电子公报上刊登放弃通知。自愿放弃商标注册的官费(包括公示费用)为1,580菲律宾比索。

 

●19商标能否受到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徽标或设计(不包括文字元素)可被视为艺术作品,受版权保护。产品、产品的一部分或其包装或容器的形状可被视为具有显著性,并作为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

 

●20线上商标和域名的保护遵循哪些制度?

《知识产权法典》赋予商标广泛的保护范围,足以涵盖商标的所有商业用途,包括线上使用。其他与在线使用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如菲律宾《消费者法》、DTI-DOH-DA联合行政令2008年系列第1号、2012年《网络犯罪预防法》和2000年《电子商务法》,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围。

域名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法典》注册为商标,为域名赋予商标所有人的所有权利。根据2012年《网络犯罪预防法》,在侵犯另一方知识产权的情形下获取域名将被视为抢注域名。有关域名的争议也可以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交由ICANN批准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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