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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90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发布日期:2018-11-26 阅读: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18年 第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8年10月10日收到宁波人健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的产量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原产于印度的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在申请书中以印度对第三国出口的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的出口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以中国海关统计的进口自印度的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产品的进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在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整后,主张申请调查产品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 进口价格先降后升,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和抑制,导致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减少,产量、开工率、税前利润下降,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1月2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

  被调查产品名称: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

  英文名称:

  7-phenylacetamido-3-chloromethyl-3-cephem-4-carboxylic acidpmethoxybenzyl ester

  化学分子式:C24H23ClN2O5S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性: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外观通常为白色或类白色结晶性粉末固体,可溶于N,N-二甲基甲酰胺和二氯甲烷。熔点大约在153-160°C。

  主要用途: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是继7-ADCA、7-ACA之后头孢菌素的第三个母核。可用于合成几十种头孢产品,特别是第三、第四代头孢产品,如头孢克肟、头孢地尼、头孢丙烯、头孢妥仑匹酯等。另外,还可以用于合成多种新型的内酰胺类抗生素和新头孢类药物,如头孢妥伦酯。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60项下。该税号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三、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和国内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

  未登记参加调查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8年11月26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9年11月26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0年5月26日。

 

十、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420,65198180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 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cacs.mofcom.gov.cn

                                

 

                               商务部

2018年11月26日

 

附件1: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附件(公开文本).pdf

附件2: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反倾销案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