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Watchdog解析中国专利侵权行政程序要点
来源: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 发布日期:2024-10-30 阅读:9次
2024年10月15日,IPWatchdog发文解析中国专利侵权的行政程序[1]。分析认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对专利侵权行政程序的监管日益完善。该文章从专利权人的角度梳理了值得注意的诉讼工具,并提出定制化策略可以最大限度发挥行政程序的优势,减少不确定性,相关要点如下。
1. 专利侵权行政程序的选择
专利权人可能因多种原因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以便快速解决问题,并向侵权人施压。选择高效的法律程序至关重要,行政程序在这方面通常优于法院程序。在中国,CNIPA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审查效率通常高于法院。
在受理和请求书送达阶段,行政程序规定案件必须在5天内受理,并在15天内将申请送达对方。在实质性阶段,CNIPA需要在三个月内结案,必要时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相比之下,中国法院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时间较长,而行政程序的时间表是可预测的。因此,专利权人若想快速获得侵权裁决,可考虑选择行政程序。
2. 行政程序中作出的侵权裁决的影响
CNIPA可发出行政命令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被指控方有权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复审,这可能会影响行政裁决效力。但随着与行政程序相关的法规不断完善,行政裁决的潜在后果和影响变得清晰;如《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41条[2]规定,对已确定的专利侵权行为,侵权者如再次侵权且拒不履行行政裁决,将面临严厉惩罚,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征求意见稿》第80条[3]涉及主要在网络平台上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制定了包括针对在线销售渠道的封禁措施。
中国的专利法允许当事人请求法院审查CNIPA的行政决定,但《征求意见稿》第81条规定,在法院审查期间,现行行政决定不得暂停执行。若专利权人能迅速向CNIPA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上述法规可进一步增强行政程序的实际威慑力。
3. 行政程序只能确定侵权行为,不能认定赔偿
CNIPA只能根据有效专利判定侵权问题,但损害赔偿问题只能通过调解决定。若未达成协议或未和解,可在不确定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发布侵权决定,这被视为行政程序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包括:
(1)侵权决定对侵权方的商业运营和市场地位影响较大,损害赔偿范围通常有限,因此,损害认定的缺失并不影响行政程序的威慑力;
(2)在行政程序的调解阶段,可灵活主张损害赔偿,利用侵权决定协商和解。一旦确定侵权行为,双方可以启动新程序来认定损害赔偿;
(3)由于行政程序不涉及损害赔偿的认定,专利权人可以避免一些准备工作,从而减少不确定性。损害赔偿的认定通常需要收集大量的证据,若最终确定的损害金额较低,可能会对专利权人的立场产生负面影响。
4. 对专利侵权行政程序的潜在干预
在侵权诉讼中胜诉并获得具有威慑力的侵权裁决,可帮助专利权人获得巨大的优势。因此,专利权人应密切关注以下情况,以避免意外发生:
(1)同一当事人就同一问题同时面临行政程序和法院程序时,行政程序会被CNIPA终止。触发的情形包括:①专利权人同时向CNIPA和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法院程序在行政程序之后启动,CNIPA也会因重复请求而终止行政程序;②专利权人首先提起行政诉讼,对方可在通知期后向法院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若法院受理并启动了法院程序,那么法院案件的范围将与CNIPA的请求重叠,导致行政程序终止。
(2)行政程序可能因专利无效程序而中止。由于专利无效会对相关专利产生重大影响,CNIPA通常会暂停对侵权案件的审查。
专利权人在启动和进行专利程序时,应考虑到上述两种干预行政程序的潜在因素。
5. 结论与要点
中国的专利侵权行政程序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快速裁定:专利权人若想快速制止侵权行为,且不需要损害赔偿,则可以考虑行政程序。随着行政程序相关法规的完善,行政决定的实际影响也在增加,尤其在消费品行业的案件中效果显著;
(2)量身定制的策略:制定有针对性的策略可最大限度发挥行政程序的优势,同时减少不确定性。这包括确定专利与产品之间的侵权行为,有选择性地起诉有助于避免反诉造成的行政程序中断风险;
(3)优先考虑已完成无效程序的专利:如果专利权人有多个专利备选,可优先选择已经在中国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的专利,这有助于降低行政程序被暂停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