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澄清官方版权侵权豁免的范围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4-10-12 阅读:5次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最近在Australian News Channel Pty Ltd(“ANC”)诉Isentia Pty Limited(“Isentia”)一案中就官方版权侵权豁免的范围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该裁决是澳大利亚首次就1968年《版权法》第183条进行分析和解释的裁决,因为它适用于“为政府服务”而进行的行为。然而,围绕第183条的确切范围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官方版权侵权豁免
根据《版权法》第183条,澳大利亚的联邦、州和地区政府有权对版权侵权的行为行使广泛的豁免权。这项豁免适用于联邦或州政府授权的第三方,前提是侵权行为是为政府服务而进行的。
虽然有对侵权行为的豁免,但这并不能免除政府根据第183条第(4)款和第(5)款将使用情况通知版权所有人并商定使用条款(包括报酬)的义务。如果通知义务违反公共利益,则不适用。豁免也受政府与某些版权收费组织之间安排的制约。
该豁免适用于哪些作品?
该豁免适用于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或其出版版本的版权,或录音、电影、电视或声音广播的版权。该豁免不适用于隶属于政府或受其控制的教育机构为教育目而复制、拷贝或传播作品或其他客体。
通常,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或目标代码的版权可作为文学作品受到保护。然而,《版权法》这一部分在措辞上的异常情况意味着目前尚不清楚侵权豁免是否适用于计算机程序。这是因为,虽然第182B条第(1)款中“版权材料”的定义包括“作品”,但第182B条第(2)款规定,该“作品”不包括由计算机程序或计算机程序汇编组成的文学作品。
第183条的标题是“为官方服务使用版权材料”。但是,该条款本身规定的豁免却并未使用“版权材料”这一定义的术语,而是指文学作品(不排除计算机程序)。因此,该条款的措辞本身表明该豁免涵盖计算机程序。
与此同时,计算机程序显然被排除在集体管理组织条款的豁免范围之外,因为这些条款使用了定义的术语“政府复制品”,这一术语指的是专门定义的术语“版权材料”(不包括计算机程序中的文学作品)。这意味着,当政府依赖第183条的豁免时,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将适用,这要求政府通知版权所有人并支付报酬。
这如何适用于非政府第三方?
第183条明确允许侵权豁免适用于非政府实体,前提是这些实体已获得政府的书面授权(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或之后皆可),并且这些行为是为政府服务而进行的。
Isentia案涉及“为官方服务”一词的含义。在该案中,运营澳大利亚天空新闻台的澳大利亚新闻频道(ANC)根据1976年《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法》第21条寻求宣告性救济,即认定媒体监测与分析公司Isentia对其版权内容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版权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的范围。因此,该案件的问题是,Isentia是否曾“为官方服务”而向其政府客户提供了媒体监测服务,并因此有权享受第183条第(1)款所提供的保护。
ANC辩称,“(侵权)行为与政府向公民提供特定服务之间必须有‘直接联系’”。ANC的立场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Isentia的流程涉及大量复制所有已发表的文章和广播内容(无论政府是否感兴趣),然后该公司对这些内容进行过滤以识别政府客户感兴趣的项目,并提供与客户链接的摘录。
法院裁定Isentia胜诉,支持对第183条的广泛解释。法官伯利(Burley)认为,该行为与政府向公民提供的特定服务之间没有必要的联系,即使是间接或准备服务的行为也属于豁免范围。法官表示:
“‘为联邦或州的服务而采取的行动’这一措辞没有提供‘将行为类型限定为为联邦或州提供的面向外部或最终使用的服务而实施的行为’这一内在的含义。当侵权行为的目的或目标是通过协助政府实体的雇员或官员履行其职能来使政府实体受益时,即为联邦或州服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该条的措辞并不支持版权所包含的行为与向公民提供政府服务之间必须存在‘直接’联系的观点。协助政府部门履行其适当职能的行为对政府服务来说同样重要,因为它们具有间接、后台或准备性作用。”
主要启示
Isentia案凸显了政府在可能广泛侵犯版权所有人权利与保护版权所有人商业利益之间的平衡。
“为官方服务而行动”这一词语应作广义的解释,不要求侵权行为与向公民提供政府服务之间存在直接联系——间接甚至准备活动都包括在内。
政府可以随时提供对第三方的授权,但这种书面授权的具体内容尚不明确。
目前侵权豁免是否适用于计算机程序仍不清楚,尽管Isentia案中如此宽泛解释的裁决可能为豁免的字面解释提供支持(这意味着计算机程序可包含在豁免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