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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预警

乐高提出的商标撤销请求在印度得到支持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4-12-02 阅读:6

遗产般的积木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来自丹麦的玩具公司乐高(Lego)利用一块块的积木成功地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了自己的名誉和声誉。不仅如此,在2003年,乐高还成功地成为了一个跨境品牌,并在印度塞康德拉巴德(Secundrabad)法院负责审理的案件中获得了知名商标的地位。最近,在乐高(原告)与一家位于海得拉巴的糖果公司莱奥食品(Leo Foods)之间产生的纠纷中,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命令商标注册处撤销掉莱奥食品的两件商标,即“Lego Cuteheart”和“Lego Coffybond”。

背景概述

乐高根据1999年《商标法》第57条提交了更正申请,上述条款规定了可以更正商标注册簿的理由。乐高要求撤销掉莱奥食品的注册商标。在发现糖果公司莱奥食品一直在其糖果品牌上使用“LEGO”商标之后,乐高采取了这一行动。自1934年成立以来,乐高便获得了极大的人气,仅在印度的销售额就达到了大约6.17亿印度卢比。

乐高声称莱奥食品使用了其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并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利用了其声誉。另一方面,莱奥食品则表示,该商标只适用于糖果行业,注册在第30类下,独立于属于第28类的乐高玩具产品。

法院提出的问题

法院主要提出了4个问题,即:

是否需要从商标注册簿中剔除涉案商标?

乐高是否有权声称自己是印度的知名商标?

涉案商标是否能够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并构成欺骗?

莱奥食品采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是否是诚实和真诚的?

原告的主要论点是,莱奥食品将其驰名商标用于相同的受众,即儿童,这将构成严重的欺骗行为并在受众群体中造成混淆。

原告还表示,莱奥食品构成了非常严重的欺诈或者欺骗行为。

莱奥食品认为,在提交更正申请的当天,原告的商标尚未获得驰名商标的地位。同时,莱奥食品还辩称,其采用该商标的行为是诚实和真诚的,并无意欺骗任何人。他们还强调道,截然不同的交易渠道和不同的产品成本并不会在消费者群中造成任何混淆。为了加强这一点,被告引用了Vishnudas Trading as Vishnudas Kishendas与Vazir Sultan Tobacco Company Limited一案的判决结果,以证明即使在同一类商品中,这两件商标也是可能共存的。

法院的分析

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先是审查了原告的驰名商标地位。法院认为,尽管提交更正申请的日期相对靠后,但该商标已经在全球其他的司法管辖区中获得了这种地位。法院引用了《商标法》第11条的解释,指出即使商品并不相似,但是在先驰名商标也可以寻求获得保护。

为了对交易渠道这一问题进行分析,马德拉斯高等法院还审查了存在着竞争关系的商标,并认为莱奥食品与原告的商标是相同的,包括它们的样式和颜色。同时,马德拉斯高等法院还表示,尽管交易渠道有所不同,但莱奥食品所迎合的受众也是具备年轻思想的儿童。法院还裁定,莱奥食品仅对包括糖果类物品的类别进行了搜索便以此为由采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是不诚实且恶意的。

为了反驳莱奥食品有关“不同类别”的论点,马德拉斯高等法院还表示,这种不同只是为了方便起见,并且可以用来为自己的侵权和假冒行为提供辩护。

在就《商标法》第29条的内容展开讨论时,法院认为只需要证明这里存在着构成混淆的可能性即可,而无需再证明已造成混淆的实际案例。马德拉斯高等法院进一步驳斥了莱奥食品对原告提出的“领土限制”观点,裁定上述不诚实的使用行为已经让此类指控变得无效。此外,法院还强调了《商标法》第11条的修正内容,该条款现在扩大了保护范围,并由此驳回了两件商标可以共存且不会产生任何混淆的观点。

结语

马德拉斯高等法院最终裁定乐高胜诉,并命令商标注册处从注册簿中删除属于第30类的涉案商标。对判决结果的分析体现出了为大品牌提供商标保护,并避免第三方品牌恶意使用这些商标以获取商业利益的重要性。各家企业不仅要提高警惕确保其法定权利,同时还必须注意确保其商业策略不会侵犯到其他品牌的权利,从而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这起案件提醒着人们,尽管商品属于不同类别,但潜在的可能构成混淆的可能性仍然是商标领域中的关键争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