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C:飞利浦在首个完整的SEP判决中成功击败贝尔金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4-11-26 阅读:7次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慕尼黑地方分院作出了UPC关于标准必要专利(SEP)的首个完整判决,允许飞利浦对贝尔金(Belkin)主张永久禁令。
法院认定飞利浦有关便携式电子设备无线充电的专利授权有效,贝尔金公司侵犯了该专利。值得注意的是,贝尔金公司不能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发布的禁令涵盖包括德国在内的多个欧洲国家,但将德国的贝尔金有限责任公司和贝尔金有限公司排除在外,因为涉及这两家公司的本国判决已经具有法律约束力。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Pinsent Masons)的专利法专家莎拉.泰勒(Sarah Taylor)表示:“慕尼黑地方分院在本案中的判决,可能会增加在Qi无线充电技术领域开展业务的实施者签订许可协议的压力。慕尼黑地方分院将禁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贝尔金公司的三名董事,这无疑引起了一些人的关注。然而,UPC上诉法院随后中止了针对董事的禁令执行。”
争议的焦点是飞利浦公司拥有的一项EP2867997 B1(EP997)标准必要专利(SEP),它涉及用于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的无线感应功率传输。该发明在功率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引入了一个协商阶段,以就操作参数达成一致,从而实现更高的功率传输水平。EP997已被宣布为Qi无线充电标准的必要组成部分。
在德国,飞利浦对贝尔金公司的侵权诉讼已经败诉。2023年3月,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驳回了诉讼,认定贝尔金公司的产品没有侵犯EP997。2024年4月,杜塞尔多夫地区高等法院以不予受理为由驳回了飞利浦的上诉。在提起侵权诉讼的同时,贝尔金公司还试图通过提起德国无效诉讼来宣告EP997无效,但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维持了该专利的有效性。
随后,飞利浦转向UPC,并通过上诉成功地执行了该专利。慕尼黑地方分院的判决涉及多个相关主题,包括权利要求的解释、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责任以及德国法院先前终审判决的效力。
慕尼黑地方分院驳回了贝尔金公司鉴于德国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尚未结束要求中止诉讼的申请。在无效诉讼中,一审判决已经下达,预计短期内不会有任何上诉判决。因此,UPC认为,根据《布鲁塞尔条例Ⅰ》第30(1)条,为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而中止诉讼是不适当的。UPC还认为,由于德国的侵权上诉因不予受理而被驳回,因此不再有任何未决的德国侵权诉讼。
对实施技术标准至关重要的技术,SEP权利持有者通常被要求以FRAND条款的许可方式将SEP提供给他人使用。在SEP许可谈判中,经常会出现关于FRAND条款的争议。
虽然该判决与SEP有关,但在本案中并没有出现FRAND问题,因为只有在涉案具有市场支配力的专利情况下,FRAND抗辩才能成功,而本案的情况并非如此,因为Qi只是设备充电的各种方式之一。因此,贝尔金公司没有进行FRAND抗辩。泰勒称:“UPC将如何处理FRAND问题仍是一个热门话题,但需要在未来的UPC争议中加以解决。”
该判决围绕着对EP997中权利要求20的解释展开,该权利要求涉及一种功率发射器,该功率发射器具有用于产生功率信号、启动强制配置阶段、接收进入协商阶段的请求、确认或驳回请求、进入协商阶段以及通过协商周期中的信息交换确定运行参数的装置。慕尼黑地方分院在权利要求的解释上得出了与两个德国国家法院不同的结论,因此认定贝尔金公司的设备满足EP997中权利要求20的所有特征,从而判定贝尔金公司侵权。
在作出判决时,慕尼黑地方分院概述称,在权利要求解释时,必须将说明和附图作为解释性辅助材料加以考虑,而不能仅仅依赖于权利要求的确切措辞。慕尼黑地方分院随后澄清,这种方法不应被滥用,应遵循类似于《欧洲专利公约》(EPC)第69条议定书规定的方法,即必须在为第三方提供适当的法律确定性与为专利所有人提供充分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慕尼黑地方分院认为,技术人员会理解专利措辞的技术含义,并考虑到专利的全部公开内容。
该法院参考了申请历史,以理解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权利要求所做的修改。泰勒指出:“在UPC初步禁令申请中已经考虑过使用申请历史来辅助权利要求解释的问题,慕尼黑和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采取了不同的方法,而上诉法院迄今为止一直拒绝对这一问题作出判决。虽然在本判决中并不重要,但仍值得肯定,并可能最终被证明在形成UPC处理该问题的方法方面具有远见。”
贝尔金公司以多项理由反诉该专利无效,包括辅助材料、新颖性和缺乏创造性。法官确认了这项专利的有效性,驳回了贝尔金公司的反诉。
慕尼黑地方法院还处理了贝尔金公司三名董事的独立责任问题。法院称,这些董事的独立责任源于他们的职责,尽管他们知道侵权行为,但没有采取行动阻止专利侵权。法院认为,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第63(1)条的规定,每一位董事都是可以对其寻求禁令的中间人。
然而,贝尔金公司向UPC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中止了针对董事的强制执行禁令。法院认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可被视为“中间人”,并仅因其董事总经理的职能而面临个人责任,这是明显的法律错误。
泰勒表示:“上诉法院的判决将为公司董事提供一些安慰,他们仅仅作为董事的职能不会自动意味着他们作为公司董事要在专利侵权方面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UPC在飞利浦提起诉讼约11个月后就作出了判决,其速度非常快,也符合UPC在法院期望的12-14个月时限内作出早期实质性判决的趋势。不过,法院不必考虑FRAND问题,因此这可能不会成为SEP和FRAND纠纷在UPC上如何发展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