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法院明确商标使用及稳定市场格局对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的影响大于商标注册期限的影响
来源:北京贸促 发布日期:2024-09-12 阅读:26次
引 言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于今年5月对 VANS公司诉 FCB 一案作出了判决,判决维持了FCB拥有的“IVANS”和“IV ANS NXT”商标注册的有效性
一、案件情况简介
原告VANS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66年的美国公司,以其鞋类、服装和相关商品而闻名,以 VANS 品牌销售,拥有商标“VANS/”。该商标在印度的首次注册是1992年提交的,但商标于2006年注册。VANS公司直到2011年才进入印度市场。值得注意的是,VANS公司在2024 年2月19日的诉讼中获得了其“VANS”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官方认可。
被告FCB公司拥有的商标“IVANS”和“IV ANS NXT”分别于2002年及2009年提交申请,于2007年及2011年正式注册。FCB公司声称以上两个使用可以追溯到1999年和2000年。FCB 的商标“IVANS”于2006年公布,然后在2007年正式注册,在此过程中没有遇到反对。
针对被告的商标“IVANS”,原告律师声称,首先,原告的商标“VANS”是一个“在先商标”;其次,所涉及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相同或相似的;第三,存在公众混淆的可能性;第四,存在与在先商标即原告商标的关联可能性。被质疑的商标在音译、视觉和结构上与原告商标相似,唯一的区别是在被质疑的商标前加上了音节“I”。原告的商标和被质疑的商标都注册在25类。双方都涉及相同的商品——服装/服装,并且原告的申请在时间上更早,即1992年;早于被告在2002年的申请。被质疑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在欺骗性和混淆性上相似,因此,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它们不符合注册条件。
被告律师主张,原告的商标与被告方的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相似性,两者在标志、语言基础、发音、商品包装、商品类别、价格、购买渠道、目标用户等多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此外,原告直到2011年才进入印度市场;相反,被告方自1999年以来一直在使用其商标。原告在1992年的申请是基于“打算使用”的基础上提出的,注册最终在2006年被授予。此外,被告方的商标在2006年被公布,并且在2007年注册时没有遭到反对。
二、判决中的主要论述
在评估这个问题时,除了单纯的相似性和驰名商标地位之外,法院还考虑了各种因素。法院驳回了纠正受质疑商标的请求,强调商标驰名地位并不自动授予商标所有人不受限制的权利,以寻求纠正注册簿上存在的所有商标。
法院认为,首先,“市场上第一”(first in the market)的测试中,需要关注在注册申请日期和注册授予日期之间期间的发展。很明显,虽然原告方在1992年申请,而被告方在2002年申请,但原告方直到2011年才在市场上推出产品。因此,实际市场用户必须被考虑。
其次,就产品差异化而言,被告方的商标与原告方的商标以非常不同的形式呈现;并且,被告方的商标与原告方的商标没有欺骗性相似之处,因为产品的价格范围如此不同,以至于没有合理的人会将被告方的产品与原告方的产品混淆,因此,不存在任何混淆的可能性。
还应注意到,原告方在被告方的商标注册16年后提出了取消申请,并且过去从未对该商标提出过反对。被告方自2002年以来一直在使用该商标,没有理由让市场后来者突然声称被告方的商标应该从注册簿上删除。
在承认商标之间的相似性的同时,法院认真平衡了双方的利益,以防止对 FCB 的既定权利造成不当损害。他们应用了“整体综合评估”(global appreciation test)以评估混淆的可能性,强调商标之间仅仅在视觉上相似并不会自动构成侵权,只有对所有方面的整体评估才能确定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法院强调,驰名商标的声明不能给所有者自动、无限制和不受限制的权利,申请更正所有在注册簿上存在多年的商标。
三、结论
法院决定驳回VANS公司针对FCB商标“IVANS”和“IV ANS NXT”的纠正申请,从而解决了关于驰名状态如何与在先使用相互作用的争论。该判决澄清了在商标争议中,在先使用、善意使用相似商标以及避免消费者混淆等因素至关重要。仅仅拥有一个知名品牌并不会自动压倒这些其他考虑因素。特别是,法院在“市场第一”原则考量时,并不因为原告1992年申请,早于被告10年申请商标,就当然得保护原告的利益,而是重点考虑了原告从2011年才开始使用商标的事实,以及被告2002年以后一直使用商标16年而不被原告反对的事实,对于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的影响。域外法院致力于维护稳定市场秩序和客户群体,体现了在保护驰名商标的同时维护公平竞争利益的司法导向,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