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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C就大型数字平台监管新规则征求意见

来源: 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发布日期:2022-03-08 阅读:68

编者按:

2020年2月10日,澳大利亚政府指示ACCC(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ACCC)数字平台部门对澳大利亚数字平台服务的市场供应及其对竞争和消费者的影响进行为期五年的调查。ACCC将每六个月向财政部报告一次,直至2025年3月调查结束。

第一份报告于2020年10月23日发布,重点关注搜索、社交媒体和在线私人信息服务。2021年4月28日发布的第二份报告调查了应用市场。2021年10月28日发布的第三份报告则探讨了网络浏览器和一般搜索引擎服务相关问题,以及“可选择屏幕”(choice screens)在促进竞争和消费者选择方面的成效。第四份报告将于2022年3月31日提交给财政部,其主要关注了一般在线零售市场。ACCC 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发布了一份中期报告讨论文件,并将于2022年9月30日前提交给财政部。本期推送将该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编译,以飨读者。

 

ACCC发布的第五次中期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问题:

(1)迄今为止在数字平台服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竞争和消费者问题;

(2)在2017-2019年数字广告服务调查和数字平台调查中确定的竞争和消费者问题;

(3)澳大利亚当前的竞争和消费者保护法是否足以解决这些问题,如果需要进行改革以补充现有法律,又该如何选择监管改革方案。

该报告就以下问题征求了消费者、企业和其他各方对立法改革方案的意见:

(1)是否需要新的监管工具来解决与数字平台服务供应相关的竞争和消费者问题。

(2)如果需要改革,监管改革方案该如何选择。

中期报告还列明了对竞争、消费者和企业用户利益造成损害的具体问题选项,包括社交媒体、搜索、应用市场、一般在线零售市场和广告技术。

ACCC主席Rod Sims说,“即将发布的第五次报告标志着数字平台服务调查进入了中期阶段。现在是时候考虑是否需要进一步改革——在现有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法中引入重要监管工具,以保持充满活力的数字经济环境,推动创新和提高生产力。”

“这些数字平台在经济和社会中占据强势地位,可以向使用其服务的企业设定更高的价格、更多地使用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减少创新或降低产品质量,这将会损害消费者和小企业的利益。”

中期报告介绍了一些促进竞争和增加数字平台服务中消费者福利的措施,并将其作为新监管框架的一部分。例如,新的监管框架可以纳入解决反竞争行为(例如自我优待)、进入壁垒(例如访问数据)、议价能力不平衡以及消费者和用户保护不足(包括有效的争议解决程序)等问题的措施。这对于确保数字服务的创新和增长以及提高生产力至关重要。

此外,该报告还概述了增进消费者保护的其他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平台有义务更有效地处理在线诈骗和限制其他损害消费者的行为,例如剥削性滥用行为或操纵用户界面的行为。

Rod Sims表示,“自2017年ACCC开始审查数字平台服务以来,Google、Apple、 Meta (Facebook)等大型数字平台持续扩张,并加大了它们对经济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显然,这些大型数字平台往往受到高准入门槛和扩张壁垒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已经成为‘守门人’,充当着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键中介,并控制着企业对消费者的访问。

我们正在考虑是否需要额外的法律或改革,以确保对企业更公平,对消费者更安全的网络环境。”

中期报告概述了各种备选方案,但ACCC尚未决定最终会选择哪些提案。

Rod Sims表示,“因为这些平台在全球范围内运营,所以我们也密切关注着欧盟、英国、美国和亚太地区正在发生或提议的数字平台重大改革。虽然ACCC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任何改革都适合澳大利亚,但我们认识到在这一重要领域与国际接轨对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有好处。澳大利亚政府于2021年通过的《强制性新闻媒体议价法规》(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它证明了监管变化如何能够快速有效地消除最大平台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我们鼓励所有利益相关者和消费者提出意见,以便评估是否需要一个在数字平台服务相关领域的新监管框架以促进竞争和保护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