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柬埔寨为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5-01-06 阅读:6次
尽管柬埔寨在2008年就颁布了《种子管理和植物育种者权利法》,但是人们直到最近才能在该国为自己的植物新品种进行注册并提供保护。而且,用于植物新品种注册的申请流程和收费表也是在这部法律正式实施了一段时间之后才对外进行了公布。不过,随着相关流程的完善,自2024年3月1日起,育种者们就已经能够在柬埔寨注册他们的植物新品种了。
想为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的申请人必须是柬埔寨公民、在柬埔寨定居的外国公民或者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缔约国或与柬埔寨签署了植物品种保护谅解备忘录的国家的永久居民。
同时,申请人还可以在最早申请日期后的12个月内,根据首次向UPOV公约的任何缔约方提交的同一植物品种的申请开始要求获得优先权。
若想拥有获得保护的资格,植物新品种必须要满足以下标准:
新颖性
对于在柬埔寨国内的任何品种而言,如果在申请人提交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之日,该品种在一年的时间内都未由育种者或者经育种者同意出售、营销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过处理的话,那么其就可以被看成是“新品种”。
另一方面,对于在除了柬埔寨的其他国家中的树木和藤本植物而言,如果在申请人提交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之日,该品种在六年的时间内都未由育种者或者经育种者同意出售、营销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过处理的话,那么其也可以被看成是“新品种”。
最后,对于在除了柬埔寨的其他国家中的所有其他植物品种而言,如果在申请人提交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之日,该品种在四年的时间内都未由育种者或者经育种者同意出售、营销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过处理的话,那么其同样可被看成是“新品种”。
特异性
相关品种必须能明显地与任何其他现有的品种区分开来。
一致性
品种的相关特征必须具备足够的一致性。
稳定性
相关品种在每一个繁育周期结束时和每一代中的基本特征必须保持不变。
最后三个标准通常被归为“DUS”,即在对新品种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定它们是否可获得保护的过程中所开展的测试。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品种名称(即植物品种的通用名称)。上述名称必须能用来识别出相应的品种,并且不得使公众对该品种的特征、价值或特征或育种者的身份产生混淆或误导。同时,该名称不得与那些已在柬埔寨注册的品种名称相似,不得与在柬埔寨或UPOV公约任何其他缔约方用于同一品种的现有名称相似。
只有在UPOV公约缔约方进行了指定或注册的名称才能在柬埔寨提出或注册,除非该名称被认为不适合柬埔寨的文化。在这种情况下,注册官将要求申请人提供另一个名称。
柬埔寨工业、科学、技术和创新部(MISTI)与农林渔业部(MAFF)负责共同开展审查工作。MISTI主要负责开展形式审查,而MAFF则负责开展实质审查(即DUS测试)。如果满足了所有要求,MISTI将会授予植物育种者以相应的权利,并在申请人支付注册费和公开费后颁发植物品种授予证书。
一旦完成了注册,树木和藤本植物品种的保护期为自授予之日起25年,其他植物的保护期为20年。植物育种者必须支付年费以维持植物品种的有效性。
任何品种的生产、繁育、许诺销售、销售、营销、进口、出口都需要获得育种者的授权。育种者权利的所有人有权转让相关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在MISTI进行备案。
虽然植物品种是鲜为人知的知识产权形式之一,但在柬埔寨,它的重要性不应被低估,因为农业仍然是该国经济中至关重要的部门。一个强有力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可以激励柬埔寨开展研究和开发工作,同时进一步提高生产力和作物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