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Watchdog解析中美知识产权权利穷竭情况
来源: 发布日期:2024-12-31 阅读:6次
2024年12月13日,IPWatchdog发文解析美国和中国的知识产权权利穷竭情况。分析认为,虽然美国和中国有着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但对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用尽原则)[1]有共识。两国都寻求在平衡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的同时,促进商品自由流动的方法。IPWatchdog分析了权利用尽原则在中美两国商标、著作权和专利领域的应用,强调其对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权利用尽原则在不同司法管辖区通常被分为三种主要类型:一国权利用尽、区域权利用尽和国际权利用尽。这些类型决定了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其商品首次销售后,对分销和转售的控制程度。具体包括:
(1)一国权利用尽: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仅在授权销售或分销的国家内被视为权利用尽,允许国内商品转售。但权利人仍可阻止从其他国家进口商品以控制平行进口。一国权利用尽可保护国内市场,允许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不同国家实施不同的定价策略(如中国)。
(2)区域权利用尽:在国家之间就权利用尽问题达成的共识中,一旦商品在任何成员国被授权销售或分销,知识产权即在所有达成共识的国家区域内宣告权利用尽,以促进商品在该区域内的自由流动,加强市场一体化。知识产权所有人仍可限制从该区域以外的国家进口商品,保持对定价和销售策略的控制权(如欧盟)。
(3)国际权利用尽:商品被授权在任何国家销售或分销后,其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被视为权利用尽。这促进了商品跨境自由流动,增强了市场竞争;但也会挑战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市场定价和分销战略的控制(如美国)。
1. 美国的权利用尽原则
美国的权利用尽原则适用于版权、专利和商标,但范围有所不同。
(1)著作权
美国版权法第109(a)条明确规定,合法制作的复制品的所有人有权出售、出借或处置该复制品,无需著作权人许可。这构成了著作权首次销售原则,为著作权商品的转售和再分配提供了极大的灵活性。美国版权法第602(a)条规定,未经授权进口或出口的复制品,被视为侵犯著作权人的专有发行权。
(2)专利
权利用尽原则是专利法中公认的基本原则,虽未编入法典,但通过判例法得到了确立。美国最高法院在Impression Products案中重申了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的广泛适用性。判决指出,专利权人授权销售其专利产品,其对该产品的权利立即宣告权利用尽,不受售后限制或销售地点影响。法院强调,专利权人销售产品的决定会导致其权利在全球范围内失效。
与版权法不同,美国专利法中,对国外销售的专利产品没有进口限制的条款,这使得美国专利法对平行进口的限制更宽松,更符合国际权利用尽原则。
(3)商标
美国商标法中的权利用尽原则未编入法典,而是通过司法判例形成的。Prestonettes, Inc.诉Coty案确立了商标权在首次授权销售后权利用尽的原则,即只要产品未被实质性改动或虚假陈述,不会损害与商标相关的声誉,那么产品的后续转售或再分配就是合法的。
与专利和著作权不同,美国商标法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限制进口在国外销售的正版商标商品,这意味着美国商标法也承认国际权利用尽。
2. 中国的权利用尽原则
中国的权利用尽原则反映了其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该制度对著作权、专利和商标的适用原则各不相同。
(1)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规定权利用尽原则,但司法解释和判例法对其进行了界定。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在首次授权销售或发行实物复制品后即被视为权利用尽。
中国的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于数字产品或信息网络传播权,这限制了“数字版权权利用尽”概念的适用。例如,中国法院裁定,未经授权就转售或分享的数字文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专有复制权和传播权。
(2)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9条确立了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指出专利产品或通过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一经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销售,即被视为专利权权利用尽。这意味着,后续使用、销售、出售或进口该产品均不构成侵权。
无论销售行为发生在中国国内还是国外,此条款对国内外专利权人均适用。法律承认国内和国际的专利权权利用尽,但未明确区分合同限制下的销售和无限制销售,导致合同限制是否能超越国际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存在疑问。
(3)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未明确提及权利用尽原则,但多项司法判决支持此原则。商标所有人一旦将产品投入市场,其控制权即被视为权利用尽。若转售产品与原产品有实质性差异,此原则不再适用,以免造成产品来源和质量混淆。国际权利用尽制度的适用观点并不统一,但该原则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验证和支持,如有关转售带有原制造商商标的翻新电子产品的纠纷。
3. 共同的承诺
作为全球最大的两个经济体,美国和中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复杂且相互依赖。2023年双边货物贸易额将达到5,750亿美元。在经济交往中,两国都在努力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
美国长期关注中国的知识产权实践,提出执法不力和强制技术转让等问题。但是,在权利用尽原则方面,中美两国表现出相似性。两国都认为,一旦知识产权产品被授权出售,权利人对该产品的控制权即被视为权利用尽。这促进了商品自由转售和分销,为二级市场提供了便利。这是两国在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流动性方面的共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