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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竞争委员会对限制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行为做出裁定

来源: 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发布日期:2022-03-09 阅读:9

互联网的广泛运用改变了消费者的购物习惯,也使得线上购物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也产生了许多不正当竞争问题。近日,土耳其竞争委员会裁定,BSH Ev Aletleri Sanayi ve Ticaret AS(BSH)限制授权经销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其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土耳其《竞争法》(第4054号法)第4条,且不能给予个别豁免。该决定是土耳其竞争委员会首次对市场中广泛存在的限制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行为做出的回应。

BSH是一家主营白色家电(指可以替代人们家务劳动的电器产品,主要包括洗衣机、部分厨房电器、空调、电冰箱等)和小家电的公司,它授权经销商可以在自己的网站上销售BSH产品,但完全禁止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产品。BSH表示,禁止经销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原因是为了维护品牌形象,确保其选择性分销系统的有效性,以及确保客户满意度。BSH还声称,通过这些平台进行的销售将导致其授权经销商以外的第三方使用其产品的知识产权,并且BSH将无法控制这些平台的安全系统。

委员会认定,禁止经销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BSH产品违反了《竞争法》第4条。同时,根据《纵向协议集体豁免公报》,该限制不能获得集体豁免。委员会还评估了相关限制是否可以从个别豁免中受益,并得出结论认为其不符合此类豁免的条件。

委员会的结论是,禁止经销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其产品的行为不符合个别豁免的第一项条件,即提升效率。在这一点上,BSH提出的关于保持分销系统有效性和维护品牌形象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委员会认为,BSH在相关行业的大部分竞争对手更倾向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原因是该销售渠道能有效提高产品知名度,且使得客户更容易获得其产品。

委员会还评估了此类禁令是否会导致严重的限制竞争后果,最终得出结论认为,限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可能会对竞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为它可能会减少价格竞争、品牌内和品牌间竞争,妨碍市场准入,阻止授权经销商进入互联网销售渠道,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

最后,委员会评估认为,在维护品牌形象、防止搭便车和提供更好的消费体验方面,可以通过采取其他对市场竞争带来更少限制的方式解决。因此,委员会认为全面禁止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产品是不合理的,因为供应商可以采取其他方法,例如为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引入某些标准、建立客户投诉跟踪系统等。

委员会在BSH裁定中采用的方法不同于欧盟竞争法中采用的方法。在欧盟,禁止授权经销商在选择性分销系统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这一行为可以满足豁免条件。该做法首先由2017年欧洲法院在科蒂案(Coty Germany GmbH v. Parfumerie Akzente GmbH,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Case No. C-230/16)中所做出的决定形成,后来该做法又反映在欧盟委员会的《纵向限制指南(草案)》中。委员会认为,科蒂案中的禁令是为了保护奢侈品的形象,而且欧盟的做法只适用于奢侈品,而BSH的产品并不属于这一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