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呼吁为数字平台制定新法律
来源: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发布日期:2022-11-18 阅读:115次
ACCC(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第五次五年报告《数字平台服务调查》(Digital Platform Services Inquiry),提议采取一系列新措施以解决数字平台中的消费者及竞争问题,报告还提出平台应遵守强制性的争议解决程序和打击诈骗、有害应用程序和虚假评论的严格要求。
消费者问题及相关建议
ACCC和其他机构观察到,数字平台上针对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诈骗正持续大幅增加。此外,消费者还遭受了应用商店上提供的不当和欺诈性应用程序以及虚假评论和评论操纵等行为的伤害。
ACCC主席Cass-Gottlieb表示:“在识别和阻止诈骗以及删除有害应用等方面,充当诈骗者和受害者之间中介的数字平台拥有独特的地位。据Scamwatch(该组织由ACCC管理,其职责为向消费者和小企业提供如何识别、避免和举报诈骗的信息)报告,从2020年到2021年,通过社交网络和移动应用程序进行的诈骗造成的损失几乎翻了一番,2020年记录的损失为4900万美元,而2021年为9200万美元。这表明,数字平台需要采取更多措施来阻止其用户被诈骗。”
“我们还需要对那些提供评级和评论服务的平台上的虚假评论采取更多行动,包括那些出现在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应用商店和在线市场中的评论。”。
“消费者和小企业缺乏解决纠纷的渠道,因而导致这些问题变得更加严重,他们往往无法推动数字平台正确思考问题因而放弃寻求救济方法。”
ACCC报告建议制定新的法律以要求数字平台:
1、提供举报诈骗、有害应用和虚假评论的用户友好型流程,并对该举报做出回应
2、通过验证某些企业用户(如广告商、应用程序开发人员和商家)来降低诈骗风险
3、发布评论验证流程,为在线评论的读者提供重要信息以帮助他们评估平台上评论的可靠性
4、发布报告以公示欺诈、有害应用程序和对其服务的虚假评论,以及为解决这些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5、通过建立新的数字平台申诉咨询机制,确保消费者和小型企业能够获得适当的争议解决方案
竞争问题及相关建议
当缺乏有效的监管时,大型数字平台就有能力和动机从事包括自我优待或搭售在内的损害竞争的行为,例如强迫数字产品或服务的用户使用另一种服务或产品,如在智能手机上预装应用程序包,进而损害消费者和企业用户的利益。
ACCC建议澳大利亚建立一个与现有竞争法配套的新监管制度,以解决反竞争行为、差别待遇以及潜在竞争对手的进入和扩张障碍等问题。
Cass-Gottlieb表示:“我们呼吁制定适用于特定数字平台的特定服务行为准则,以确保行为准则中规定的义务能适当地针对特定数字平台服务中存在的特定竞争问题,并允许与利益相关方进行磋商,以及灵活解决新出现及新形式的有害行为。”
该行为准则可包括以下目标明确的针对性义务:
1、防止自我优待、搭售和独家预装安排等反竞争行为
2、处理数据优势
3、确保公平对待商业用户
4、提高交互性、互操作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