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迪医疗与诺尔康的纠纷中裁定不得通过律师向中国被告自动送达法律文件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5-09-08 阅读:5次
诺尔康(Nurotron)公司的代理律所高伟绅(Clifford Chance)无需在针对人工耳蜗的侵权诉讼中受理奥地利美迪医疗电子仪器公司(MED-EL)的起诉,即使其已代表该公司参与此前的临时禁令(PI)案件。汉堡地方分院8月25日作出这一裁定。对中国企业的诉讼文书送达程序仍存在复杂情况。
目前,美迪医疗及其新任代理律所霍金路伟(Hogan Lovells)进展顺利。美迪医疗已于6月11日获得针对中国竞争对手浙江诺尔康神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Nurotron Biotechnology)的单方临时禁令。两家公司均生产人工耳蜗植入设备,总部位于奥地利的美迪医疗被视为该领域的欧洲市场领导者。
汉堡地方分院禁止诺尔康在《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成员国境内,尤其是在2025年欧洲儿科人工耳蜗植入研讨会(ESPCI)上,展示其型号为CS-30A的竞品。由于该产品尚未获得欧洲市场批准,中国公司目前未在欧洲销售其人工耳蜗。
单方临时禁令现已生效,但诺尔康已向汉堡地方分院申请复核该裁决。主审法官萨宾.克莱普施(Sabine Klepsch)将于9月中旬审理此案。
诺尔康尚未在主诉讼中聘请代理律师
然而,在后续的主侵权诉讼中,高伟绅律所拒绝接受对中方母公司的送达。美迪医疗于7月28日向统一专利法院(UPC)提起主诉,不仅指控中国浙江诺尔康生物技术公司,还包括其欧洲子公司诺尔康全球SAR(Nurotron Global SAR)侵犯其EP4074373号欧洲专利。该专利保护植入式核磁共振(MRI)安全圆盘磁体。
目前,高伟绅律所已登记代表欧洲子公司,但中国母公司尚未在主诉讼中任命律所。
为加快在中国的送达程序,美迪医疗请求将主诉文书送达至临时禁令案件中的代理人。然而,案件报告法官斯特凡.约翰松(Stefan Johansson)已于此次发布的裁定中(案号:UPC_CFI_688/2025)驳回此请求。判决书指出:“驳回向临时禁令程序代理人送达文书的请求,主诉文书应依据《海牙送达公约》进行送达。”换言之,尽管高伟绅律所很可能同时代理浙江诺尔康生物技术公司,但主诉文书仍无法送达至高伟绅。
美迪医疗必须通过传统途径向中国送达诉讼文书,这一过程可能耗时较长。至于欧洲的诺尔康公司,诉讼文书已被视为成功送达。
充分验证的专利
浙江诺尔康神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迟需在11月答辩期限届满前决定。
美迪医疗可对近日裁定提起上诉,但该公司是否愿意就送达问题引发根本性争议尚存疑问。
美迪医疗已基于EP373专利在UPC成功起诉领先仿生公司(Advanced Bionics)。该专利最初在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中获得确认。
在UPC,美迪医疗指控领先仿生公司的HiRes Ultra 3D人工耳蜗植入设备侵犯其专利。2024年12月,巴黎中央分院驳回了领先仿生公司的专利撤销反诉,维持了经修改后的专利效力(案号:UPC_CFI_338/2023和UPC_CFI_410/2023)。
美迪医疗与领先仿生公司全球纠纷的最终活动是曼海姆地方分院关于EP373专利的侵权诉讼。法院于4月初审理了美迪医疗的侵权指控(案号:UPC_CFI_410/2023),原定于5月8日宣判,但判决始终未出。双方公司请求法院延期裁决,随后在判决前达成和解。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