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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tements申请美国最高法院审查外国等效原则裁决

来源: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发布日期:2025-09-04 阅读:5

案件背景

时尚品牌Vetements Group AG(以下简称“Vetements”)近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调卷令申请,请求审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关于该公司商标注册申请被拒绝的裁决。该案核心争议在于:非英语商标的可注册性审查应基于消费者对原语言形式的直接感知,还是经过英语翻译后的含义?

案件经过

Vetements曾申请注册法语商标“VETEMENTS”(法语意为“服装”),用于服装及在线零售服务,涵盖标准字体和设计字体两种形式。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以《兰哈姆法》第1052(e)条为依据,援引外国商标等效原则(doctrine of foreign equivalents)拒绝注册。2023421日,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维持该拒绝注册决定;2025521日,联邦巡回法院在一项具有先例效力的裁决中继续维持该决定认为VETEMENTS”作为服装类商标,在外国商标等效原则下属于通用或描述性词汇,且未获得显著性。法院特别指出,法语是美国第五大最常使用非英语语言,且是第二大教学语言。

核心法律争议

Vetements向最高法院提出两个根本性问题:

1.非英语商标的保护应由消费者对原语言形式的直接感知决定,还是由其英语翻译决定?

2.如何正确判定非英语商标的通用性或描述性?

Vetements主张,联邦巡回法院的裁决背离了《兰哈姆法》的核心原则——商标可注册性应取决于消费者对商标本身的感知,而非其翻译后的含义。即使仅有极少数消费者会主动翻译“VETEMENTS”,法院仍要求所有现代语言非英语商标均需通过英语翻译判断可注册性,而忽视了消费者对原语言形式的实际感知。

法院分歧与判例依据

当前美国各巡回法院对非英语商标的审查标准存在显著分歧:

第四巡回法院:以消费者感知为核心;

第二、第五巡回法院:要求翻译为英语后再进行判断;

联邦巡回法院:采取更严格标准,即使某语言在美国使用者不足1%,仍需翻译后再考虑显著性。

Vetements强调,最高法院1888Menendez v. Holt案已确立了有关原则:非英语商标的可注册性应基于其本身形式被消费者感知的情况。该案中,“La Favorita”被认定为有效商标,因其为虚构名称,且以外语形式呈现,与直接表明质量的英文词汇有本质区别。

此外,Vetements指出,1933N. Paper Mills案偏离了Menendez案确立的原则,未考虑消费者对外语商标的直接感知。这种偏离对使用外语术语的时尚品牌影响重大,强制翻译的要求与市场实际脱节,消费者通常不会主动翻译品牌名称。Vetements援引最高法院近期USPTO v. Booking.com案判决,强调该案与本案具有高度相似性:Booking.com案中,USPTO试图通过近乎绝对规则将“.com”后缀视为通用术语;而本案中,联邦巡回法院则通过绝对规则要求现代语言如果是非英语商标必须翻译。最高法院在Booking.com案中明确否定无视消费者感知的绝对规则,认为《兰哈姆法》的核心是消费者感知。因此,Vetements主张,联邦巡回法院未遵循此原则,未分析“VETEMENTS”商标本身在消费者眼中的实际感知,直接通过翻译后的含义否定其可注册性。

《兰哈姆法》的消费者感知原则

《兰哈姆法》明确规定商标的通用或非通用性质取决于消费者对其含义的理解,而可注册性的核心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Vetements认为,联邦巡回法院广泛适用外国商标等效原则的做法,与《兰哈姆法》要求的“消费者感知”标准直接冲突。

案件意义

本案为美国最高法院提供了一个契机,以澄清应如何适用外国等效原则,以及该原则是否能与《兰哈姆法》基于消费者认知的商标保护方法相协调。最高法院是否批准调卷令将受到知识产权界,特别是国际品牌和时尚行业的密切关注。

 

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