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院判定美容公司的“仿冒”睫毛膏产品胜诉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5-01-16 阅读:15次
商标法的传统观念认为,模仿流行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然而,最近的一项联邦判决凸显了涉及“仿冒”产品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并表明某些行业对模仿的容忍度可能更高。
2024年12月,加利福尼亚州联邦法官裁定,e.l.f.化妆品公司(ELF)的“Lash 'N Roll”睫毛膏产品没有侵犯Benefit化妆品公司(Benefit)的“Roller Lash”睫毛膏和“Hook ‘N' Roll”涂抹刷的商标或商业外观,尽管ELF承认在开发其产品时借鉴了Benefit的睫毛膏。
“仿冒品”——模仿流行产品外观和功能的产品——在化妆品行业尤为盛行,因为高端产品可能价格昂贵,一些消费者不太容易买。此案提醒我们,仿冒产品的界限很模糊,根据具体商标侵权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天平可能会向两边倾斜。
案件概述
争议的焦点是顶级美容品牌Benefit旗下的Roller Lash睫毛膏产品。Benefit以其朗朗上口的复古品牌形象而闻名。Roller Lash睫毛膏具有卷翘睫毛的功效,其涂抹刷被称为“Hook ‘N’ Roll”刷。自2015年推出以来,Roller Lash睫毛膏(包括涂抹刷)的销售额已超过2.78亿美元。
2022年,ELF推出了自己的卷翘睫毛膏“Lash 'N Roll”,Benefit因此起诉ELF商标和商业外观侵权。Benefit声称,ELF试图利用Benefit的成功,抄袭Benefit产品的“名称、包装和营销批发”。ELF承认发布该产品是为了向Benefit的流行产品致敬,尽管Lash 'N Roll的字样也与ELF以音乐为灵感的睫毛膏系列一致,其中包括“Lash Beats”和“Lash It Loud”等产品。
尽管ELF公司承认其有意近似模仿Benefit公司的睫毛膏产品,但法院认为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因此不能认定其商标侵权,并得出结论:“Benefit公司没有证明Lash 'N Roll虽然是Roller Lash的复制品,但实际上欺骗了消费者。”
法院对Benefit公司商标和商业外观侵权主张的一些最重要的裁定包括:
· 这些产品具有可区分的次级包装:虽然法院承认Benefit的商业外观具有商业优势,并且主要包装也很相似,但法院最终还是将重点放在了ELF可区分的次级包装上,因为该包装突出展示了其品牌标志,并具有与Benefit产品区分开来的设计元素。
· Benefit未能采取措施确定实际混淆:尽管这些产品共存了两年,但Benefit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实际的消费者混淆。Benefit也没有进行任何研究或调查来支持实际的消费者混淆,尽管法院注意到Benefit拥有这样做的资源。法院明确指出,由于这种不作为,有必要在这一因素上对Benefit作出不利裁决。
· 美容消费者非常谨慎:Benefit辩称,大多数购买美容产品的消费者都是冲动型购买者,他们在购买时不会高度谨慎,这增加了混淆的可能性。法院对此并不认同,指出Benefit的营销策略和努力体现了品牌知名度的价值,而且美容消费者是成熟的购买者。法院还举例说,产品之间的巨大价格差异(6美元对26美元)会立即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 产品通过不同的渠道进行销售和营销:法院认为,Benefit是一家“知名”美容公司,在百货公司和美容专卖店(如丝芙兰和Ulta)销售产品。而ELF则被法院称为“大众公司”,在大卖场和药店销售产品。即使在营销重叠的地方(如Target和Ulta),产品也是分开销售的,像Benefit这样的知名品牌与大众化妆品被分隔在不同的区域。法院认为,这一因素降低了产品之间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 ELF无意欺骗消费者。尽管ELF承认其有意模仿Benefit的产品,但法院认定其无意在产品来源上欺骗消费者。相反,法院的结论是,ELF的意图是为消费者提供一种价格较低的替代品,以替代Benefit广受欢迎的卷翘睫毛膏产品。ELF公司还证明,其创造的产品与其自身更广泛的音乐主题品牌相一致,而非有意暗示Roller Lash。
主要启示
以下是本案的一些重要启示,供今后参考:
1、谨慎对待其他产品。企业不应将这一判决理解为对流行品牌和产品的自由季,在未进行法律评估之前,就开始生产自己的仿冒产品。本案涉及多种因素和考虑的微妙平衡,天平倾向于ELF。
每个行业、市场、品牌、产品或服务都是独一无二的,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如果您的企业希望对其他产品或服务表示认可,请务必咨询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律师,以评估法律风险。
2、产品相似并不一定就能构成侵权。具有相同用途的产品可以看起来非常相似,但如果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就没有理由提出商标或商业外观侵权。在本案中,Benefit缺乏任何实际混淆的证据,也没有任何研究或调查证明混淆的可能性,这对其不利。此外,Benefit公司只关注产品主要包装的相似性,而没有考虑包装的整体性,包括产品可区分的次要包装。
当就仿冒产品向另一方提出商标或商业外观侵权索赔时,不要认为相似性会自动导致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在开展诉讼之前,潜在原告应评估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的消费者混淆,并在必要时进行消费者调查以获得更多证据支持。同样重要的是要考虑到商业外观的整体性,包括主要包装和次要包装。
3、模仿的意图是否会产生惩罚性赔偿的风险?虽然该案例意见指出,非欺骗意图对认定较低的混淆可能性是中性或有利因素,但在涉及损害赔偿时可能会适得其反。例如,如果法院在权衡所有相关因素后认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那么一个组织的“模仿意图”就有可能成为以州法律确定惩罚性赔偿的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