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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终审首例体育赛事反垄断案:独家授权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来源: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发布日期:2022-09-01 阅读:4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国内第一例体育赛事反垄断案件[M.L1]。该案因为涉及到中国顶级足球赛事且时间跨度广泛且影响较大而备受关注。获得独家授权图片合作的映脉公司以及授权方中超公司被以违反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后,体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终审认定“经营权独家授予如果具有商业合理性并在授予过程中体现了竞争性,是公平竞争的结果,原则上不宜认定该经营权独家授予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中超公司的代理律师、北京炜衡律师所合伙人周明表示,通过本案的审理,厘清、界定、释明了之前体育赛事中诸多疑点和难点问题,是体育赛事法律研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此终审判决中不仅及时呼应了《新体育法》和《反垄断法》修订的一些重要条款内容,同时也从体育事业及体育法律研析的整体全局给予了全新解析和认定。

中超独家授权图片合作机构被诉行业垄断

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本文均简称体娱公司)与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文简称映脉公司)关于中超图片合作的竞争与纠纷,已经长达近6年。2013年3月5日,中国足球协会(本文简称中国足协)出具授权书,授权中超公司代理开发经营中超联赛相关版权及商务资源。2016年12月9日,中超公司在中国足协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征集'2017-2019年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的项目公告”。体娱公司与映脉公司及其它投标企业均共同参与了公开征集投标工作。2017年1月23日,中超公司发布公告确定最终官方独家图片合作机构为映脉公司。

2018年2月2日,中国足协在其官网发布“关于2018年全球足球记者注册、制证办法的通知”(本文简称《通知》)。其中规定:“为保障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映脉公司(东方IC)的商业权益,请申请注册并领取中超摄影证件的媒体机构及其人员严格遵守中国足协和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所拍摄的中超赛事图片只可用于本媒体的新闻报道,不得用于商业使用。”

2018年3月9日,映脉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声明显示,该公司发现多名持有中超媒体摄影证件的摄影师在首轮比赛报道拍摄中,与部分商业图库合作,为后者提供中超图片直播、供稿服务,严重侵犯东方IC作为中超官方图片合作社的合法商业权益。

2017年6月,映脉公司向北京海淀法院提起诉讼,指出体娱公司利用王某的媒体资质和证件让王某为其提供中超赛事图片拍摄及供图服务。北京海淀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判决认定,映脉公司取得2017年中超赛事独家商业机构拍摄权,是其经过与其他商业机构的竞争,且以支付高额合作费用并提供高品质赛事图片为对价后所获得的,因此映脉公司由此产生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体娱公司派遣他人进入2017年中超赛场拍摄赛事图片,以及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无合法来源的中超图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018年7月17日,海淀法院责令体娱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全体育传媒网向相关公众提供浏览、下载及销售拍摄于2018年中超联赛比赛现场的摄影作品。

2018年9月体娱公司作为原告以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为由将中超公司及映脉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因垄断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80万元等。

最高法:不宜认定该经营权独家授予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中超公司的代理律师周明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中超公司、映脉公司经营中超联赛图片的权利属性,可以独家排他经营的问题;案件相关市场的界定。根据按照地域、时间、商品三要素来确定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大陆中超联赛期间该赛事图片市场;中超公司、映脉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相关损失认定等。

2021年4月2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体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体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22年7月19日送达二审终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二审判决书认为,体育赛事组织者依法依规享有独家经营赛事资源的民事权利(赛事商业权利)。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滥用权利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是由权利内在的排他属性所形成的垄断状态并非权利滥用行为。权利的排他性或者排他性权利本身并不是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排他性权利的不正当行使才可能成为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

此外,界定相关市场总体上需要考虑时间、商品和地域三个要素。特定类型商品在相关时间和地域内基本上不可替代,则可以认定该特定类型商品的交易独立形成相关市场。经营者能否控制商品的交易或者维持市场壁垒,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核心要素(要件),如果经营者具有该两核心要素之一,即可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最高法指出,经营权授予本身一般具有合法性。经营权独家授予如果具有商业合理性并在授予过程中体现了竞争性,是公平竞争的结果,原则上不宜认定该经营权独家授予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中超公司代理律师:案件结果对体育赛事领域纠纷有指导意义

案件终审宣判后,代理中超公司的周明律师接受本报采访对案件做了进一步解读。在谈到体育赛事领域具有的天然垄断性时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时,周明表示,体育赛事原本就属于舶来品,所以其组织规则包括商业规则等也基本上是由国际体育组织多年以来构建和开展的。同时经过多年的实践表明,由于体育项目所具有的在经济行业的特殊性,必然带有一定的天然垄断属性。奥运会、足球世界杯、美洲杯帆船赛、世界一级方程式赛车、欧洲五大足球联赛、美国四大职业赛事都已经证明了其体育规则和商业运行规则都有别于其他行业。《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滥用权利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权利的排他性或者排他性权利本身并不是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不是所有垄断行业都需要反垄断。对于垄断中的排他性权利的不正当行使才可能成为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

周明表示,上述世界顶级赛事的相关章程、规则及管理规定证明了赛事组织者对于赛事拥有原始的所有权,同时赛事所有权也是一项世界体育界中通用的民事权利。尤其是在以往的一些案例以及2022年6月4日修订通过的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新增规定:“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也有利证明了赛事组织者的民事权利来源合法性、正当性。

周明认为,足球作为世界上知名度最高也是商业化程度最高的运动项目,代表了体育项目的金字塔塔尖,因此,本案的判决对于其他体育运动项目的民事权利和商业开发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指导意义。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落实依法治国的一个最佳体现,依法治体,同时也为中国从体育大国迈向体育强国保驾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国最高的司法裁判机构,无论是从审级、审理水平和指导意义上都具有权威性。必将对类似案件审理中对于体育赛事的赛事所有者权利问题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同时本案将来也可能会成为指导性案例。同时也是对世界体育赛事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保护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