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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久立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应诉美国对中国产不锈钢压力焊接管“双反”调查案

来源: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日期:2018-12-24 阅读:110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月30日,美国商务部收到起诉商Bristol等四家钢铁生产企业和美国钢铁工人联盟递交的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的不锈钢压力焊接管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2008年2月19日,商务部发布对该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公告,确定调查期为2007年7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按美国所列的涉案产品税则号和对涉案产品的描述,浙江久立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久立)为本案的涉案企业。

  2008年4月28日,浙江久立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永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单独税率申请。2009年1月2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把广州永胜视为其他中国相关出口企业,认定倾销幅度为55.21%,对于自愿合作但并未被选择参与单独调查的浙江久立确定单独的联合抽样税率,认定其倾销幅度为10.53%,补贴幅度为1.1%。

  美国起诉方对美国商务部针对以下事项的结论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起诉:(1)确定给予浙江久立联合抽样税率的决定;(2)用以计算联合抽样税率的不锈钢的替代估值。美国商务部同意自行发回重审。2009年10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予以同意。2010年1月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最终的重审结果,而原告继续对其不锈钢的替代估价和浙江久立联合抽样税率的确定表示质疑并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4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定,维持美国商务部的最终重审结果,就此浙江久立应诉本案基本结束。

 

二、争议焦点

(一)美国商务部对于不锈钢进口的替代国选择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近年来中国企业遭遇美国反倾销诉讼的共性问题。在涉及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诉讼中,中国企业通常先被戴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从而中国国内产品的价值(价格)无效,因此,就必须接受美国反倾销法上的“替代国”价格。在“替代国”制度下,中国企业能够力争的就是对中国企业有利的替代国及有利的数据。本案中,美国申请方提出的是印度,广州永胜提出的是泰国。美国商务部认为,印度和泰国都满足作为替代国的要求,但由于印度拥有更多可用的、可以信赖的数据和报告,印度是更适合的替代国。最终选择了美国申请方提出的印度作为该案的替代国。

(二)浙江久立是否有资格适用单独税率

  近年来美国商务部在实践中使用“单独税率”,以缓冲“非市场经济国家”一国一税率的苛刻。本案中,中国两家企业一上来都提出了单独税率的申请,但广州永胜在核查阶段宣布退出申请。要通过美国商务部的单独税率标准也非易事,在评估时,美国商务部会考虑企业出口行为是否受中央政府控制,重点考察每个企业控制投资、价格的能力以及产量计划制定程序的独立性。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应诉企业只有证明了法律上与事实上都没有受到政府的控制,有足够的独立性,美国商务部才可以给予该企业单独税率。本案中,美国商务部给予了浙江久立单独税率的地位。但美国申请人不愿意,提出异议,发起诉讼,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肯定了美国商务部的确认。

 

三、评议

  对于这个案件,我们体会到:首先积极应诉并提供相关材料可以为企业争取到相对的反倾销税税率,避免更大的损失,而不应诉或不合作不但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利益,相反可能会招致严重的惩罚性后果。需要涉案企业在第一时间就统一思想,树立坚定的信念,不管是在调查比较顺利还是艰难的时候,都积极地应对调查,都不放弃;其次,由于我国目前尚难以脱离非市场经济地位处境,如何避免替代国制度的适用,如何争取有利的替代国价格、如何积极争取单独税率地位,这些都是今后相关中国出口企业值得关注的问题。这就更加需要加强多方沟通交流,并取得支持形成合力,从政府、行业、进口商到代理律师,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和指导,这是打赢这个案子的重要保障;最后,要规范自身的生产经营模式,诚实守信,做好基础工作,在面对官员的实地核查时,在礼待对方的同时,要据理力争,不卑不亢,全面、合理、正确的介绍和解答调查官提出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