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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预警

德国彪马公司在一起涉及商标侵权的诉讼中大获全胜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4-07-08 阅读:5
        近期,在一起涉及商标侵权的法律纠纷中,来自德国的彪马公司(Puma SE)战胜了以R.K. Industries公司为名开展交易的阿肖克.库马尔(Ashok Kumar),再次向世人证明了要保护好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本文将深入探讨德里高等法院在2024年4月4日所作出的判决要点,并会详细说明该案件所涉及的基本事实、问题、论据、法律剖析以及所参考的判例等。
 
        彪马公司与通过R.K. Industries公司开展运营的库马尔之间的纠纷是一起有关“受害者遭遇商标侵权并随后在法律层面上寻求追索权”的典型案例。在运动服装以及鞋类这个领域中,彪马公司属于中坚力量。该公司在法院向被告提起了诉讼,指控后者侵犯了其著名商标“PUMA”以及相关的标志。
 
        彪马此次提出诉讼的法律依据就是该公司所拥有的大量注册商标,其中包括最早可追溯到1977年在印度完成注册的商标。“PUMA”及其变体和相关的标志可在各种商标类别中获得保护,例如涉及皮革制品的第18类和涉及服装与鞋类的第25类,而这些均进一步强化了该商标可享有的法定权利。
 
        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涉嫌生产和销售了带有彪马商标的假冒产品。在进行实地调查之后,原告声称,被告从事了非法活动,即制造和分销了假冒服装,而这些服装就包括印有“PUMA”以及正在跳跃的大型猫科动物标志的T恤衫和运动裤。为此,原告的品牌保护经理提供了一份宣誓书证据,其中有关购买样品的内容以及随后的分析均证实了相关产品的假冒性质。
 
        在对实物产品和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进行审查之后,法院认为,被告的产品是假冒的。这一切都让原告有了更加充分的理由来向被告发出单方面临时禁令,从而阻止后者开展更多的侵权行为,并减轻上述行为对彪马公司声誉和经济利益所带来的损害。
 
        由于被告没有对法院的传票作出回应并提供书面陈述书,因此这让案件变得有些复杂。有鉴于此,原告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8号指令规则10和第13A号指令来寻求判决。
 
        尽管被告选择了替代送达的方式,但被告并没有出庭或者为该案件进行辩护。通过提交宣誓书以及对假冒产品进行实地检查的方式,原告证明了自己的商标权已遭到被告的侵犯。
 
        法院对适用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准则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强调了保护好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法院援引了先前的判例,并由此确立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应该如何给予损害赔偿以及发出禁令的标准。此外,法院还强调了首次侵权以及重复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指出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和损害赔偿。
 
        为了阐明商标侵权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发出禁令以及惩罚措施的原则,安尼什.达亚尔(Anish Dayal)法院还引用了几个此前的判例,其中包括皇家飞利浦(Koninlijke Philips)起诉惊奇商店(Amazestore)以及印度斯坦联合利华有限公司(Hindustan Unilever Limited)起诉利洁时印度有限公司(Reckitt Benckiser India Limited)等案件。(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