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日本专利(4)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08-25 阅读:101次
●16由公司雇员、独立承包人、多个发明人或合营企业完成的发明,专利归谁所有?专利所有权如何正式登记和转让?
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发明人。对于雇员完成的发明,取得专利的权利可以转让给雇主,也可以由雇主按其制定的规则首先取得,雇主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取得或受让雇员发明的雇主应按照雇主的规则对雇员进行补偿;但如果发现上述规则的制定、公开或适用程序不合理,法院可以根据发明专有权所产生的利润及雇主对发明的贡献来裁定补偿金额(《专利法》第35条)。对独立承包人完成的发明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属于承包人,但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有转让规定,则该权利自动转让给其他公司。在有多个发明人的情况下,所有发明人共同拥有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并且该发明的专利申请需要由所有发明人共同提出。注册专利的所有权转让在日本专利局(JPO)登记后生效。
●17如何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以什么理由提出质疑?是否专门受理此事项的法院或行政审裁机构?
被控侵权人可基于以下事由提出专利无效抗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说明不充分,比如不明确,未达到可实施性或支持要求。如果处理侵权诉讼的法官认为,日本专利局(JPO)在无效审理中就应判定专利无效,那么即使在日本专利局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之前,法官也不会允许专利的执行,并将驳回专利权人的诉求。因此,被控侵权人往往不仅向日本专利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而且还会向法院提出以专利无效作为侵权诉讼的抗辩理由。举例而言,针对被控侵权人提出的专利无效抗辩,专利权人可能会辩称,由于专利权人要求对权利要求进行更正并向日本专利局提出申请,专利将被认定为有效。地方法院关于专利无效的结论可能与日本专利局的决定不一致。但是,只要两个案件同时待审未决,对这两个决定的上诉将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同一法官小组审理,因此,预计在上诉法院一级的判决不会有任何不一致的情况。
●18申请专利是否有“绝对新颖性”要求?如果有,是否有例外?
申请专利有新颖性要求,即发明与在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或有关优先权日之前,为日本或外国公众知晓、在日本或外国公开实施或在日本或外国的出版物中描述的另一项发明不同。发明人或其受让人在以出版物的方式首次披露发明后,以及对于2012年4月1日之后提出的专利申请,在以包括销售专利产品在内的公开使用的方式首次披露发明后,可以享受6个月的宽限期,但前提条件是,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声明其主张宽限期的意图,并在提交专利申请后的30天内提交证据,证明其符合适用宽限期的条件。此外,还有一项要求,即发明不得与他人此前在日本提交并且随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所述的、其他发明人完成的发明相同,也不得与同一申请人此前在日本申请且已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述的发明相同。
●19从现有技术的角度,判断发明是“显而易见的”还是“具有创造性的”法律标准是什么?
创造性要求,是指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为公众知晓的、公开实施的,或日本或外国出版物中描述的其他发明,很难轻易完成发明。通常此处的争议点在于,结合两个(或多个)出版物,或者结合出版物与常见技术知识,是否能够轻易完成发明。最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和日本专利局倾向于使用一种类似于“教导、启示或动机”检验法的判断标准对创造性进行审查。
●20原本有效的专利是否会因发明人或专利所有人的不当行为或其他原因而被视为不可执行?
日本不像美国那样有不公正行为的概念。不过,可以根据“审查过程禁止反悔”原则提出抗辩。此外,一旦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在日本销售了专利产品,根据专利权用尽理论,该产品的使用和转售不构成专利侵权。对于修复或回收的专利产品,如重新填充的墨盒,如果根据产品的性质、专利发明的内容、加工和更换部件等方面,发现该产品是通过修复或回收活动生产的新产品,则该专利是可执行的。尽管进口和分销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在日本境外销售的产品一般不构成专利侵权,但如果禁止向日本进口作为在日本境外进行首次销售的条件,并且明确说明了针对此类产品的这一禁止,则前述进口和分销构成专利侵权。专利发明的实验性使用可免除专利侵权责任。将专利发明用于获得仿制药批准所需的临床试验,属于实验性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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