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印度专利(3)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12-14 阅读:107次
●11专利侵权诉讼在审前、初审和上诉阶段一般需要多少费用?是否允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专利侵权诉讼的一般费用范围如下:
•提起诉讼费用约为50,000美元至60,000美元,不含印花税和法庭费用,以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为基础;
•在审判期间,费用在150,000美元到300,000美元之间,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和聘请的高级律师的费用;
•向最高法院上诉的费用在350,000美元至650,000美元之间。
上述费用可能因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出庭次数而异。
印度律师职业委员会禁止律师根据诉讼结果向委托人收费,也不允许委托人按法院判给索赔数额的一定比例或部分付费。
●12专利侵权诉讼中,若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有哪些上诉途径?上诉阶段是否允许提出新证据?
对地区法院的命令不服的,可向高等法院的独任法官提起上诉。对高等法院独任法官的命令不服的,可向高等法院的法官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如下:对事实或法律的理解错误;或违反自然公正原则。
此外,对高等法院分庭法官团(由两名法官组成)的判决不服的,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在诉讼中,受屈的一方(不服判决方)有权将第一次上诉提交终审。对判决的第二次上诉可由法院酌情受理。
法院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如Andisami Chettiar诉Subburaj Chettiar一案中的最高法院)认为,在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第41号命令第27条所述的三种情况下,在任何诉讼的上诉阶段都可以提供额外证据:
•判决引起上诉的法院拒绝接受本应接受的证据;
•寻求出示额外证据的一方证明,尽管进行了尽职调查,但额外证据不在其所知范围内,或者在进行尽职调查后,在上诉判决下达时,该方无法提供此类证据;
•上诉法院要求出示任何文件或讯问任何证人,使其能够宣布判决,或出于任何其他实质性原因,上诉法院可允许出示此类证据或文件,或讯问证人。
当上诉法院允许提交额外证据时,法庭应记录采纳证据的理由。
●13在什么情况下专利的执行可导致专利所有人承担竞争违规、不正当竞争或与商业相关侵权责任风险?
最近的一项判决涉及《竞争法》与《专利法》相互碰撞的复杂争议。在爱立信诉Micromax案和爱立信诉Intex案中,法院判决明确划分了2002年《竞争法》和1970年《专利法》之间的界限。
爱立信对Micromax和Intex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Micromax侵犯爱立信在2G和3G设备(涉及各种专利)领域持有的8项(标准必要专利)SEP。2013年11月,Micromax和Intex向印度竞争委员会(CCI)提出申诉,指控爱立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款,虽受《知识产权政策》(ETSI)约束,但仍收取过高的许可费。爱立信向德里高等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反对印度竞争委员会根据第26(1)条下达的命令,该命令指示局长调查Micromax和Intex对爱立信提起的反竞争行为指控。爱立信声称,印度竞争委员会对专利许可费的指控没有管辖权,因为此案属于1970年《专利法》的管辖范围。爱立信认为,专利法自身具备适当的机制来防止任何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因此,根据2002年《竞争法》获得权力的印度竞争委员会,要调查爱立信滥用技术专利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但实际上此事并不在其管辖范围内。2016年3月30日,德里高等法院在爱立信诉Micromax案中下达判决,认为印度竞争委员会可以对爱立信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法院的理由是,专利法和反垄断法并不相互排斥,因为两者虽然存在根本的不同,但都可以针对同一申诉提供补救措施。
该命令明确规定,不能仅仅因为案件也在《专利法》(特别法规)的管辖范畴,就将其从印度竞争委员会(一般法规)的管辖权中剔除。但若这两项立法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特别法将优先于一般法,即使较早颁布的一般法另有规定。
在最近Koninklije Philips NV提起的侵权诉讼的判决中,对于原告和DVD论坛的其他成员是否滥用市场地位,通过创建专利池构成垄断并赚取高额利润,法院认为,《竞争法》第27条对滥用支配地位规定的救济措施与《专利法》第84条规定的救济措施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这两部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并不相互排斥;换言之,授予一种救济措施并不影响另一种措施。
●14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来解决专利纠纷?
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已成为解决争议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德里高等法院专门设立了有效的调停调解中心,通过该中心运行调解机制。法院虽然经常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却很少将专利事项诉诸调解。法院也会考虑仲裁协议。
然而,由于专利局不承认这方面的仲裁裁决,因此无法通过仲裁来评定专利无效性。
●15专利能否保护任何类型的发明,包括软件、商业方法和医疗程序?
尽管《专利法》第2(1)(j)条规定,凡是具独创性且能进行工业应用的新产品或新方法均可申请专利,但该法第二章第3条和第4条界定了不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其中第3条的规定包括:
•毫无意义或违背自然法则的发明;
•发明的主要或预期用途或商业利用可能违背公共秩序或道德,或者危及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仅发现科学原理;或拟定抽象理论;或发现自然界中产生的任何生物或非生命物质;
•仅仅发现一种新形式的已知物质,该形式不会增强该物质的已知功效,或仅发现任何已知物质的新性质或新用途;或仅使用已知的方法、机器或设备,除非这种已知的方法可产生新产品,或使用至少一种新的反应物(就本条而言,“盐、酯、醚、多晶体、代谢产物、纯净体、不同粒度、异构体、异构体混合物、螯合物、组合物和已知物质的其他衍生物应视为同一物质,除非他们在功效方面的性质差别很大”);
•仅通过混合获得的物质,其功效仅为各组成成分功效的组合,或者生产这种物质的方法;
•按照已知方式对彼此独立工作的现有设备进行的排布、重新布局或重复;
•农业或园艺方法;
•对人类进行药物、手术、疗法、预防性诊断、康复或其他治疗的任何方法;或对动物进行类似治疗的任何方法,以使其免于疾病、增加其经济价值或其产品的经济价值;
•除微生物外,植物和动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包括种子、品种和物种,以及生产或繁殖动植物的基本生物学方法;
•数学或商业方法,或计算机程序本身或算法;
•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或任何其他美学创作,包括电影作品和电视节目;
•仅仅是一个计划或规则或进行心理行为的方法,或游戏的玩法;
•信息的展示;
•集成电路布图;
•发明实际上是传统知识,或者是传统上已知的组件或组件的已知特性的集成或重复。
第4条包括与原子能相关的发明。2016年,加尔各答专利局作出一项决定,驳回Merck Eprova AG公司的专利申请,理由是属于《专利法》第4条(与《原子能法》第20条规定的原子能领域相关)的范围。专利局局长根据原子能部的一封信函驳回了该申请,信中称该发明与原子能相关,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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