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日本专利(3)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08-11 阅读:101次
●11专利侵权诉讼在审前、初审和上诉阶段一般需要多少费用?是否允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起诉时应向法院支付的费用取决于案件的经济规模。例如,如果专利权人要求赔偿1亿日元,则需要向地方法院支付约40万日元,如果上诉,则需要向高等法院支付60万日元。在永久禁令的请求中,为了确定应向法院支付的费用,根据法院规则计算时,该请求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至于律师费,日本没有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通常,代理外国客户的律师按小时收费,收费标准从每小时2.5万到7万日元不等,但也有一些律师收取一定数额的初始费用及风险代理费。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没有法律规定或公共政策禁止风险代理收费协议。
●12专利侵权诉讼中,若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有哪些上诉途径?上诉阶段是否允许提出新证据?
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的判决可上诉至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初审法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出现错误,是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上诉的理由。最高法院仅在涉及解释错误和其他违反宪法的案件中才会审理来自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上诉。此外,违反民事诉讼规则的行为,例如管辖权错误或缺乏推理,也将产生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权利。另外,日本实行向最高法院请愿的制度,如果上诉所针对的判决违反先例或涉及有关法律和条例解释的重大事项,最高法院可酌情受理案件。
对于侵权诉讼,在上诉阶段允许提供新的证据;但是,如果没有及时提出新的证据,法官可酌情驳回新的证据,并可能延迟诉讼程序。对于请求撤销日本专利局作出的专利无效审查决定的诉讼,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对新证据采取限制的态度。不得利用新证据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出新的论点,仅可利用新证据支持之前在日本专利局已提出的论点。
●13专利的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可导致专利所有人承担竞争违规、不正当竞争或与商业相关侵权责任风险?
在实践中,目前的风险并不大,尽管未来可能会发生变化。2016年1月21日,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修订了《知识产权利用的反垄断法指南》,规定了关于执行标准必要专利的某些准则,并对这些专利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声明。
●14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来解决专利纠纷?
如果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同意对争议进行仲裁,则可以在日本进行仲裁。日本商事仲裁协会(www.jcaa.or.jp)和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www.ip-adr.gr.jp)管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程序。但是,除域名纠纷外,涉及知识产权的仲裁案件数量很少,远低于诉讼案件数量。仲裁的好处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英语,可以保守机密,裁决在外国更容易执行。仲裁的风险在于不能上诉。此外,如果双方同意,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的好处是程序不一定是对抗性的,但风险是很难找到称职且经验丰富的调解人,而且由于调解没有约束力,调解程序可能变得多余。
●15专利能否保护任何类型的发明,包括软件、商业方法和医疗程序?
可以对作为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的计算机软件授予专利,前提是该计算机软件涉及硬件控制或使用工艺的硬件。数学算法本身不能申请专利。商业方法本身不可申请专利;但是,与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备相结合的商业方法可以获得专利。尽管可以接受瑞士型权利要求,但为人类提供的医疗方法和诊断方法不能申请专利。就生物技术而言,仅仅发现自然存在的微生物或其组成部分,如DNA序列或蛋白质,并不被视为具有工业适用性的可申请专利的发明,但如果是从自然来源中人工分离出来的或已经变异的,并且已经发现并披露其实用性,则可被认定为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因此,经过基因改变的细胞、植物和动物及其生产方法可以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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