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德国专利(8)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06-28 阅读:81次
● 36不服专利局决定的,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可以。对德国专利商标局作出的决定(通常关于审查、异议或恢复程序)不服的,可以向位于慕尼黑的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上诉。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向德国最高法院提出进一步上诉(修改)。
● 37专利局是否有对专利授权提出异议的机制?
在德国,异议程序设置在专利权授予之后。第三方可在公布授予专利权后9个月内提出异议。异议可以基于以下一个或多个理由:
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
从其他方面看,主题不可申请专利;
专利未以足够简洁和完整的方式披露发明,不足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将发明付诸实际;
未经第三方同意获取专利的基本要素;
主题超出了最初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内容。
异议理由必须在9个月的异议期内得到证实。由3名审查员组成的主管“专利部门”负责处理异议。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在专利部门认为合宜的情况下,将举行听证会。
● 38专利局是否有对于同一发明的不同申请人之间的优先权纠纷的解决机制?哪些因素决定谁有优先权?
如果2人或2人以上各自独立地完成发明,权利应属于第一个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发明申请的人(《德国专利法》第6条)。
● 39专利局是否有修改、复审或撤销专利的程序?法院可以在诉讼期间修改专利权利要求吗?
应专利所有人的请求,可以撤销专利,或通过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方式限制专利,且该限制具有追溯效力。专利局不得以被限制后的权利要求无法构成对任何可专利发明的定义(比如相对于专利权人引用的现有技术而言)为由拒绝限制专利权的请求。依照法律(《德国专利法》第22条),保护范围不得扩大。依照判例,必须缩小保护范围,因此仅仅改变措辞是不允许的。
在侵权法院的侵权诉讼中,不得修改专利。不过,在审理侵权案件的法院,通常可以执行专利的有限内容。联邦专利法院可以在(与侵权诉讼分开进行的)无效诉讼中对专利进行修改。
● 40专利保护期限如何确定?
保护期最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 41专利法方面最重要的发展或新兴趋势是什么?
2020年1月14日,德国联邦司法部公布了德国专利法现代化法案草案。
对停止侵权要求的潜在限制的澄清
现代化草案在《德国专利法》第139(1)条包含明确的比例条款,根据该条款,在实施停止侵权要求不成比例的情况下,将该要求排除在外,这是因为考虑到专利权人对侵权人的利益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特殊情况,该要求构成了专有权所不能证明的不当困难。
根据司法部提供的理由,该条款应理解为仅仅是对欧盟执行指令(RL 2004/48/EC)和德国最高法院既定判例(BGH GRUR 2016, 1031-Wrmetauscher)的澄清。修正案背后的想法似乎是鼓励审理侵权案件的法院考虑停止侵权要求的潜在限制。由于法律似乎没有实质性的变化,预期“澄清”造成的影响暂无定论。
进一步协调侵权和无效宣告诉讼
现代化法案草案旨在弥合侵权和无效宣告诉讼之间的“禁令差异”。根据草案,联邦专利法院“应”在6个月内对专利有效性进行初步评估。鉴于这一初步评估,审理侵权案件的法院可以中止侵权诉讼,直至平行的无效宣告诉讼作出判决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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