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德国专利(7)
来源:广东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06-06 阅读:107次
● 31.获得专利一般所需的时间和费用是多少?
根据德国专利商标局(GPTO)的数据,如果在申请时提交了审查请求,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平均需要两年半的时间。如果申请是在德国首次提出的,包含可专利性意见的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常在申请日后9个月内发出。
从提交专利申请到德国专利商标局授予专利权的总费用取决于:
申请的复杂程度;
德国专利商标局引用的现有技术文件的数量;
审查程序的时长。
平均而言,总费用(包括官方费用和律师费)在4000欧元到6000欧元之间,不包括起草申请的费用。
● 32.是否有加快专利审查的程序?
请求加速审查
根据德国专利商标局(GPTO)第232号审查指南,在“提出合理的加速请求”的情况下有望加速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加速审查会对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不利影响,德国专利商标局会优先处理该申请。加速申请原则上只对下一个程序步骤有效;但是,加速请求明确指明某个程序的,将加速进行相应的程序。
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计划
可以根据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GPPH)计划提出加速请求。该计划是一种在国际上申请和审查发明的快速途径。在德国专利商标局申请参与GPPH计划是免费的。
参与该计划的先决条件是,申请人在GPPH合作专利局提交了内容相同、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相同的专利申请。此外,首次申请的受理局必须已经认为发明是可申请专利的——至少对于一项权利要求来说。举例来说,这意味着申请人必须已取得专利或有利的《专利合作条约》检索报告。
其他措施
预先申请审查并预付审查费可以加快程序。审查申请最多可延期七年。向审查员提交非正式信件或电话联系审查员是有帮助的,至少在通常情况下,可以了解何时会发出下一封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 33.在专利申请中,是否必须披露或描述发明?
在决定申请中包含哪些内容时,是否有应遵循的特定指引或应避免的误区?申请专利时,首先应足够清楚和完整地披露发明,足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该发明(《德国专利法》第34条)。如果清楚地指出至少一种方式,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则原则上该发明的披露是充分的。其次,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必须能够在权利要求的整个范围内将发明付诸实际。因此,仅举一个例子可能是不够的,特别是对于化学或药物发明而言。不过,德国专利商标局在此方面的一般做法并不过分严格。
就请求保护的发明的特征效果提供清楚可信的信息,往往对与审查员讨论创造性非常有帮助。对于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或描述中的特征在次选方案的情况下被纳入独立权利要求,这也是很重要的(并且经常是缺失的)。
此外,即使德国专利商标局在这方面远不如欧洲专利局严格,也应注意发明特征的披露,因为这些特征可能在审查期间作为次选方案。即使某些概括说明通常被认为是隐含披露,但如果不明确地披露,可能有害无益。
● 34.发明人是否必须向专利局审查员披露现有技术?
否。
● 35.专利申请人是否可以提交一项或多项后续申请,就先前申请中披露的发明追加权利要求?如果可以,有哪些适用的要求或限制?
只要专利申请还处于待审批状态,就可以提出分案申请(提出不同的或附加的权利要求)。在以下时刻之前,专利申请被视为处于待审批状态:
撤回申请;
最终决定(批准或驳回)加上1个月(即提出上诉的最后期限,但不论实际是否提出上诉,都不再将申请视为处于待审批状态)。
此外,在头10年内可以提出实用新型申请(附带不同的或附加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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