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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指南

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德国专利(5)

来源:广东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05-23 阅读:110

● 21.如果被控侵权人在相关专利申请日期或公布日期之前,一直私下使用被指控侵权的方法或装置,是否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如果可以,该抗辩理由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发明,是否仅适用于商业性使用?是,而且抗辩理由仅限于商业性使用(被控侵权人必须至少已采取具体措施,以尽快开始商业活动)。

 

● 22.针对专利侵权人可寻求哪些金钱救济?损害赔偿从何时算起?损害赔偿金是象征性的,提供公平的赔偿,还是惩罚性的?

如何计算许可费?许可费的计算方法有三种:

专利所有人的利润损失;

许可类推——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是,如果侵权人获得使用被侵权权利许可,其本应支付的适当许可费数额;

侵权人的获利——侵权人因侵权产生的获利(专门通过制造或分销侵权产品而产生的、与产品相关的费用可扣除;间接费用不可扣除)。

专利所有人可在上述计算方法中进行选择。在损害赔偿的最终判决下达之前,可以在这些方法之间交替使用;原告甚至可以选择一种方法用于过去对专利的使用,另一种方法用于未来的使用。很少选择按专利所有人的利润损失计算损害赔偿,因为很难证明在没有侵权的情况下专利所有人会获得多少利润。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往往不具有惩罚性。

 

● 2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就未来侵权获得临时禁令或最终禁令?禁令是否对侵权人的供应商或客户有效?

不同法院下达初步禁令的门槛各不相同。但是,证明标准一般低于在诉讼中依案件事实举证的证明标准。其他证明手段(例如,宣誓证词)也可以接受。

专利所有人必须证明,专利权已经被侵犯,并且事态紧急(等待对案情的判决是不合理的)。

专利所有人必须在明确了解专利侵权的情况下,迅速启动初步禁令程序,避免不当拖延(即专利所有人必须证明其已采取适当措施以迅速作出决定)。对于什么行为构成不当拖延,各法院的判例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如果初步禁令程序在知道侵权后4至6周内启动,则不存在不当拖延。

有争议专利的有效性必须是排除合理怀疑的。一些法院要求专利必须在异议程序或无效程序之后依然有效。

 

● 24.是否可以阻止侵权产品进口?

在此方面是否有专门的法庭或法律程序?是的,可以阻止侵权产品进口。位于慕尼黑的联邦财政局(东南)知识产权中央办公室负责因侵犯知识产权而提出的所有海关行动申请。

 

● 25.在什么情况下胜诉方可以追偿诉讼费和律师费?

一般来说,完全胜诉的当事人可以追偿下列成本和费用:

一名律师和一名专利律师的法定费用(不能追讨的是超出此限额的部分,例如,因律师的小时费率较高导致的超额部分);

法院费用;

合理的诉讼费用(如差旅费、翻译费、专家费和邮费)。

法院费用和律师的法定费用是根据案件价值计算的,通常由当事人提出并由法院决定(价值越高,费用越高,而费用以递减的方式增加)。如果当事人只是部分胜诉,法院将确定一个限额(从整个案件来看胜负的比例);可以按该限额追讨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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