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德国专利(4)
来源:广东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05-16 阅读:183次
● 16.由公司雇员、独立承包人、多个发明人或合营企业完成的发明,专利归谁所有?专利所有权如何正式登记和转让?
一般规定
专利所有人是原申请人或其权利继受者。然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其所有权继受者(《专利法》第6条)。如果发明人与专利所有人不同,发明人可以要求专利所有人让与专利权(《专利法》第8条)。如果该要求(如经法院判决)获得支持,发明人就成为新的专利所有人。
公司雇员
《德国雇员发明法》(GEIA)对“职务发明”和“自由发明”进行了区分(GEIA第4条)。因履行雇员义务或明确利用了雇主的专有技术或资源而产生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所有其他发明都是雇员可以自由支配的自由发明,唯一的例外是,如果发明属于雇主实际或计划中的活动范围,雇员必须在合理条件下向雇主提供非独占许可。
有下列情形的,职务发明权“自动”转让给雇主:
雇主在雇员完成发明报告起四个月期限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雇员提出明确的要求;
雇主在四个月内保持沉默(这被理解为对发明的隐含权利要求)。
雇主也可以在四个月内主动放弃对发明的要求权。如果没有放弃,雇主将自动成为发明的所有人,并承担一系列(可能代价高昂的)责任,例如提交专利申请的责任。
独立承包人
专利权可以在发明之前或之后自由转让。不仅必须注意合同中的任何明示约定是否会产生专利权转让的后果,还必须注意合同(以及所作发明)的情况和“性质”是否会产生德国法院认为存在默示转让的后果。
多个发明人或合营企业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发明的,专利权属于他们共同所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各自独立地完成发明,权利应属于第一个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发明申请的人(《德国专利法》第6条)。对于合营企业,以上规定原则上同样适用,但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利所有权的登记和转让
所有权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簿上登记。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供有关证明后,德国专利商标局会在注册簿上记录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所有人、姓名或居住地的变更。在变更登记之前,(前)专利申请人或所有人仍受《德国专利法》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德国专利法》第30条)。
注册簿只有声明效力。如注册簿与“真实”情况不一致(例如,由于专利的合同转让尚未登记),错误登记的所有人无权依据有关专利提出请求。
● 17.如何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以什么理由提出质疑?是否专门受理此事项的法院或行政审裁机构?
对专利的质疑不能通过民事法院提出,而应通过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提出。无效宣告诉讼由联邦专利法院审理,任何第三方均可在专利有效期内提出。
程序的第一阶段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之后联邦专利法院一般会发出传票,要求进行口头审理,并对案件提出不具约束力的初审意见。由五名法官在口头审理后作出判决。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德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异议程序已在进行中,收到制止函或被诉专利侵权的一方当事人,在提出异议的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可以介入正在进行的异议程序。该方是异议程序中完全独立的一方。
此外,德国专利程序允许在专利审查期间提交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可以提出任何事实或论据,但他们不是程序的正式当事方。
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GPTO)提出针对实用新型的撤销申请。撤销请求提交后,实用新型所有人会接到通知,并且必须在一个月内对撤销请求提出异议。否则,实用新型将自动被撤销。如果实用新型所有人反对撤销请求,将启动全面的撤销程序。
● 18.申请专利是否有“绝对新颖性”要求?
根据《专利法》第1条至第3条,专利必须具有绝对新颖性。
● 19.从现有技术的角度,判断发明是“显而易见的”还是“具有创造性的”法律标准是什么?
由于德国实行侵权和无效诉讼的双轨制度,如专利无效诉讼待决,审理侵权案件的法院仅根据对专利主要异议的简易审查来判断无效诉讼胜诉的可能性。因此,在侵权诉讼中,显而易见性和创造性仅起从属作用。
● 20.原本有效的专利是否会因发明人或专利所有人的不当行为或其他原因而被视为不可执行?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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