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德国专利(3)
来源:广东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05-09 阅读:112次
● 11.专利侵权诉讼在审前、初审和上诉阶段一般需要多少费用?是否允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这取决于诉讼费的争议价值。一般来说,普通案件的总费用至少应在7万至10万欧元之间;上诉费用可能略低一些。但是,总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数量和所主张的知识产权数量。
(目前)不允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 12.专利侵权诉讼中,若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有哪些上诉途径?上诉阶段是否允许提出新证据?
当事人对于地方法院依案件事实作出的不利(或部分不利)判决,可以上诉到高等地方法院,高等地方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查。因此,上诉法院一般必须根据一审法院确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审。但在以下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允许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
对一审法院根据具体迹象确定的事实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疑问;
法律明确允许,特别是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二节第531条所明确允许,前提是:
法院显然忽视了某个方面,或错误地认定此方面不相关;
由于程序错误而未考虑新的事实;
延迟提交新事实并非由于疏忽所致。
● 13.专利的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可导致专利所有人承担竞争违规、不正当竞争或与商业相关侵权责任风险?
根据联邦法院的既定判例,基于工业产权的不合理警告可能会侵犯被控侵权人对经营已久的成熟业务的权利(商业相关侵权)。
仅对特定侵权人执行标准必要专利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涉及违反竞争法的风险。
● 14.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来解决专利纠纷?
一些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特别对合适的案件预设了调解程序;例如,慕尼黑法院提出了法院内部调解,利用口头审理日期之间的时间,实现友好、适当、合乎利益的解决办法。专利法庭在初期首次约见中对案件的初步意见往往使当事人有理由尝试调解。
此外,还可以通过庭外调解或仲裁程序解决专利问题。
● 15.专利能否保护任何类型的发明,包括软件、商业方法和医疗程序?
可专利性的一般限制
根据《专利法》第1条,下列各项不被视为发明: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审美创作;
用于进行思想活动、玩游戏或做生意的计划、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信息的展示。
但是,此规定仅适用于为所述主题或活动寻求保护的情况。
软件
根据《专利法》第1(3)条,“计算机程序”不被视为发明。但是,此规定仅适用于为该主题寻求保护的情况。
对软件的另一个限制是《专利法》第1(1)条的要求,即将专利授予发明或技术领域,不包括任何被视为非技术性的主题。
在实务中,证明新颖性往往不难,但在考虑创造性时,通常不考虑非技术或软件特征。
商业方法
根据《专利法》第1(3)条,“商业方法”不被视为发明。但是,此规定仅适用于为商业方法寻求保护的情况。
对商业方法的另一个限制是《专利法》第1(1)条的要求,即将专利授予发明或技术领域,不包括任何被视为非技术性的主题。
同样,在实务中,证明新颖性往往不难,但在考虑创造性时,通常不考虑非技术或商业方法特征。
干细胞
德国并不禁止干细胞专利;但是,只有在不破坏人类胚胎的情况下获得干细胞,才有可能授予专利。
其他限制
人体在其形成和发育的各个阶段,包括胚胎细胞,以及关于人体某一组成部分的单纯发现,包括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段,都是不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此外,涉及以下内容的发明不获专利保护:
克隆人的方法;
改变人类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
将人类胚胎用于工业或商业目的;
修改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该方法可能使动物承受痛苦,但不会给人类、动物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医疗福利。
最后,不得就以下方面授予专利:
任何植物或动物品种;
培育植物或动物的实质生物学方法;
通过手术或疗法对人体或动物进行治疗的方法;
在人体或动物身上实施的诊断方法;
后面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上任何方法中使用的产品,特别是物质或成分。
但是,涉及以下内容的发明可以授予专利:
植物或动物,发明的技术可行性不限于特定的植物或动物品种;
微生物或其他技术方法,或通过此类方法获得的产品,植物或动物品种除外。
《专利法》对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生物材料”——任何含有遗传信息并能够自我繁殖或在生物系统中繁殖的材料;
“微生物学方法”——任何涉及、采用或产生微生物材料的方法;
“基本生物学方法”——完全由自然现象(如杂交或选种)组成的植物或动物培育方法;
“植物品种”——《欧盟共同体植物品种权条例》(2100/94)修订版中定义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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