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美国专利(2)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01-10 阅读:100次
● 06多个主体可否在同一诉讼中被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可以,有什么要求?是否所有被告都必须被指控侵犯了所有相同的专利?
如涉及多个侵权人的诉讼起因于在美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或向美国进口同一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同一交易,可在同一诉讼中将这多个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讼中会提起有关所有被告的共同事实问题。因此,举例来说,如果多人均与被控侵权产品存在商业关系(比如其中一人销售零部件,一人使用该零部件),就可以把他们列为共同被告。
不得仅因多人涉嫌各自侵犯了同一专利,就在同一侵权诉讼中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
● 07什么情形下,发生在该司法管辖区域外的活动可作为专利侵权指控的依据?
发生在美国境外的活动可导致专利侵权的情况有多种。例如,对于在美国境内实施控制以及受益地在美国的系统,即使其部件(如服务器)位于美国境外,也可以就该系统提起装置类专利侵权主张。
境外活动也可以用来认定方法类专利侵权。对于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境内销售、许诺销售或使用的产品,如果其制造方法落入所涉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内,该制造活动可以用以支持对于侵权的认定。
另一个例子是“出口侵权”。出口侵权发生在被控侵权发明专利的产品的所有或大部分零部件(定量非定性标准)在美国制造和装配,但在国外进行组合的情况下。要构成出口侵权,行为人必须有诱导在美国境外进行组合的行为,或者在明知零部件专门为侵权产品制造且有计划在美国境外以侵权的方式进行组合但仍予以供应。出口侵权仅适用于装置类专利,不适用于方法类专利。
● 08什么情形下,可认定等同侵权?
等同原则下的侵权行为发生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相关专利发明相似但不相同的情况下。等同原则是法院适用的一种衡平法原则,提供一种机制,以避免非实质性差异的专利侵权。
判断是否等同有两种测试方法,均基于侵权发生时的已有技术。较常用的方法是“功能—方式—效果”测试,即被控侵权要素与相关权利要求中限定内容具有实质上相同的功能,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相同的效果的,可认定被控侵权要素与该权利要求中限定内容等同。另一种方法是非实质性差异测试,用以判断相关权利要求中限定内容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要素之间的差异是否属于非实质性差异。
等同原则的适用受很多其他法律原则的限制,包括禁止反悔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和捐献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禁止专利权人利用等同原则重获任何为获得原专利而在审查时放弃的权利方案。
全面覆盖原则(或“全要件原则”)要求等同原则全面适用于权利要求,即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必须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限定内容或其等同内容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捐献原则防止专利权人依靠等同原则就发明时已为公众所知的主题获取权利。因此,被控侵权人可以根据等同原则实施现有技术并避免侵权。同样,捐献原则防止重获原专利说明书中披露但未申请保护的主题。
● 09可以依靠哪些机制从对方当事人、第三方或国外获取用以证明侵权、损害或无效性的证据?
证据开示制度在美国司法体系中适用范围非常广,即一方当事人有权获得与诉讼中任何方的任何主张或抗辩相关的信息。这具体通过请求提供文件、寻求庭外书面证词、书面提问(质询书)以及寻求检查对方当事人和非当事人的财产等实现。不过,通常情况下,非诉讼当事人必须开示的证据文件范围小于诉讼当事人的。
对于专利案件,一些法院有自己专门的证据开示和案件管理操作规则,例如很多法院要求当事人在案件很早阶段就开示与侵权或无效宣告相关的文件。
此外,可能在审理过程中作证的专家证人的身份必须在证据开示期间予以披露,而且一方的专家证人要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书面报告,完整载明该专家对案件提出的所有意见及其依据和理由。
证据开示受到的一大重要限制是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制度,该制度用以防止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受保护通信被披露。此外,工作成果豁免原则防止律师在为预期诉讼做准备期间所产生的想法和内心感想被披露。
非诉讼当事人一方位于美国境外的,如果其所在地是《海牙公约》的签署国,诉讼当事人可以请求该方进行审前证据开示。适用《海牙公约》进行证据开示比在美国国内实施此程序更复杂和耗时。请求方首先要请求受理案件的美国联邦法院向对方国家的主管部门发出一封请求函(也称为调查委托书),其中列明请求开示的证据,而后者收到函件后,会按照本国有关证据开示方法和程序的法律进行操作。
● 10专利侵权诉讼在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审理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专利侵权诉讼一般所需的审理时长取决于各个地方法院,还取决于当地是否有适用的便利于证据开示和案件进程的专利细则。诉讼用时还受到法院其他待决案件数量的影响。例如,2020年德克萨斯西区联邦地区法院是美国专利诉讼最活跃的法院,其受理的案件占美国专利诉讼案件总数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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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巡回法院通常是自上诉受理之日起1年左右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