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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指南

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美国专利(1)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01-03 阅读:69

● 01可以通过哪些法律或行政程序对侵权人强制执行专利权?是否有可以或必须向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专门法院?

专利所有人可以在任何对侵权人拥有属人管辖权的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侵权人强制执行其专利权,也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行政程序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专利权。ITC的程序仅适用于进口到美国的潜在侵权商品。

美国没有专门的专利法院。不过,对ITC裁决和联邦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仅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受理。对联邦巡回法院判决的上诉由美国最高法院受理。

 

● 02专利侵权审判的形式是怎样的?

专利诉讼审理过程中,首先由原告提交起诉状,指控被告(被控侵权人)侵犯其一项或多项专利。被告提交答辩状,否认侵权,并提出各种抗辩。接下来的程序包括事实披露、专家证据开示、动议程序、审前案情摘要和审判。有金钱损害赔偿请求的,将采用陪审团审理。案件只能请求衡平法上的救济的,将由法官审理。

双方当事人主要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提出证据,证人包括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证人提供直接证言后,接受对方律师盘问。书面文件仅在可予以采纳且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下才纳入证据。宣誓书一般不被采纳为证据。

专利诉讼案件几乎都会涉及专家证人,通常双方会各自聘请本方专家。此外,主审法官还可以指派一名专家向法院提供咨询意见(通常只在案件由法官审判的情况下)。

地方法院的专利侵权审判通常需要一到两周的时间,但案件复杂或涉及多项专利的,审判时间可能更长。

 

● 03证明专利侵权、无效和不可执行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专利持有人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侵权,即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相对于未侵权,被告直接侵犯了原告所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或是辅助或诱导了他人实施侵权的可能性更大。就其金钱损害赔偿请求,专利持有人也负有举证责任,也必须满足优势证据要求。

专利权是推定有效的。因此,被控侵权人必须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涉诉专利权的无效或不可执行性,需要足以认定该专利权“极有可能”是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这一标准比优势证据标准更加严格,不过还不到刑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那么严格。

 

●  04哪些人可以就专利侵权提起诉讼?被控侵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以获得针对有关指控的司法裁决或宣告?

侵权诉讼的提起方必须对所主张的专利享有专有权利,比如作为专利权人或专利受让人。被许可人已获得所主张专利的“所有实质性权利”的,比如作为独占被许可人,也有权就专利侵权提起诉讼。不过,非独占被许可人没有资格与专利权人共同起诉,或加入专利权人提起的诉讼,因为其合法权利并未因侵权受到侵害。

视案件整体情况,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具有充分紧迫性和现实性的实质性争议,被控侵权人可以提起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专利持有人发出了警告信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潜在侵权人,建议后者寻求专利许可时。其他类型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包括:被许可人对所许可专利的有效性或其自身产品侵犯专利权存在异议时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以及供应商在专利权人以其所供应的产品或服务为由威胁或起诉其客户时,对专利权人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

 

● 05导致诱导或辅助专利侵权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如果存在多主体,每个行为人仅实施了所主张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部分要件,但所有行为人共同实施了所有要件,是否可以多主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间接侵权是指被告自身未实施侵权活动,但促使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知晓相关专利权,且具有鼓励他人实施侵权活动的特定意图,可面临诱使侵权责任。在此方面,原告需证明被控侵权人存在故意诱导侵权发生的行为。要满足知情的条件,可以证明被控侵权人实际知情,或故意漠视(任何蓄意逃避举动证明极有可能存在不当行为)。一般来说,如果被告可以合理认为不存在侵权,就不存在诱导侵权的责任。

在美国,许诺销售或销售或向美国进口用来实施他人专利方法且构成此专利发明重要部分的部件或材料,且明知此部件或材料是专门为了侵权活动制造或专门改造用于侵权活动的,将承担辅助侵权责任,前提是该物品不得是具有大量非侵权用途的日常用品或物品。

如果存在多主体,每个行为人仅实施了涉诉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部分限定内容,但所有行为人作为共同事业体共同实施了全部限定内容,可导致多主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就单个行为人而言,即使仅实施了权利要求中的部分限定内容,但如果指导或控制他人实施了其余的限定内容,也可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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