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新规施行!实体和程序十大要点问答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发布日期:2021-03-10 阅读:72次
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2015年修正的《种子法》、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2020年公布的《民法典》中,均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条款,实现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全覆盖”。
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侵权救济中以“填平原则”为主流观念的深远影响,加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自身客体的无形性、权利人举证不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要件模糊等原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适用频率不高。
基于此类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试图厘清此前的一些关键争议,真正激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工具,达到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
本文以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条文为线索,结合既判案例,梳理十大要点,帮助大家准确理解和适用新规。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第1185条之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观上要求侵权人系故意,客观上要求情节严重。该规定从根本上奠定了知识产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基础。
二、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中的“故意”如何理解?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中的“故意”与《商标法》第63条第1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恶意作相同理解。同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判断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因素有哪些?
(1)判断被告是否具有侵害知识产权故意,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2)有如下情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①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②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③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④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⑤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⑥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兜底条款)。
四、判断被告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因素有哪些?
(1)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2)被告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①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②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③拒不履行保全裁定;④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⑤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⑥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兜底条款)。
五、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如何确定赔偿“基数”和惩罚性“倍数”?
“基数”:①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②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倍数”: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本质上属于法官的个案自由裁量权。
六、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能否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不能。
依据《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此,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不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在往后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单列原告维权合理支出的判决数量将会越来越多。
七、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确定惩罚性“倍数”是否必须是整数?
不一定是整数。
依据《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倍数不一定是整数,也可以是1.5倍、2.5倍等,具体倍数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自由裁量决定。
八、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请求有无期限?
有期限限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依据《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2条之第二款规定,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九、法院能否依职权适用惩罚性赔偿?
不能依职权适用惩罚性赔偿。
依据《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这正是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法理。
十、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可否并行?
可以并行适用。
依据《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6条第2款之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侵权行为违反的法律规范不同,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
结语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争议问题”“模糊问题”“类型问题”做的阐释,目的在于提升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惩罚性赔偿司法裁判的统一性。
准确理解适用司法解释的条文,将实践中遇到的案件事实提炼出符合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惩罚性赔偿标准的要件,涵摄推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春天是不是将会到来?其实,这不仅依赖于司法制度的优化,更取决于权利人举证责任及证明程度、侵权人的侵权形态等。在知识产权权利法定理念的前提下,法官保持司法的谦抑,原告方尽力举证,精细化计算出权利人损失或者被告方获利是激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因。
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条梳理
一、《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修正,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三、《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四、《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当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三款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六、《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