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马来西亚专利(6)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12-01 阅读:96次
●26针对蓄意或故意侵权人,是否有额外救济措施?如果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蓄意的标准是什么?律师的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对故意侵权指控的抗辩?
《专利法》没有规定针对蓄意或故意侵权人的额外救济措施。
●27专利侵权救济的请求权时效是多久?
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专利法》第59条)。
●28专利持有人是否必须在专利产品上作标记?如果是,如何作标记?不标记的后果是什么?虚假标记的后果是什么?
马来西亚没有关于专利标记的规定。然而,谎称待售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工艺,属于违法行为。一经定罪,可处15,000林吉特以下罚金,或两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见《专利法》第64条)。
●29专利所有人许可专利的合同条款是否受任何限制?
当事人通常可以自由决定许可协议的条款,但前提是遵守有关合同订立和合法性的一般法律,并且不违反《专利法》第45条。第45条明确规定,如果许可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在工业或商业领域对被许可人施加的限制不是源于《专利法》赋予专利所有人的权利,或对于保护此类权利而言并非必要,则该条款或条件无效。目前,没有任何判例法涉及或阐述此条规定。我们认为,搭售条款是第45条禁止的协议条款之一。
●30是否有机制可以获得专利的强制许可?如何确定此类许可的条款?
《专利法》第48至54条规定了获得强制许可的机制和条件。这些规定的要点是,凡是谋求按照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从专利所有人处获得授权、但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获得此授权的,在下列任何情形中,可在授予专利之日起满三年或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满四年(以较晚者为准)后的任何时间向注册官申请强制许可:
•未在马来西亚生产专利产品、应用专利产品或应用专利方法,无正当理由;
•马来西亚没有采用专利生产、可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即使有一些产品,也是在以不合理的高价销售,或未满足公众需求,无正当理由。
另一个可以申请强制许可的理由是所谓的“专利的互相依赖性”理由。如不侵犯在先授予的专利,就无法在马来西亚使用在后专利请求保护的发明,但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认为,如在后专利请求保护的发明构成了具有相当大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此时可申请强制许可。在这些情形中,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应请求向在后专利的所有人授予强制许可,以避免侵犯在先专利。
申请强制许可时,申请人应列明许可费金额、专利实施的条件、许可人或被许可人(视情况而定)的权利限制,以及申请所述许可的请求。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应在授予强制许可时,确定强制许可的范围,特别是:授予许可的期限;强制许可的受益人应当开始在马来西亚实施专利发明的时限;以及强制许可受益人应向专利所有人支付的许可费金额和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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