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马来西亚专利(5)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12-01 阅读:91次
●21如果被控侵权人相关专利申请日期或公布日期之前,一直私下使用被指控侵权的方法或装置,是否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如果可以,该抗辩理由是否适用所有类型的发明,是否仅适用于商业性使用?
《专利法》明文规定可以在先使用作为抗辩。但该法规定,必须于优先权日在马来西亚有善意使用行为。善意是抗辩中不可或缺的要素。然而,除非作为相关人员业务的一部分,否则不得转让或转移先用权(见《专利法》第38条)。该法似乎对发明的类型未作限制,也未规定使用必须限于商业用途。在任何情况下,专利所有人的权利不包括阻止任何人在科研方面使用的权利(见《专利法》第37条)。
●22针对专利侵权人可寻求哪些金钱救济?损害赔偿从何时算起?损害赔偿金是象征性的,提供公平的赔偿,还是惩罚性的?如何计算许可费?
对专利侵权人索赔胜诉后,法院可以以利润赔偿或损害赔偿的形式判给金钱救济。利润赔偿并不是依法而应当取得的。必须存在一些正当理由,比如基于公平的理由,法院才能下令授予利润赔偿。法院还可判处专利侵权人承担合理的诉讼费。损害赔偿一般分为三类:商业利润损失、机会损失和商誉损失。损害赔偿从证明侵权的第一天开始累积。原告有责任证明其损失。损害赔偿通常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评定损害赔偿有两大基准:其一是商业利润损失的证据,其二是许可费(如专利所有人通常从事授予许可的业务)。计算许可费没有固定的方法,取决于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契约协议。
●2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就未来的侵权获得临时禁令或最终禁令?禁令是否对侵权人的供应商或客户有效?
可寻求中间禁令和最终禁令,以防范未来的侵权行为。法院通常不太倾向于在庭审期间授予中间禁令,因为该禁令可能会对被告的业务产生严重影响,但若American Cynamid Co诉Ethicon Ltd [1975] AC 369一案中所述的原则明确成立,则不在此限。授予中间禁令的条件如下:
•有真实的问题需要审理;
•便利平衡有利于禁令申请人;
•原告承诺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不是充分的救济措施。
除非申请将侵权人的供应商或客户加入禁令限制范围,否则禁令不适用于侵权人的供应商或客户。
●2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阻止侵权产品进口?在此方面是否有专门的法庭或法律程序?
目前,1983年《专利法》中没有防止马来西亚进口侵权产品的规定。有意阻止侵权产品进口的当事人必须申请法院向海关官员送达法令。
●25在什么情况下胜诉方可以追偿诉讼费和律师费?
胜诉方有权获得诉讼费赔偿。不过,判给的诉讼费具体数额由法院自由裁量。律师费通常不能作为诉讼费进行追偿。判给胜诉方的诉讼费可能只是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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