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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马来西亚专利(3)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11-30 阅读:117

●11专利侵权诉讼在审前、初审和上诉阶段一般需要多少费用?是否允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专利侵权诉讼的费用取决于许多因素,主要包括涉及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人员、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审理案件所需的时间。专家费用可能数额不菲,因案件而异。

专利侵权诉讼的一般诉讼费用范围大致如下:

•审前费用,包括诉状交付、案件管理、审判准备(如证人陈述和专家报告的准备),但不包括中间申请,如禁令申请:150,000至300,000林吉特;

•审判本身:200,000至500,000林吉特,三至五天的审判和文件编制;

•上诉(向上诉法院):100,000至250,000林吉特。

1976年《法律职业法》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12专利侵权诉讼中,若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有哪些上诉途径?上诉阶段是否允许提出新证据?

专利侵权诉讼必须在高等法院提起,其中必然包括永久禁令要求。对于高等法院的判决,可以依法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还可以进一步向最高法院(即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但这并非自动享有的权利。潜在上诉人必须首先获得联邦法院的许可。如存在普遍适用的法律问题,且联邦法院之前未就此作出决定,或者,如案件涉及重要问题,在联邦法院进一步审理裁决将对公众有利,则将授予许可。马来西亚的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在Spind Malaysia Sdn Bhd诉Justrade Marketing Sdn Bhd and Anor [2018] 4 MLJ 34一案的判决中指出,上诉范围应仅限于联邦法院裁定的法律问题以及就这些问题作出裁决所需的其他理由。

在上诉阶段不允许提供新证据,除非法院确信当事人此前无法获得新证据,或者经过合理努力也无法获得新证据,并且新证据如果属实,可以合理认为会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产生决定性影响。

 

●13在什么情况下专利的执行可导致专利所有人承担竞争违规、不正当竞争或与商业相关侵权责任风险?

专利所有人享有“实施”专利发明、转让或转移专利以及签订许可合同的专有权。

专利发明的“实施”包括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或使用。除此之外,专利所有人有权对已侵犯或正在侵犯其专利的人提起诉讼。

在以侵权诉讼的方式执行专利时,一般不存在因不正当竞争或任何侵权责任而承担责任的风险,但证明属于“非法干预贸易”的情形除外。构成非法干预的基本要求是,请求人必须证明“通过非法手段故意干预请求人的利益”。判例法表明,强制执行知识产权,即使其随后无效,通常也不被视为非法。有鉴于此,一般认为仅凭提起侵权诉讼一事,难以证明非法干预的主张。

以签订许可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方式执行专利时,如证明存在以下两种主要情形,可追究专利所有人的责任:

•协议的目的或效果是显著防止、限制或扭曲任何商品或服务市场的竞争;

•专利所有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从事任何不当行为,以至于滥用其在任何商品或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

2012年1月1日生效的2010年马来西亚《竞争法》(以下简称“2010年《竞争法》”)明确规定了上述两种反竞争行为的情形。然而,2010年《竞争法》也明确指出例外情形,即处于支配地位的相关企业采取的措施“具有合理商业理由,或是对竞争对手的入市或市场行为予以的合理商业回应”,不适用禁止滥用支配地位的规定(2010年《竞争法》第10(3)条)。

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yCC)已认识到,有必要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与反竞争行为之间日益紧张的关系,因此于2019年4月6日出台了《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委员会作为法定机构,有权实施和执行2010年《竞争法》的规定。《指南》介绍了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在2010年《竞争法》项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任何竞争问题上采取的一些方针。《指南》尤其说明了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之间的相互作用,并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接受的合同安排提供了一些指导。知识产权所有人,尤其是专利所有人,可以参考《指南》来确定知识产权的范围,保护自身免受反竞争活动的影响。

 

●14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来解决专利纠纷?

法院通常会在审前案件管理阶段建议当事方进行调解。调解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法官主导的调解;

•在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进行调解;

•在马来西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由双方同意的其他调解人进行调解。

2016年6月30日,马来西亚首席法官发布了2016年第4号实务指示(关于调解的实务指示),要求所有高等法院法官、副司法常务官、所有庭审法官、地方法官及其助理司法常务官在审前案件管理阶段指示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法院待审的问题。知识产权案件被列为易于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范例。实际上,专利诉讼很少进行调解,可能是因为侵权问题通常争议激烈,而且在事实和法律层面都较为复杂。

 

●15专利能否保护任何类型的发明,包括软件、商业方法和医疗程序?

发明只有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时,才可获得专利(见《专利法》第11条)。如发明不在“现有技术”的预期范围内,则视为具有“新颖性”,其中“现有技术”是指在要求保护发明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通过书面出版、口头披露、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向世界任何地方的公众披露的一切技术。

但是,以下内容不属于可申请专利的主题: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动植物的品种或动植物生产的生物学方法,不包括人造微生物、微生物学以及利用该方法所获得的微生物制品;

•商业活动、纯智力活动、游戏的方案、规则和方法;

•人类或动物外科手术、治疗、诊断方法。

这不包括在上述方法中使用的产品(见《专利法》第13条)。根据上述规定,商业方法和医疗程序不属于可申请专利的主题。虽然没有特别提到软件,但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poration of Malaysia)发布的《专利审查手册指南》指出,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作为载体上的记录,无论内容如何,都不可申请专利。计算机程序加载到已知计算机中时,依然不可申请专利。然而,当请求保护的主题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时,计算机程序将具备可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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