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菲律宾专利(8)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11-28 阅读:144次
●36不服专利局决定的,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可以。败诉方对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局长的决定不服的,可向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37专利局是否有对专利授予提出异议的机制?
过去,菲律宾未设立对发明专利授予提出异议的机制。但是,任何人都可以提交第三方意见,对发明的专利性提出质疑。在实质性审查期间,审查员将考虑第三方意见中列明的理由(例如,鉴于最新技术,其新颖性或创造性存疑)。对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第三方也可以提交异议书,反对授予专利。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近期还启动了集体审查程序(CRP)。根据CRP机制,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备有一份行业协会、政府机构、学校、大学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名单。一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公布,利益相关者将收到通知,并获得该申请的著录信息。对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利益相关者可在公布之日起30天内提交异议书。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利益相关者可在公布之日起或请求实质性审查之日起(以较晚时间为准)六个月内提交第三方意见。在收到异议书或第三方意见后,专利局局长可以拒绝注册、要求修改申请或建议注册申请。
●38专利局是否有对于同一发明的不同申请人之间的优先权纠纷的解决机制?哪些因素决定谁有优先权?
在解决同一发明的两个申请人之间的优先权纠纷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如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独立完成了相同的发明,专利权属于提交发明申请的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对同一发明提出申请的,专利权属于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最早的申请人;
•如针对同一发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且相互独立的申请具有相同的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在决定谁有权获得该专利时,将考虑申请日当天的提交时间。
●39专利局是否有修改、复审或撤销专利的程序?法院是否可以在诉讼期间修改专利权利要求?
《知识产权法典》第59条规定了修改专利的程序,规定专利所有人有权出于以下目的向专利局申请修改专利:
•限制专利保护的范围;
•纠正明显错误或纠正笔误;
• 善意纠正(b)款所述错误以外的错误或笔误:但前提条件是,修改导致专利授予的保护范围扩大的,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二年后,不得提出申请,并且修改不得影响第三方按照公布信息依赖专利的权利。
但是,如任何变更会导致专利中的披露超出申请所载的披露范围,不得对专利进行任何修改或变更。
没有对专利进行复审的机制。
如在对抗式听证后批准了专利无效申请,专利可以被撤销或作废。
法院不得在诉讼期间修改专利权利要求。
●40专利保护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直接途径”(《巴黎公约》)提交的案件,专利期为申请日起20年;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案件,专利期为PCT申请的国际申请日起20年。但是,如未在规则规定的截止日期支付规定的年费,或根据《知识产权法典》和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条例的规定取消专利,专利不再有效。
实用新型注册应在申请日后第七年结束时到期,不可续展。
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注册的期限为申请之日起五年,支付续展费后可予续展,续展不超过连续两次,每次五年。
●41专利法方面最重要的发展或新兴趋势是什么?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如今可接受在先分案申请引发的分案申请。
专利局于2018年9月17日发布了第18-003号专利局通函,其中规定了提交分案申请的标准程序,并更改了提交后续分案申请的规则。
如原申请因限制条件、缺乏发明单一性而被驳回,可采取分案申请(“强制分案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提出分案申请(“自愿分案申请”)。申请人现在可以根据在先分案申请,继续提交分案申请。要考虑的申请和时间限制如下:
强制分案申请
如原申请不符合发明统一性的要求,可以就原申请提出强制分案申请。此类申请必须在选择之日起四个月内,或分案要求最终确定之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为统一理解计算期,将在随后的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限制已最终确定,四个月的期限应从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邮寄日期开始计算。
对于因在先分案申请而产生的后续强制分案申请,其中涉及发明单一性被驳回的,四个月的期限将从选择之日起计算,或从在先分案申请的分案要求最终确定之日起计算。为统一理解计算期,将在随后的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限制已最终确定,四个月的期限应从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邮寄日期开始计算。
自愿分案申请
在原申请被撤回或获得专利之前,可以就待决的原申请提出自愿分案申请,但前提是主题不超出原申请的内容。
如在先分案申请仍在处理中,可就此提出后续的自愿分案申请。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推出新的专利检索工具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自2018年9月17日起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WIPO Publish”平台,其提供了新的专利和外观设计检索工具。这些工具使公众更容易检索所有专利发明,以及已公布和注册的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
在使用WIPO Publish检索平台时,可以输入关键字、申请人姓名、专利申请号和许多其他检索条件,检索专利信息。也可以在基本检索模式下应用过滤检索机制,或在高级检索模式下选择申请的著录数据中的特定字段。
可通过以下链接访问检索工具:
•发明和实用新型:http://onlineservices.ipophil.gov.ph/ wopublish-search/public/patents
•外观设计:http://onlineservices.ipophil.gov.ph/wopublish-search/ public/designs.
旧的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工具从2018年12月1日起停用。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通过经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局于2018年1月发布经修订的各种技术领域的审查指南。
关于生物技术应用审查的新指南侧重于菲律宾在微生物、核酸和多肽、抗体、干细胞和转基因细胞以及动植物领域的专利性。以下内容均符合专利保护条件:
•从自然环境中分离出来的微生物,或通过技术过程(如使用微生物过程)产生的微生物,即使这种微生物出现在自然界中。如果微生物是从自然环境中分离出来的,说明书应提供所述微生物的特征技术特征;
•从自然的生物环境中移除或分离的生物材料,如核酸、基因或细胞内发现的多肽和蛋白质,不论是DNA还是RNA;
•通过技术手段从自然的生物环境中移除或分离的抗体;
•与干细胞的使用及其获取、生产和制造方法有关的申请,其中干细胞的来源不构成对人类胚胎的直接破坏;
•涉及植物和动物的发明,前提是该发明在技术上不限于单一动物或植物品种。
关于审查信息通信技术和计算机实现的发明的新指南侧重于信息系统、通信系统、电信、无线电通信、计算机实施的系统及软件相关系统等相关发明的专利性。针对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权利要求并非符合条件的主题。因此,起草权利要求时,应表明程序指令与可编程设备协同工作(例如,程序指令体现在有形的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或数据载体中)。
最后,关于审查涉及已知物质的药物申请的修订指南侧重于已知物质新形式、已知物质新用途和已知方法纯用途的专利性。该指南列出了以下专利性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已知物质的新形式可取得专利:
※新形式并非必然且不可避免地来自现有技术中明确披露的固有结果;
※新形式导致已知物质的已知功效增强;
※增强并不是从现有技术中明确披露的主题中必然且不可避免地获得的优势或益处;
•符合以下条件的,已知物质的新用途可取得专利:
※新用途不是已知医疗用途的一个新发现的工作机制;
※无法根据已知的工作机制想到新用途;
※新用途并非针对已知医疗用途的更具体的概念;
※新用途并非必然来自已知物质的密切相关药理作用;
•符合以下条件的,指向已知方法的专利要求可取得专利:
※利用已知方法产生新成果;
※已知方法采用了新的反应物。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通过经修订的调解规则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6日颁布经修订的调解规则(菲律宾知识产权局通函第008号),将专利局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从强制性转介转变为强制性调解。经修订的规则于2018年10月5日生效,即在面向大众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在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发布30天后。
根据经修订的规则,以下案件须进行调解: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IPV)和/或不正当竞争的行政申诉;
•当事人之间的案件;
•涉及技术转移支付的纠纷;
•与许可条款有关的纠纷,涉及作者公开表演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作品的权利;
•对版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局、法律事务局、文件信息与技术转让局的决定不服,向总干事办公室提出上诉。
然而,申请临时限制令、预防性禁令或扣押,或其他补充救济措施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将仅在双方联合书面申请的情况下提交调解。
根据经修订的规则,向任何始发部门发起的案件或向局长提出的上诉应在答复或上诉意见发出后,立即提交法律事务局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处(ADRS)。在ADRS发还案件之前,始发部门的法律程序将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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