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菲律宾专利(6)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11-28 阅读:84次
●26针对蓄意或故意侵权人,是否有额外救济措施?如果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蓄意的标准是什么?律师的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对故意侵权指控的抗辩?
除民事损害赔偿外,蓄意或故意侵权人或共谋者在最终判决后,再次发生侵权行为,可对其进行额外处罚。一旦侵权人重复侵权,可提起刑事诉讼,除判给的民事损害赔偿外,法院还可酌情对侵权人处以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或处以100,000以上、300,000以下菲律宾比索的刑事罚金,或两者并罚。
律师关于专利无效的意见可以作为对故意侵权指控的抗辩。在开始可能侵权的活动之前,应寻求并获得律师的建议。
●27专利侵权救济的请求权时效是多久?
对于行政和民事诉讼,必须在原告受到损害后四年内提起,也就是在专利所有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四年内。起诉时间距离发生侵权行为超过四年的,无法获得任何损害赔偿。对于重复侵权的刑事诉讼,规定期限为犯罪之日起三年。
●28专利持有人是否必须在专利产品上作标记?如果是,如何作标记?不标记的后果是什么?虚假标记的后果是什么?
专利持有人应在专利产品上作标记,表明产品已获专利,对潜在侵权人起到警示作用。标记应包含“菲律宾专利”字样以及专利注册号。
如专利持有人未能在专利产品上作标记,侵权人又证明自身不知情,则无法向侵权人追讨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如果产品、容器或广告材料上标记有“菲律宾专利”字样和专利注册号,即推定侵权人知情。
虚假标记不仅会导致诉讼被驳回,还会引起原告的反诉。
●29专利所有人许可专利的合同条款是否受任何限制?
《知识产权法典》第87条列出禁止纳入许可协议的条款,其中包括具有以下意图的条款:
•规定被许可人有义务从特定来源获得资本财货、中间产品、原材料和其他技术,或永久雇佣许可人指定的人员;
•许可人保留对根据许可生产的产品的销售或转售价格的定价权;
•对产量和生产结构施加限制;
•禁止在非排他性技术转让协议中使用竞争性技术;
•确立以许可方为受益人的全部或部分购买选择权;
•规定被许可人有义务向许可人免费转让因使用许可技术而获得的发明或改进;
•要求就未使用的专利向专利所有人支付许可费;
•除非有保护许可人合法利益的正当理由,否则禁止被许可人出口许可产品,例如出口到已获得生产或分销许可产品独家许可的国家;
•限制在技术转让安排到期后使用提供的技术,但因被许可人的原因提前终止技术转让安排的情形除外;
•要求在专利权和其他工业产权到期或终止协议后为其支付款项;
•要求技术接收方不得对技术提供方的任何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限制被许可人旨在吸收转让技术并使其适应当地条件的研发活动,或旨在启动与新产品、工艺或设备相关的研发项目的研发活动;
•阻止被许可人根据当地条件调整进口技术或对其进行创新,即使不损害许可人规定的质量标准;
•免除许可人不履行在技术转让安排项下责任,或因使用许可产品或许可技术、引起第三方诉讼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条款。
●30是否有机制可以获得专利的强制许可?如何确定此类许可的条款?
有,《知识产权法典》第93条规定了获得专利强制许可的机制,其中指明在下列任何情形中,对于证明有能力实施发明的任何人,法律事务局局长可以向其授予专利发明实施许可,无需经过专利所有人同意:
•国家紧急情况或其他极端紧急情形;
出于公共利益,尤其是国家安全、营养、健康或政府适当机构确定的国民经济其他重要部门的发展:
•司法或行政机构认定专利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的专利实施方式是反竞争的;
•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公开非商业性使用专利的;
•专利发明能够在菲律宾以商业规模实施,却未如此实施,缺乏令人满意的理由,但前提是进口该专利商品应构成实施或使用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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