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菲律宾商标(8)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11-22 阅读:82次
●36对于侵权、商标淡化指控或任何相关诉讼,有哪些抗辩理由?
除主张商标不相同、不存在混淆性相似外,被告还可以在侵权诉讼中主张时效、起诉人的商标注册无效、缺乏通知及善意的在先使用。除非被告知晓仿制行为可能造成混淆、错误或欺骗性,明知故犯,否则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无权追偿利润或损害赔偿。此外,商标注册对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之前善意地为业务和企业使用商标的人不具有效力。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还可以声称其是出于善意或者其无意欺骗公众和欺诈竞争对手,因此不存在构成犯罪的实质性因素。也可就时效性提出抗辩。
●37在侵权或商标淡化等诉讼中胜诉的一方有哪些补救措施?有哪些刑事补救措施?
在各种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中,起诉人可根据案情请求并获得预防性禁令或临时禁令和预防性扣押。
在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案中胜诉的起诉人可以合理利润为依据,或(如损害不易确定)按被告总销售额的合理百分比,获得损害赔偿。如证明被告有误导公众或欺骗起诉人的实际意图,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加倍。此外,如涉及欺诈或蓄意行为,也可以寻求精神损害赔偿和惩戒性损害赔偿。
行政处罚包括发布禁止令;将犯罪主体定罪或扣押;没收犯罪工具以及所有不动产和个人财产;行政罚金;撤销或暂时吊销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任何许可证、执照或注册等。
法院还可以授予最终禁令救济,并下令处置侵权商品。除法律规定的民事和行政处罚外,被判侵权的人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处二至五年监禁、50,000至200,000菲律宾比索罚金。在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后的任何时候,原告、起诉人或权利持有人均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处置或销毁被扣押的、主要用于侵权的货物、材料和工具。
●38是否有常用且可执行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好处和风险?
菲律宾虽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但并不常用。在法律事务局和总干事办公室层面的行政诉讼将强制进行调解。法院附设的调解和司法纠纷解决机制也可用于司法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立即请求调解,无需提起行政诉讼。
事实证明,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是一项快速且成本低廉的选择。然而,不同于行政和司法程序,替代性争议解决的结果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此外,当事人接受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通常意味着放弃向司法机关求助的任何其他权利。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得出的结果通常不可上诉。因此,在缺乏补救措施,无法对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公布的决定进行复审时,程序中的错误无可补救,但也有某些例外。
●39菲律宾在商标侵权或淡化的法律方面是否有新的发展趋势?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法院裁决或热点话题?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第2019-024号通函对当事人诉讼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改,于2020年2月15日生效。 根据修订规则,如一方当事人、律师或代表拒绝接收答辩通知,或已迁出登记地址,或提供的地址不完整,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应在其网站上发布答辩通知,作为对答辩人的推定通知。此举可避免在发布缺席判决令方面出现不必要的延迟。除此之外,现在还须提交所有诉状和证明文件的Adobe PDF和Microsoft Word文件,这有助于加快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的决策过程。快递如今也被明确认定为一种可接受的提交和送达诉状、申请、声明、命令、通知、传票和其他程序文件的方式。此外,在海牙认证缔约国签署文件的当事人现在可以选择在文件上加注,代替认证。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8月5日发布的第2020-034号通函对此做了进一步修订,其中规定,对于所有当事人之间的案件,强制在线提交和付费,对于向法律事务局提交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可选择在线提交和付费。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2021年5月14日第2021-015号通函,对当事人诉讼规则的修订进行补充,其中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法律事务局中间命令和通知作出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在电子邮件发送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向blamailing@ipophil.gov.ph发送回执。回执日期作为收到命令或通知的日期。如法律事务局在规定期间内未收到回执,应视为各方当事人在电邮发送之日收到命令或通知。各方当事人还可选择通过电子邮件收取决定和最终命令副本。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2020年9月22日第2020-041号通函(经修订的《总干事办公室上诉统一规则》)规定,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总干事办公室(ODG)提出上诉的,强制在线提交和付费。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第2020-002号通函对自愿许可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20年2月21日生效。其中,技术转让安排(TTA)定义的变化对于商标而言格外重要。新定义明确规定,“只有涉及系统性知识转让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转移、转让或许可才会被视为技术转让安排”。此规定从技术转让安排的定义中移除了纯粹的商标许可协议。预计这项修改最终会导致取消一项要求,即在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备案之前,纯粹的商标许可协议必须符合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第87条和第88条的规定。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第2020—049号通函(经修订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规则》)于2021年3月3日生效,其扩大了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执法办公室(IEO)的权力,扩及伪造、盗版的电子、数字或在线渠道。新规则还扩大了执法办公室在回应权利持有人的行政申诉时的行动范围。执行令如今可以:
•与相关机构、团体或中介服务提供商协调,要求撤除假冒商品或盗版商品或内容,包括与此类商品或内容相关的广告,或封锁获取此类商品或内容的渠道;
•发出禁止令;
•下令从实体场所撤除假冒和盗版商品或内容;
•将案件移交执法机构调查或申请搜查令;
•允许或要求其他政府部门撤销许可证和执照(如营业许可证);
•将案件移交其他政府机构,对违反相应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提出指控。
根据新规则,执法办公室现在还可以对在线和实体市场进行自主监控。
在此方面,在2021年,菲律宾知识产权局还与多个电商平台(包括Lazada和Shopee)签署了谅解备忘录(MOU),其中列明与在线销售假冒盗版商品相关的行为守则。根据此谅解备忘录,在线电商平台承诺落实高效、有效的通知和下架程序,并对假冒或盗版商品采取切实可行、商业上和技术上合理的预防措施。
根据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的第2020-047号通函(《修订调解规则修正案》),调解程序不再在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办公场所内进行,而是通过在线或虚拟视频会议进行。各方当事人可要求举行面对面会议,但相关费用应由各方自行承担。如果调解成功,法律事务局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部门应在各方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和解协议后五天内,将协议转呈法律事务局负责人批准,并根据和解协议发布决定,对案情具有决定或判决效力,应立即执行。随后,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2020-048号通函,允许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提交未决诉讼之外的调解请求。
还有几项拟议的法律和实施细则目前尚待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和菲律宾国会审议。
众议院第9148号法案目前正等待国会通过,该法案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典》进行了以下显著修改:
•建立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担保协议、商标转让和许可的官方登记;
•明确承认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提交所需文件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写签名;
•授予法律事务局宣布和撤销商标驰名称号的权力;
•纳入非视觉感知的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当地知名商标和国际知名商标的划分;
•编制确定商标混淆性相似的支配性测试;
•将证明不可注册商标的第二含义显著性的初步证据从商业使用五年降低至三年;
•禁止在先前注册的商标因未使用而被撤销后的一年内,注册相同的商标;
•承认直接或间接从侵权活动中受益、知晓并有能力控制侵权活动的人士在商标侵权中的替代责任;
•将侵权诉讼的时效期延长到与知识产权保护期一致,但诉因在期限的最后四年内产生的,可以在诉因产生后的四年内提起诉讼;
•规定法院可下令将侵权商品捐赠给贫困社区,而非予以销毁,但采取某些预防措施时除外。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众议院第8620号法案也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典》进行了有益的改进和修订,例如:
•扩大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的执法权,将电子商务交易纳入管辖;
•取消商标的可见性要求,扩大可注册商标的覆盖范围,将气味和听觉等非传统商标包括在内;
•将商标局列入确定商标知名度的主管机关名单;
•设立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和虚假描述或陈述的连带责任,涉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域名注册机构和注册商、网站所有者、在线中介机构、在线平台、社交媒体平台,或未能尽其职责防止在平台上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或提供侵权、假冒或盗版商品或内容的任何其他类似平台;
•增加商标侵权的刑事责任,包括罚金和监禁。
最高法院最近判决的以下案件也对菲律宾的商标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Zuneca Pharmaceutical诉Natrapharm, Inc,GR第211850号,2020年9月8日。最高法院明确表示,对于《知识产权法典》在1998年1月1日生效后首次使用或注册的商标,不将在先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所有权的有效手段。然而,如是出于恶意或欺诈意图获得,或者同时存在恶意和欺诈意图,在先注册仍可被驳回。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典》第159.1条禁止在先注册人以商标侵权为由,追究善意的在先使用人的责任。这些情形表明,允许至少两个实体,即善意的未注册在先使用人或其受让人或承让人,以及先申请的善意注册人,在市场上同时使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商标,即使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Kolin Electronics Co, Ltd诉Kolin Philippines International, Inc,GR第228165号,2021年2月9日。最高法院明确判定,不再使用整体性测试来确定商标的相似性。此外,在确定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性以判定混淆的可能性时,最高法院不再将商品所属的产品类别作为考虑因素。
•EMZEE Foods, Inc诉Elarfoods, Inc,GR第220558号,2021年2月17日。最高法院认为,未注册商标等无形权利的转让,只需取得同意即属合法有效,无需书面合同。关键是,一方当事人已将该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并独家占有。因此,即使在商标注册之前,在先使用人和所有人就已经有权获得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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