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菲律宾商标(1)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11-09 阅读:84次
●1商标的适用法律是什么?
主要法律为第8293号共和国法,即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
●2菲律宾签署了哪些国际商标协定?
菲律宾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缔约国。
●3哪些政府机构负责管辖商标法?
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NCIPR)是一个机构间组织,由12个成员机构组成,负责制定并实施计划和政策,以加强菲律宾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其中,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是主要的政府机构,负责菲律宾商标的监管,尤其是注册和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中具体执行商标法的其他成员机构还包括海关局、国家调查局和国家警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会处理商标问题,但仅限于识别其监管范围内产品的品牌名称。
●4哪些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商标申请可以以一个以上申请人的名义提出。未在国内居住或无实际有效的商业机构的外国申请人必须有一名常驻代表,在商标相关的法律程序中,该代表负责接收通知或诉讼文书。
●5哪些内容可以、哪些内容不可以注册商标并受商标法保护?
第8293号共和国法(《知识产权法典》)将商标定义为能够区分企业商品(商品商标)或服务(服务商标)的任何视觉标志,并包括加盖印记或标记的商品容器。允许注册集体商标,其可作为普通商标进行实质性审查。
菲律宾尚未对声音、触觉、味觉和嗅觉等视觉上无法感知的标记给予保护,但承认其他非传统商标,如立体商标、位置商标、全息商标和动态商标。
如商标存在《知识产权法典》第123条项下驳回商标的绝对或相对理由,该商标在菲律宾不可注册。绝对理由是指商标不道德、含通用词、具有叙述性、不具有显著性或者属于通用标志,而相对理由是指与以前注册的或在先申请的商标以及在菲律宾乃至国际上广为人知的商标存在混淆性相似。由颜色或形状组成的叙述性商标,如在提出显著性要求之前,由于在菲律宾已广泛商业使用至少五年,在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方面具有显著性,则可以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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