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韩国专利(6)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10-18 阅读:43次
●26针对蓄意或故意侵权人,是否有额外救济措施?律师的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对故意侵权指控的抗辩?
针对蓄意或故意侵权人,没有额外的民事救济。不过,针对蓄意侵权人,可以寻求刑事救济。同时,在韩国,律师意见书可以作为反驳故意侵权的参考,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7专利侵权救济的请求权时效是多久?
专利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持有人应当在首次知悉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和侵权人身份之时起3年内,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超期则无权主张。3年的消灭时效届满后,可以对专利侵权主张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时起为期10年。
●28专利持有人是否必须在其专利产品上做标记?虚假标记的后果是什么?
在韩国,专利持有人没有义务对专利产品进行标记。但是,将产品虚假标记为专利产品的;让与、租赁或展示虚假标记的产品的;或在广告、招牌或标签中表明产品有专利但产品并不在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内或者所列专利已过期的,可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罚金,或最高3年监禁。
●29专利所有人许可专利的合同条款是否受任何限制?
原则上,缔约方负责制定并可选择许可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但合同条款不得违反韩国反垄断法规。对专利的自愿许可有一些限制,例如,专利许可的有效期不能超过专利的有效期。此外,价格限制、竞争产品交易限制和非专利产品搭售也是不允许的。在此基础上,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还追加了专利滥用的例子,例如,为提高专利被选为技术标准的可能性而规避披露相关专利申请或已授予专利,规避就专利发明的许可条款和条件进行预先谈判,拒绝许可被广泛用作技术标准的专利发明,明知专利无效还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以达到损害他人竞争力的目的,或者同意对无效专利进行有效性维持以延缓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等。
●30是否有机制可以获得专利的强制许可?如何确定此类许可的条款?
在下列任一情形下,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可授予强制性非独占许可:
除有自然灾害、不可避免的情况或其他正当理由外,专利发明在韩国连续3年未应用,且与专利所有人协商按合理条款自愿许可,但协商失败的;
专利发明在3年或3年以上的时间内,未在韩国被持续应用于大规模的商业或工业生产,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国内对该专利发明的需求没有在适当范围内和合理条件下得到满足,与专利所有人协商按合理条款自愿许可,但协商失败的;
专利发明是为公众利益而有必要实施的;
专利发明是作为对司法或行政程序认定的不公平行为的救济而有必要实施的;
为了将药物出口到需要的国家,以便后者用该药物治疗威胁其大部分国民健康的疾病,专利发明是有必要实施的。
除强制许可外,韩国《专利法》还规定了某些情况下的先用权和中用权。如果他人在事先不知道已有专利申请的情况下实现了相同发明,亦或从实现了相同发明的另一发明人处知悉了该相同发明,并一直在韩国善意地在商业或工业上实施或准备实施该发明,则该人有权就已有专利申请中的相关发明专利权享有非独占许可。此非独占许可的范围仅限于前述正在实施中或准备实施中的发明,并仅限用于此等实施或准备实施旨在的目的。如果一项被认定为无效的专利通过重审恢复效力,但在原无效决定最终作出之后、重审请求提起之前,他人一直在韩国善意地在商业或工业上实施或准备实施该发明,则该人有权享有相关专利权的非独占许可。此非独占许可的范围仅限于前述正在实施中或准备实施中的发明,并仅限用于此等实施旨在的业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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