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韩国商标(8)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10-12 阅读:91次
●36对于侵权、商标淡化指控或任何相关诉讼,有哪些抗辩理由?
被控侵权人可辩称:
所比较的商标并不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所比较的商品或服务不具有相似性;
无混淆可能性;
商标的使用以许可协议为依据;
所比较的商标均已在韩国知识产权局注册,被控侵权人是在其商标注册的基础上使用商标的;
在韩国广为人知的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另一方提出申请之前已使用商标,且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
商标因平行进口而使用;
另一方的注册无效;
采用的是通用名称等。
在此方面,根据韩国《商标法》,即使商标在韩国并非广为人知,如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提出申请之前已经将其商号作为商标使用,且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前者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除在法庭上抗辩外,被控侵权人还可以实施反诉,向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另行提出宣告注册无效或撤销注册的呈请。
●37在侵权或商标淡化等诉讼中胜诉的一方有哪些补救措施?有哪些刑事补救措施?
民事救济
禁令
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侵犯或可能侵犯其商标的任何人下达禁令,并要求此人停止侵权行为。商标所有人可寻求如下民事救济:
销毁侵权商品;
销毁制造侵权物品所用的设备;
采取预防侵权的任何其他必要措施。
金钱赔偿
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负有证明损害赔偿依据和数额的举证责任。根据韩国《商标法》,商标所有人可以主张实际损害赔偿,可以要求没收侵权活动获利,或者要求支付商标所有人通常有权获得的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费。或者,商标所有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数额等于侵权商品的总销量乘以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
法定损害赔偿
根据韩国《商标法》,商标所有人可以向侵权方主张最高5000万韩元的法定损害赔偿,而不是根据实际可量化的损害赔偿提出索赔。
然而,只有侵权商标与受害方的注册商标相同或几乎无法区分,侵权商标用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商品相同或几乎无法区分的商品上,才可以寻求法定损害赔偿。实际损害赔偿往往难以证明和量化,而上述制度有助于解决这一难题。即使可以主张法定损害赔偿,商标所有人仍然可以选择寻求实际损害赔偿。
恢复商誉
因侵权行为故意或者过失损害商标所有人或其独占被许可人的商业信誉的,法院可以根据请求,责令侵权人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商标所有人或其独占被许可人的商业信誉。此类措施可代替损害赔偿,或者作为损害赔偿的补充。
刑事诉讼
根据韩国《商标法》,凡是故意侵犯商标权的人,可被处以最高七年的监禁,或最高1亿韩元的罚金。侵犯注册商标的任何商品标志、包装以及任何用于生产该商品的机器,可予没收。然而,如果可以在不销毁商品的情况下移除侵权标志,商品可免于没收。
●38是否有常用且可执行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它们有哪些好处和风险?
韩国商事仲裁委员会和韩国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是管理和实施知识产权相关争议的仲裁程序的机构。仲裁裁决对冲突各方的效力如同韩国法院判决的效力,作为最终裁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韩国法院的判决通常需要2到3年才能收到,与之相比,国内仲裁程序只需大约5个月,国际仲裁程序只需大约7个月。如双方同意进行仲裁,有关争议可以在仲裁开始后的2到3个月内解决。然而,由于双方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上通常各执一词,因此大多数案件都会诉诸审判,而非仲裁。仲裁的另一个风险是仲裁裁决不能上诉。
●39在商标侵权或淡化的法律方面,是否有新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法院裁决或热点话题?
2018年6月,韩国法院成立了一个国际法庭,负责监督专利相关诉讼的一审或二审案件,其中当事人可以提交外语的案件摘要和证据,并用外语进行口头辩论。
根据《法院组织法》,审理侵权诉讼一审案件的韩国地方法院和审理二审案件(如侵权诉讼上诉或对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裁定的上诉)的专利法院,将各设一个国际法庭,采用外语审理国际争议。
在以前的制度下,韩语一直是韩国法院使用的唯一语言。但是,修订后的法律如今允许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提交外语的案件摘要和证据,并用外语进行口头辩论。作出裁决后,国际法庭将提供裁决的官方英文译本。
随着韩国法院每年涉及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数量不断增加,愈发有必要设立一个国际法庭,作为解决国际专利纠纷的中心法庭。
本文系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信息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