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非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垄断案判决书公开
来源:知产前沿公众号、日经中文网 发布日期:2024-03-04 阅读:14次
知产前沿新媒体此前曾报道,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Proterial(原日立金属)与宁波科田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专利许可反垄断诉讼案,最高法驳回了四原告的索赔并宣布Proterial胜诉。近日,本案终审判决书公开。
本案涉及“烧结钕磁体”相关技术专利,该专利对纯电动汽车(EV)和风力发电机等电机的效率提高至关重要。2014年,Proterial拒绝向宁波科田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永久磁业有限公司、宁波同创强磁材料有限公司和宁波华辉磁业有限公司授权其烧结钕铁硼磁体专利,四家公司随后提起诉讼,指控Proterial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2021年4月,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将本案中“相关市场”定义为Proteril占据主导地位的“烧结钕铁硼磁体”专利许可市场。虽然本案中Proterial拒绝授权的专利并非标准必要专利,但考虑到中国企业主张这些专利属于进入市场必需的专利等,宁波中院判定Proterial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其不授予四名原告专利许可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主导地位,要求Proterial方面赔偿总计1430万元的损失,并禁止其拒绝授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华某公司主张日某的烧结钕铁硼专利不可替代并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与烧结钕铁硼生产销售和有关技术发展的实际不符,其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特别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日某的烧结钕铁硼专利在技术上为何且如何不可替代,对此华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日某的烧结钕铁硼专利在技术上不可替代的情况下,根据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的需求替代等情况,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市场,包括具有紧密替代性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一审法院将本案相关市场的商品范围(商品市场)界定为日某所拥有的烧结钕铁硼必需专利的专利许可相关市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对于日某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日某及获其专利实施许可的企业的市场份额不高,其难以控制相关市场的交易条件。...第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日某的专利在技术上不可替代,相反表明日某的专利在技术上可替代,由此说明日某在技术上难以影响其他研发同类技术或者生产同类商品的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第三,华某公司关于日某的专利在商业上不可替代的主张并不能成立。因此日某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宁波华某磁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为我国首例非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垄断案,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