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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5月1日起德国商标权利失效和无效程序的最新变化

来源:华孙欧洲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1-02-22 阅读: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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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2020年5月1日 《德国商标现代化法案》 (Markenrechtsmodernisierungsgesetz - MaMoG)剩余条款(第1条第1款b.cc项及第33款)的生效,上述权利无效和失效程序将全部可以在德国专利商标局前进行(2020年5月1日前部分程序需在德国地方法院前进行)。具体而言:

1.基于绝对注册障碍而提起的商标无效程序(《德国商标法》第50条)

  基于绝对注册障碍提起的商标无效程序与2020年5月1日前相比,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修订后的《德国商标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无效程序的请求人在提起无效请求时,必须同时列明作为其无效请求基础的事实和证据(2020年5月1日前相应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后续补充)。

2.基于相对注册障碍而提起的商标无效程序(《德国商标法》第51条)

  基于相对注册障碍而提起的商标无效程序与2020年5月1日前相比,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2020年5月1日前,基于相对注册障碍而提起的商标无效程序,必须在德国地方法院前进行。从2020年5月1日开始,基于相对注册障碍的无效程序也可以在德国专利商标局前进行(《德国商标法》第53条第(1)款)。与此相应,《德国商标法》中对德国专利商标局前基于相对注册障碍而提起的商标无效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二,基于修订后的《德国商标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无效程序的请求人在提起无效请求时,必须列明作为其基础的事实和证据。

  第三,在收到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官方通知后:

  · 如果商标权人未在2个月的答辩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则该注册商标会直接被删除;

  · 如果商标权人在2个月的答辩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那么该注册商标的无效程序就会在德国专利商标局前推进(《德国商标法》第53条第(5)款)。

  第四、在被宣告无效的范围内,一件德国商标的保护效力自始即被视为不存在。(《德国商标法》第52条第(2)款)。

3.商标的权利失效程序(《德国商标法》第49条)

  商标的权利失效程序与2020年5月1日前相比,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2020年5月1日前,在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失效请求提起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商标权利失效程序则必须在德国地方法院前进行。但是,自前述日期开始,商标的权利失效程序可以完全在德国专利商标局前进行(《德国商标法》第53条第(1)(5)款)。与此相应,《德国商标法》中对德国专利商标局前权利失效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二,基于修订后的《德国商标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失效程序的请求人在提起失效请求时,必须列明作为其基础的事实和证据。

  第三,在收到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官方通知后:

  · 如果商标权人未在2个月的答辩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则该注册商标会直接被删除;

  · 如果商标权人在2个月的答辩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在失效请求人按期缴纳处理费用的情况下,该注册商标的失效程序就会在德国专利商标局前推进(《德国商标法》第53条第(5)款)。

  第四,在被宣告失效的范围内,一件德国商标的保护效力自失效请求之日即被视为不存在。应一方当事人请求,官方也可在其宣告失效决定中将失效事由发生之日定为德国商标保护效力丧失之日(《德国商标法》第52条第(1)款)。

4.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权利失效或无效程序与向德国地方法院提起权利失效或无效诉讼程序的关系

  商标失效程序(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除外)与基于相对注册障碍的商标无效程序也可通过向德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已就同一争议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商标无效或失效请求,如其之后再向德国地方法院提起权利无效或失效的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德国商标法》第55条第(1)款第2句第2项)。相应的,如果当事人就同一争议的诉讼已在德国地方法院进行,则其之后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的权利失效和无效请求也将不予受理(《德国商标法》第53条第(1)款第5句)。

  基于上述理由,自2020年5月1日起,无论是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的商标权利失效或无效请求,还是向德国地方法院提起的商标权利失效或无效诉讼,均会被记录于德国专利商标局官方登记簿(《德国商标条例》第25条第24项)。

5.其他变化

  · 程序参与权(《德国商标法》第54条)

  2020年5月1日起,任何被控侵犯商标权或被要求停止侵犯商标权的第三人在缴纳法定费用的前提下,只要该程序的终决裁定尚未作出,均可在修订后的《德国商标法》第54条第(1)款第2句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参与针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失效或无效程序。

  · 听证(《德国商标法》第60条第(2)款第4句)

  2019年1月14日起,应一方当事人请求或在德国专利商标局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在商标权利失效和无效程序中可以举行听证。

  · 程序担保(《德国商标法》第53条第(1)款第3句及《德国专利法》第81条第(6)款)

  2020年5月1日起,如果商标权利失效或无效程序请求人的惯常居住地为非欧盟成员国或非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应商标权人的要求,该权利失效或无效程序请求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程序担保,具体数额由德国专利商标局确定。

  信息来源:http://www.huasun.org/ipnews/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