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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标《商品相似性审查指南》发布更新

来源:珞珈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1-03-10 阅读:105

  韩国发布关于软件相关商品和服务相似性审查新标准

  韩国知识产权局最近更新了其《商品相似性审查指南》。更新的指南中有一项显著变化,主要涉及与“软件”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相似性范围的调整。

  韩国知识产权局使用“相似性编码”对大致相似的商品和服务的类别进行定义,这样一来,在韩国商标注册中,在同一相似编码下指定的商品通常被认为是相似的。在本次修改之前,所有与软件相关的商品均具有相同的相似性编码,因此被确定为相似。但是现在,韩国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在确定与软件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相似性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几个因素。尤其是要将软件的“类型”和“使用”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更新后的指南旨在更充分地反映出与软件相关的产品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趋势,从而使与软件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商标申请人能够更容易地获得注册。

  根据新规则,申请人将需要对软件的类型和使用情况作出明确地说明。因此,不再接受诸如“计算机软件”或“记录的计算机程序”之类的宽泛描述。此外,该指南在与软件相关商品的现有相似性编码下增加了与软件相关商品的3个子类别:(1)系统软件;(2)应用软件;(3)游戏软件。由于与软件相关的商品将根据其说明中的软件类型归入子类别,因此在确定两个与软件相关的商品之间的相似性时,韩国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将能够参考这些子类别,有助于快速识别可能大致相似或不同的商品。此外,新规则要求审查员在确定相似性时首先考虑相关商品的使用。例如,“视频游戏软件”(属于新的游戏软件子类别)和“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属于新的系统软件子类别)在原有规则下可能被认为是相似的(因为它们被归类在同一相似性编码下),但由于它们现在归于不同的子类别,因此可能会被视为不相似。不过,即使将“教育软件”和“工业过程控制软件”都归类为“应用软件”,它们也会被认为是不同的。

  关于与软件有关的商品和服务(不仅限于与软件有关的服务)之间的相似性,新规则还要求审查员将商品或服务的使用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而不是仅依靠相似性编码或子类别来判断。除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外,审查员还将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商业场所、消费者、商标的相似程度等。因此,“视频游戏软件”和“数据处理程序的开发”可能被认为是不相似的,而“屏幕模拟高尔夫游戏软件”和“经营屏幕模拟高尔夫中心的业务”可能被看作相似。

  新规则对2021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所有韩国商标申请均有效。由于这些规则刚刚生效不久,因此有必要密切监测此后的审查结果,以了解新规则将如何在实践中进行实施。(编译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