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专利规则理解印度《2024年专利规则(修正案)》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4-04-07 阅读:38次
负责管理产业促进与国内贸易部门的印度工商部于2024年3月15日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对《2003年专利规则》的修改。这些规则被称为《2024年专利规则(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本文将根据美国专利规则和实践对修正案的主要条款进行分析。
1、关于外国申请的声明和承诺
原有的印度专利法和规则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承诺书,向专利管理者通报在印度境外提交的相关申请。这些信息必须在提交印度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供。此外,在专利管理者提出要求后的6个月内,申请人必须提供国外申请的诉讼历史和专利性细节。但是,没有延长时间的规定。因此,管理者拥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宽恕这些提交材料中的任何不规范行为。
在美国,没有关于提供对应外国申请的诉讼历史或专利性细节的要求。另一方面,美国要求提交一份信息披露声明(IDS),列举现有技术或其他可能对确定所主张发明可专利性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IDS必须在首次审查行动之前或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IDS,可以通过缴纳费用和提交IDS来弥补。但是,费用和IDS必须在美国申请获准缴纳领证费之前提交。提交IDS的目的是保证美国专利审查员有机会考虑申请人认为“重要”的信息,或在其他国家提交的对应或相关专利申请中被其他专利局考虑过的信息。
IDS和印度的声明与承诺的目的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将可能对确定所申请发明专利性具有“重要意义”的现有技术通知审查员。然而,两个司法管辖区在执行这些规定的程序和总体结果上存在差异。
根据印度以前的规定,在相应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6个月内要提供信息是一个繁琐的过程,尤其是当相应的申请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提交时。修正案要求在提交申请时和首次异议报告(首次审查意见)发出后3个月内提交声明和承诺,从而简化了印度重复提交声明和承诺的程序。此外,修正案还规定,管理者/审查员应使用可访问和可用的数据库来收集有关外国申请的信息。但是,如果管理者/审查员要求申请人提供此类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修正案还规定,申请人在支付费用后可延长提供此类信息的时间。
2、分案申请
印度关于分案申请的现行规定指出,如果“完整说明书中的权利要求涉及一项以上的发明”,申请人可以在专利申请未决期间主动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在审查员提出异议时提出分案申请。管理者对这一条款进行了字面解释,重点是“完整说明书的权利要求”这一短语。因此,对分案申请的解释是,当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多项发明时,可以提交分案申请。如果在申请中公开多项发明,但没有在最初的权利要求书中公开,则不被认为是提出分案申请的合理理由。
根据美国法律,一项独立或独特发明的延续申请可以在专利正式申请的公开或权利要求中产生,与印度不同,美国对从申请公开中分割出延续申请的依据没有限制。但印度不允许提交延续申请。
通过修正案,印度引入了一项规定,允许分案申请的范围超出申请中所主张的多项发明。现在,可以针对临时说明书、完整说明书或后续申请中公开的不同发明提出分案申请。这一规定有点像美国的延续申请做法。
3、审查申请
根据原有规则,印度申请人必须在最早优先权日起48个月内提交审查申请。这意味着,即使国际申请已进入印度的国家阶段(从印度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仍有更多时间决定是否支付审查费。
在美国,需要在提交正式申请时同时提交审查请求。这意味着,如果国际申请进入美国的国家阶段(从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则必须在提交正式申请时支付审查费。
印度的修正案将提交审查申请的时间从48个月缩短为31个月。这一修改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加快对申请的审查。
4、宽限期
印度规定,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前根据某些条件公开披露的信息有12个月的宽限期,这些条件包括发明人在中央政府通过官方公报发布的工业展览会或其他展览会上向“学术团体”以及在此类团体的交易中披露的信息。这里没有关于这种现有技术通知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必须通过提交宣誓书证明现有技术在宽限期内。此外,由于印度专利法没有明确定义“学术团体”或“此类团体的交易”等术语,发明人和管理者一直在对这些术语进行争论和解释。
与印度一样,美国也为发明人的自我披露提供了12个月的宽限期。然而,与印度不同的是,美国并不限制发明人在宽限期内自行披露的具体标准,如在学术团体或政府公告的展览中公开展示。为了在美国获得宽限期带来的利益,申请人必须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包含一份关于类似事前披露的声明。或者,申请人也可以提交宣誓书或声明,告知现有技术属于宽限期的规定范围内。
在该修正案中,印度采用了一种新表格(Form-31)来执行宽限期规则。具体而言,申请人须在Form-31表格中提供事前披露的全面细节。这一修改在某种程度上使印度的做法与美国一致。
5、通过表格-27提交实施声明
根据印度的现行法律,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有义务每年提交一份专利发明的“实施”声明。在印度,没有“实施”的专利可以作为强制许可授予的依据。
这项义务始于专利授予年份的下一个财政年度。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前的6个月内提交声明。此外,表格-27(Form-27)还要求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估算制造或进口的“实施”专利发明在印度产生的收入或价值。
在美国,没有要求提交“实施”专利发明的声明。造成这种差异的一个可能原因是,与印度不同,美国法律没有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
该修正案对在Form-27中提交“实施声明”所需的时限和细节作了重大修改。提交“实施声明”的时限从每年一次延长到每三年一次。这一变化正是认识到准备和提交Form-27所需的时间和资源,从而减轻了专利持有人的负担。此外,Form-27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印度“实施”专利发明所累积的大致价值。此外,如果专利发明未在印度实施,专利持有人现在要求必须提供未实施的原因说明。此外,修订后的Form-27还包括一项要求说明专利是否可用于许可的规定。
6、管理者的自由裁量权
印度专利实践的特点是严格遵守截止期限,尤其是进入国家阶段方面。不幸的是,没有任何规定可以宽限国家阶段申请的过失延误。
与印度严格的申请截止期限不同,美国提供了一种机制,允许因过失延迟进入国家阶段而造成的申请延迟。
根据该修正案,印度对有关宽限延迟的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改,并授予管理者自由裁量权。专利管理者有权对超出《专利规则》规定时间的“任何延误”给予最长6个月的延期。然而,修正案并未明确“任何延误”是否包括进入国家阶段的延误。根据印度专利局负责人乌纳特.潘迪特(Unnat P. Pandit)在2024年3月19日举行的一个关于《2024年专利规则》重大变化的在线网络研讨会上对该修正案进行了澄清,即IPO不会宽限在印度国家阶段进入中的过失延误。
重大风险依然存在
该修正案试图简化印度的一些专利程序。然而,印度的专利法和规则对申请人仍不友好。由于延误而放弃申请,即使是过失也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风险,该修正案未能将这种风险降至最低。遗憾的是,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对过失造成的延误没有给予任何宽限的机会。(编译自ipwatchdo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