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防止产业损害制度
韩国现行的防止产业损害制度主要有3种:第一是反倾销关税制度,也是在韩国利用最为广泛的制度;第二是反补贴制度,这一制度虽在韩国法律上有规定,但实际适用的不多;第三为对外贸易法规定的紧急保障措施(Safeguard措施),但这一制度适用条件苛刻且对所有国家都要无差别适用,所以也不能广为利用。
韩国法律上的紧急保障措施的起动条件是由于特定物品进口数量的增加,同类产品或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时,在该产业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该产业的中央行政机关的申请下,开始进行对产业的损害程度调查,但紧急保障措施在实际中适用较少的原因是它不能指定特定国家,因此相对来说大都直接利用出口自律限制等折中办法(Gray areas)。
反倾销关税制度概要
1.概念:反倾销关税制度是指外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在正常价格与倾销价格的差额范围内,在现有关税的基础上再征收反倾销关税的制度。
2.征收反倾销关税的条件
征收反倾销关税,需要具备:1) 外国产品是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口的;2)对国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 外国产品的进口和国内产业的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3.法律依据
征收反倾销关税的国内法律依据为:1) 对外贸易法第32条至第38条;2) 关税法第10条(反倾销关税);3) 关税法施行令第4条第2款至15款;4)关税法施行细则第4条至第5条。最具代表性的国际法依据为GATT 1994 Article VI和WTO反倾销协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4.反倾销关税调查程序:通报进行调查与否--决定进行调查之日起10日内通报初步调查结果--提出初步调查结果之日起1个月内 (可延长20日)通报正式调查结果。
5.调查机关及调查业务分工
1) 反倾销关税的调查主要由贸易委员会贸易调查室负责,其中价格调查科负责调查倾销率,产业损害科1科和2科负责调查产业损害情况。
2) 审议裁决机关
对调查官准备的调查材料的审议裁决机关是由包括委员长在内的7名委员组成的贸易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术界、评论界、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律师等组成。
3) 财政经济部的作用
过去由财政经济部决定有关倾销率的一切事宜,但从1996年开始调查业务由贸易委员会负责,财政经济部则对贸易委员会根据贸易调查室所作的调查要求征收反倾销关税时,由其最终决定征收反倾销关税与否,所以现在基本上是双重体制。
调查程序
1.调查开始程序
1) 申请书的受理
贸易委员会受理利害关系人关于征收反倾销关税的申请书后,应及时通知当事国政府,并在受理申请书后的1个月内决定是否进行调查,通常情况下初步调查期期间需要3个月左右,在这一过程中把需要调查的内容通过问卷调查,通报给出口企业,回收并分析问卷调查的内容。
2) 正式调查期期间
贸易委员会进行正式调查的期间为3个月,根据关税法施行令第4条第8款5项之规定,当利害关系人没提供充分的资料时,则贸易委员会根据最佳可获资料原则(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进行裁决。如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资料全面,贸易委员会可根据此资料进行比较客观、公正的裁决,但实际上被申请人经常只提供对出口商有利的资料,避而不提对其不利的资料,而且提供的资料不系统、不全面或者根据不足,所以在很多情况下贸易委员会根据最佳可获资料原则进行裁决。
2.审查申请条件
1) 申请资格
可以申请征收反倾销关税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因倾销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的生产者或者可以代表他们的法人、团体或者个人,并在国内同类产业中具有代表性,关于国内产业代表性的标准为同意提出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应占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中明确表示同意或者反对提起反倾销申请的企业生产量的50%以上,且同意提出申请的生产者的产量应占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的25%以上,主管该产业的中央政府机关的长官也具有申请资格。
2)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3份申请书和可以证明倾销进口及由此受到损害的各种凭证材料一式3份。
3.决定进行调查与否
1) 审查是否具有申请资料
贸易委员会受理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开始进行调查时,首先审查申请者的资格及是否具有代表性,在此确认被申请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出口商及进口商,同类产品生产者对申请的支持与否,申请人在同类产业中所占的比例,同类产业中是否有代表该产业的团体等,还要审查申请人是否是进口商,和生产者是不是与出口商或进口商具有特殊利害关系等。
2) 审查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倾销事实及实质损害情况
贸易委员会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书,以确认申请人对其主张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不足时也可以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审查申请书后判断从这些材料上能否认定存在实质损害。
3) 审查倾销差价、倾销进口量和实质损害程度
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对象产品的实际进口资料和申请人提供的进口产品的国内销售价计算倾销价格,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出口商的产品目录、价格表、报纸、杂志上的物价表等计算正常价格,并在正常价格和倾销价格的基础上计算倾销差价,最终决定是否要进行调查。
从特定国家进口的进口量占国内进口量的3%以下或者从进口量占3%以下的个别国家进口的总量不超过进口总量的7%时,就认为是少量进口,从调查对象中排除。
4) 决定调查期期间、调查产品及出口国
(1) 决定调查期
对产业损害与否的调查,为确认各年度的变化趋势,通常以4年为调查期期间;对倾销与否的调查期一般以一个会计年度(1年)为调查期期间。
(2) 决定要调查的产品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样品和说明书等材料,审查产品的规格、制造过程、用途、类似产品及替代产品后,确认调查对象产品,并通过分析调查对象产品所属的产业规模,该产业生产的产品的种类及流通途径等,最终确定国内产业的范围。
(3) 决定作为调查对象的出口国和出口商对被提起反倾销起诉的不同国家,分别收集调查对象产品的出口商和生产厂家的资料,确定调查对象企业。
5) 决定进行调查后的行政程序
贸易委员会决定进行调查后,自受理调查1个月内通知财政经济部长官,财政经济部长官在收到通报后的10日内通知申请人、出口商、出口国政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在官报上以公告。
4.初步调查
1) 制定调查计划
决定进行调查后,确定调查团的组成人员,制定调查进行日程表等调查计划,发送问卷调查,确认被申请人及其地址,调查团由贸易调查室的反倾销调查组和产业损害调查组组成,也可以指定贸易委员会调查室公务员以外的贸易委员会的咨询会计师、律师及有关研究机构的专家参加调查团。
2) 发送问卷调查表
按具体的调查对象,发送格式化的问卷调查表(调查产业损害问卷和调查问卷)和公文(公文内容包括通报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倾销价格调查的依据,调查期期间,答辩状的制作及注意事项,答辩期间,答卷件数,委员会的地址和具体负责的公务员等内容)。被起诉国如果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要求提供被诉的产品是否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生产,销售的根据及被起诉国国内的通常交易价格,还要通报起诉方选定的替代国及正常价格,应诉方如对其有异议,可以提出反证,同时向驻被起诉国的使领馆通报决定进行调查的事实,要求驻被起诉国或者替代国的使领馆或者大韩贸易振兴公社(KOTRA)分社收集有关资料,对外国的生产者和出口商的问卷,答辩期限为37日(答辩期间30日,邮寄期间7日),被申请人可申请延期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14日。
3) 对答辩状的分析
收到答辩状后,首先确认答辩人对答辩状的保密要求,答辩状需要3份调查用答辩状和3份公开用答辩状,对被起诉方要求保密的调查用答辩状,只限调查团的成员和代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律师问卷,公开答辩状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审查答辩状是否有重大瑕疵,如答辩状的内容不真实或者内容不明确时可制作发送补充问卷调查表。
对不提出答辩或者拒绝答辩的部分,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已收集的资料及驻外使领馆和大韩贸易振兴公社驻外分社收集的资料等作为初裁倾销率的计算依据。
4) 初裁倾销率的计算
分析倾销调查问卷后,确定作为计算倾销率依据的资料,拟定计算倾销率的电算处理方案,电算处理后核对其过程和结果。答辩状上的交易量较少和没有提出电算资料时可通过个人用电脑计算倾销率。
5) 分析产业损害与否
根据提供的证据和协定书中规定的审查事项,分析实际损害程度,具体的分析内容是:生产指标中的生产能力、实际生产量、利用率、生产率变化情况;销售指标中的销售总量、市场占有率、库存量;财务指标中的经营状态、资本、投资、负债、投资收益和资金周转等状况;一般指标中的雇佣、工资等内容。
同时为了分析倾销产品的绝对或者相对量的增加与产业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审查倾销对国内价格的影响,有无低价销售情况,倾销产品的国内销售是否导致了国内产品的价格下跌或者倾销产品是否抑制了国内产品的价格上涨等。
6) 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收到问卷调查表后,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在保密的前提下可查阅答卷,并对答辩提出书面意见。在调查期间,利害关系人可随时向调查官书面陈述意见。确定倾销率后,召集利害关系人会议,说明计算方法。如对计算结果有意见,可以提出意见书。
7) 初裁后的行政程序
贸易委员会自调查开始公告日的3个月内向财政经济部长官提出初步调查结果(关税法施行令第4条第4款2项),财政经济部长官在1个月内(可延长20日)决定征收暂定反倾销税与否及具体内容(关税法施行令第4条第4款3项),但初裁措施原则上只对措施日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即不溯及既往。不过为了防止调查开始后初裁决定前,因进口数量的急剧增加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自初裁决定之日起,可涉及适用90日(关税法施行令第4条第12款)。
初裁措施是初步调查结束后的措施,调查结束后至少经过60天后才可实行,其期限为4个月(可 延长2个月〕以内(关税法施行令第4条第10款2项〕。根据初步调查,认为倾销差价或者对产业的实际损害轻微时,财政经济部长官可停止或者终止正式调查)(关税法施行令第4条第4款4项)。
5.正式(本)调查
1) 实地调查
决定开始调查后,向有关出口国政府和出口企业通报实地调查意向,要求被起诉方协助实地调查,并与其商订日程,事前制定实地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案。
2) 倾销幅度的最终计算
进行实地调查时,以实际调查结果为依据,与初步调查相同的方法计算倾销率。正式调查后认为没有倾销幅度,则中止调查,并向贸易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后终结调查。
3) 最终报告书的制作及公开
召开听证会10日前制作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报告书(草稿)后,向利害关系人公开,使其在听证会上参考。根据利害关系人所提的意见及补充要求,可进行补充调查。
4) 召开听证会(利害关系人陈述对产业损害的意见)制定召开听证会计划后,通过《官报》或者 韩国贸易协会发行的《日刊贸易》向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通知听证会的日期、地点等。希望参加听证会的企业,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听证会负责人提出利害关系人证明材料,听证会上的发言摘要,为其陈述的参考人的姓名等申请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的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说明因故不能参加的书面材料。
6.最终措施
财政经济部长官在收到正式调查报告书的1个月(可延长20日)内,决定征收反倾销关税与否及具体征收内容(关税法施行令第4条第4款7项)。反倾销关税或者作出的承诺,其适用期限除非另有规定外,经过5年后自动失效,希望继续适用已到期的反倾销关税的,该产业的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行政机关的长官在反倾销关税自动失效前6个月内向财政经济部提出再审查申请(关税法施行令第14条第13款2项)。
决定终裁反倾销关税后,停止暂定反倾销关税的征收,如终裁反倾销关税率高于暂定反倾销关税率时,不得再征收其差额;但终裁反倾销关税率低于暂定反倾销关税率的,则要向被征收者返还其差额(关税法施行令第4条第13款1项),返还的差额通常情况下是这一差额的本息。
倾销率的计算
1.计算倾销率的一般原则
1) 倾销率的概念
倾销幅度( Dumping Margin) 是指该出口国的出口价格和国内正常价格的差价,这一倾销幅度对课税价格的比率为倾销率(Dumping Margin Rate)。
2) 调查期期间及交易
倾销率的调查期期间,按国际惯例,自接到申请书之前1个月起至少1年,调查对象的交易量以调查期期间内会计帐簿上的记录为准,虽未记录但确实进行的交易也认定为是调查对象所作的交易,生产者通过独立的第3公司出口到韩国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生产者(调查对象)向第3公司销售产品时确已知道或者可以推定他已知道本产品的最终出口地为韩国的,第3公司的出口也认为是调查对象的出口;如生产者向第3公司销售时,不知道其最终销售地为韩国,或者虽然知道最终销售,但以为第3公司是以此为原料制造另外产品出口到韩国的,则认定为生产者的国内销售或者第3公司所进行的出口。
3) 汇率
如出口价格及费用是用外汇计算的,先按所支付的外汇计算后,再按开发票的汇率换算被起诉国的货币,如汇率变动不大,则适用月、季度、年度的平均汇率。
2.倾销率的计算方法
1) 计算公式
按关税法施行令第4条第6款的规定,按下列公式计算倾销率:倾销率=(正常价格-出口价格)/课税价格(CIF价格)×100
2) 计算倾销率时的注意事项
计算倾销率时,适用调查期期间内的平均正常价格和平均出口价格为基础的"全部计算方法",如调查对象的品种及价格种类或者数量太多时,可以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计算倾销率。
3.正常价格的计算
1) 正常价格的选择
为出口国内的销售价格、对第3国的出口价格或推定价格(constructed value),优先选择国内销售价格为正常价格,如没有国内销售价格时则在对第3国的出口价格和推定价格中任选一种。
(1) 特殊关系人间的交易
被起诉方的国内销售价格是以售给具有特殊关系的公司或者个人为最终消费的价格时,此价格不能认定为正常价格,被起诉方的国内销售是通过具有特殊关系的公司再售给最终消费者时,把两个公司或者以上的公司视为一个经济共同体或者一个公司,扣除两个公司之间的运费,销售经费等费用。
(2) 原产地的认定
调查对象产品不是从原产地直接进口,而是通过第3国或者只是通过第3国转运进口的,其正常价格按下列原则计算:出口到第3国后再转出口到韩国的,如该第3国生产同类产品且在该国消费的,以该第3国的通常交易价格为正常价格,如不能认定通常交易价格时以其他合理方法选定正常价格;只在第3国转运或者该第3国不生产同类产品时,以原地国的交易价格为正常价格。原产地国的生产者知道产品的最终出口地或者在第3国对该产品的主要部分不作加工而只是转口的,以原产地国为倾销国,反之则以第3国为倾销国。
(3) 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格计算
被起诉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时,选择与该国经济发展程度最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价格为正常价格,或者以该国向第3国的出口价格或者推定价格为正常价格,通过以上途径都不能确定正常价格时,在韩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通常交易价格调整到同等交易阶段(通常情况下是出厂批发价格)后作为正常价格。
(4) 正常价格的计算方法
为了在同一产品间进行比较,除详细的生产过程外,最终用户对产品的认识程度更为重要,没有同样产品时以类似产品作为比较对象,对同一时期和同一流通阶段进行比较,尤其是为了与出口价格相比较,需要把国内销售价格调整到出口价格的同一流通阶段,即工厂批发交易阶段,为了算出工厂批发价格,要在国内销售价格中调整包装费、运费、优惠及回扣、手续费等费用,出厂销售包括在原产地国家进行正常生产所需要的费用、销售费、管理费用、利息及利润等内容。
4.出口价格的计算
出口价格通常是指报关时的价格,根据销售渠道的不同分为实际出口价格和推定出口价格,推定出口价格是没有出口价格(如租赁或补偿贸易)时或者因为出口商与进口商或者第3者之间的特殊关系或者其他补偿约定,不可信报关价格时采用的出口价格。
产业损害与否的认定
1.产业损害的概念
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material injury)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threat of material injury),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material retard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industry)中,只证明其中一项,就可认定为受到损害。为征收反倾销关税,不但要有倾销的事实,还要求证明倾销与产业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WTO反倾销协定中要求对损害事实的认定要有确实证据,这一结论要通过对倾销进口量、倾销进口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和国内产业的影响等方面的客观分析才能得出。
2.决定产业损害的审查事项
1) 实质损害与否
协定中列举着要审查的事项,但规定不能以一个或者几个事项作为决定性的判断标准,国内产业的损害要通过对生产指标(生产能力、实际生产量、利用率、生产量变化),销售指标(实际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库存)和财务指标(经营状态、资本、负债、投资收益及资金周转)的审查得出结论,并要分析倾销进口和产业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2) 实质损害的威胁与否
调查倾销进口量显著增加的可能性,为此审查出口国实际生产能力的提高和调查对象产品的库存量。
3) 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与否
审查是否实质上阻碍了商业性生产的开始,比较期待经营成果和实际经营成果,审查倾销是否阻碍了国内产业的经营稳定等。
其他
1.再审
韩国的关税法虽然没有规定自动的年度再审制度,但财政经济部长官认为必要时可以再审已决定的反倾销关税征收、价格约束或者出口中止约定。财政经济部长官在利害关系人或者该产业的主管政府机关长官的申请时可以进行再审,若情况发生或者有其他必要进行调整时,自采取措施1年后,财政经济部长官自行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进行再审。
2.价格约定
开始反倾销调查或者施行初裁措施后,该产品的出口商或者财政经济部长官可以提议把出口产品的价格调整到消除倾销损害的程度或者停止出口或者减少出口,建议被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接受后,财政经济部长官不能采取初裁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关税,并应中止或者终结调查。已采取初裁措施的,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