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最高法院对新西兰艺术家案的裁决:版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广东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 发布日期:2025-06-06 阅读:13次
新西兰最高法院裁定版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平等分割,这将对版权等知识产权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芬兰画家西尔帕・伊莉丝・阿拉拉科拉(Sirpa Elise Alalääkkölä)就版权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独立财产这一诉求向新西兰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已败诉。2025年3月,新西兰最高法院维持了此前在该案件中的裁决,即版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新西兰1976年的《财产(婚姻关系)法案》(PRA),当夫妻双方分居时,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平等分割。
阿拉拉科拉(Alalääkkölä)出生于芬兰,现居住在新西兰的马尔堡峡湾地区。她与前夫保罗・安东尼・帕尔默(Paul Anthony Palmer)卷入了一场版权纠纷,纠纷涉及阿拉拉科拉(Alalääkkölä)的画作以及这些画作所产生的版权。这些艺术作品是在阿拉拉科拉(Alalääkkölä)在长达20年的婚姻期间完成的,他们的婚姻已于2017年结束。
这场纠纷始于2020年这对夫妻的离婚诉讼期间。当时法官裁定,这些画作的版权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这些版权仅属于画家本人。
帕尔默(Palmer)提出了上诉。新西兰高等法院于2021年裁定版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定其与阿拉拉科拉(Alalääkkölä)共同拥有这些版权。
随后阿拉拉科拉(Alalääkkölä)向新西兰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新西兰最高法院于2024年2月作出判决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作品版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最高法院同时也认为,虽然确认版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判定阿拉拉科拉(Alalääkkölä)对自己的艺术作品享有排他性法律权利。
新西兰最高法院的判决确立了双重原则:一方面确认版权作为一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为保护创作者的版权,确认创作者对作品享有单独合法的控制权。奥克兰大成律师事务所(Dentons Kensington Swan)的资深律师纳迪娅・奥米斯顿(Nadia Ormiston)表示:“法院认为不能强迫阿拉拉科拉(Alalääkkölä)女士放弃版权,因此,她能够保留版权,进而控制作品的复制等事宜;但为了确保资产的平等分配,她必须向前夫支付版权价值的相应份额。”该判决特别关注了版权的人格属性与财产属性的法益平衡。”为此,最高法院创设区分处置规则:画作实体价值属共同财产,但版权由创作者独占。具体补偿数额将发回家事法院重审。奥米斯顿(Ormiston)指出:“艺术作品往往凝结创作者毕生心血,强制商业化可能损及创作者声誉。”
奥米斯顿(Ormiston)认为:“将版权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会引发矛盾。与有形资产不同,版权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以一幅画为例,如绘画这样的艺术品,往往是艺术家一生的训练、学习和创作的成果。因此,版权所对应的艺术作品往往凝结了艺术家毕生心血,有些艺术家甚至从没想过出售或利用自己作品的版权,或者至少是部分作品的版权。所以,如果以任何违背艺术家意愿的方式处理这些作品,比如将一幅画用于商业中的大规模复制,可能会直接损害艺术家的声誉和职业生涯。”
奥米斯顿(Ormiston)解释道:“在这起不同寻常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试图解决这一矛盾。其裁决认为,尽管这些画作本身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阿拉拉科拉(Alalääkkölä)女士享有对画作唯一所有权和版权。这意味着,只要她向前夫补偿画作的价值,她就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掌控这些画作。”
上诉中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对这些艺术品及其版权进行分类和估值。阿拉拉科拉(Alalääkkölä)将自己的作品分为三类,即:因不适合、已损坏或属于私人物品而永远不会出售或商业化的作品;可能作为独家版画出售,但不会用于商品销售的作品;以及她之前已以版画或卡片形式进行商业化的作品。最高法院认可了这种分类方式。奥米斯顿表示:“每件作品的类别将影响其估值,这让阿拉拉科拉女士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掌控估值过程。”
奥米斯顿(Ormiston)补充道:“这一裁决最初可能会让包括作家和艺术家在内的创作者感到担忧,但至少在夫妻分居后,它为以版权形式存在的财产分割方式提供了一些明确的指引。”
奥米斯顿(Ormiston)建议那些担心因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规定而失去对自身版权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创作者,考虑采用如作出版权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等法律措施,并建议:“在婚姻关系初期就采取这样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