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一字值千金:联邦法院陷入权利要求解释困局
来源:广东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 发布日期:2025-06-04 阅读:19次
4月7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了一起长达十年的专利纠纷。该案是Mondis科技(Mondis Technology)和LG电子(LG Electronics )的交叉上诉。争论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文件中“unit(单元/模块)”一词究竟应解释为“一个具体单元(a specific unit)”还是“一类功能单元(a type of unit)”。
一、案件背景
2019年,新泽西州法院一审判决LG侵权成立,赔偿4500万美元。
2023年,该案被打回重审,重审改判赔偿金额为1430万美元。
2025年4月,案件进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阶段,Mondis要求恢复4500万美元的原审,LG则争取撤销1430万美元赔偿。
二、争论细节
双方对专利术语“unit”的解释截然不同。
Mondis主张:
作为专利持有方,Mondis认为“unit”指代“一类功能单元(a type of unit)”。对此,主审法官Richard Taranto提到,Mondis并未否认识别号(identification number)类似于一个特定单元(a particular unit)独有的车辆识别码(VIN),具有个体区分功能,而是主张其编码结构已内置了必要的类型区分信息。Mondis律师认为,识别号的核心功能是传递必要的信息参数(information),以确保该实施例(embodiment)可以实现(某种)功能,并非世界上所有(使用了同一技术方案的)不同显示器都要有其独特的识别号。
LG主张:
LG坚称“unit”特指“一个具体单元(a specific unit)”,并指出Mondis的专家已承认其专利文件未明确披露类型标识符(type identifier)。主审法官Richard Taranto指出,术语“unit”的定义本身就十分模糊,既可指“实例(token)”,也可指“类型(type)”。同时,他对LG的主张表露出不满,指出,不能仅因为专利文件中没有给出类型标识符就咬定对方的主张不能成立。专利文件的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从不要求逐字对应(innate verba description),关键要看实质内容(是否支持类型的解释)。
案件编号:Mondis Technology Ltd. et al. v. LG Electronics Inc. et al., 案号23-2117(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